
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致辞全文(五)(只有中文)
***************************
***************************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关於合伙的豁免(草案第17(1)及17(7)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就吴霭仪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反对。
吴议员提出的建议,是把《条例草案》内有关合伙商号作出歧视的条文,扩阔至适用於少於六名合伙人组成的商号,并且免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透过宪报公告的附属法例修改有关合伙人数目,或完全废除有关豁免的权力。
我希望议员明白,合伙的关系与一般的雇佣关系不同,合伙人在业务上的关系紧密得多,特别是合伙人必须承担其他合伙人所招致的法律责任和债务。因此,合伙关系,尤其是合伙人数较少者,实在包含高度的个人互信和承担,与一般雇佣关系比较,性质上亦较为私人化,应有较大选择自由。基於这项考虑,实在是有需要让少於六名合伙人组成的商号就其合伙人的地位享有豁免。现行的《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和《家庭岗位歧视条例》都有类似的例外条文,在考虑到合伙关系所需要的高度信任和信心及现行反歧视条例的经验后,我们认为草案现拟的条文是合适的。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否决这项修正案。
完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4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