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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关於对新来港人士的适用事宜(草案第8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就吴霭仪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反对。
吴议员动议的修正案,是在《条例草案》第8条删去对「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香港居留权」、「在香港的居住年期」等的提述。她建议的这项做法,会在该等事项是否符合种族定义的问题上,带来不确定的因素。这违反《条例草案》的目标,就是力求条文清晰,以免引来不必要的诉讼。
《条例草案》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采纳的定义,把「种族」界定为某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按这定义,其他方面,例如某人的国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居住年期等都并不属於「种族」一词的范围。条例草案第8条,是为清楚界定「种族」的定义,避免日后因这些事项是否构成「种族」定义的一部份而引起争辩。我们亦不赞成强行把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划分为一个特定种族群体。
我们了解社会对内地新来港人士的关注,我在此重申,《条例草案》并没有将新来港人士排除在其涵盖范围之外。和香港其他人一样,他们都会受到《条例草案》的保障。
我们亦了解内地新来港人士,尤其他们在适应在香港这个新环境生活时所可能面对的困难。为此,民政事务局已成立跨部门小组,统筹各政府部门对内地新来港人士所提供的服务,并密切监察内地新来港人士的服务需求,以确保有关服务能切合他们的需要。
为了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家庭议会亦将成立委员会,研究内地新来港人士的服务需要及制订加强这方面服务的新措施。有关政策局和部门亦会推行新措施以加强对他们提供的服务,包括:
(一)在教育方面,教育局会把适应课程及启动课程的对象扩展至年届十八岁的内地新来港学童;
(二)在职业培训方面,雇员再培训局计划在天水围已推行的「求职锦囊」课程的基础上,试验性推行一项名为「社区共融」的加强课程。雇员再培训局亦会发展一项专为内地新来港的年青人而设的「社区共融」课程,以切合他们的培训需要;及
(三)在福利服务方面,社会福利署计划申请额外资源,将其热线和非政府机构为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设立的热线电话服务建立联系,以便利发放有关社会福利服务的资料,并加强对新来港定居人士的支援。被认定为有服务需要的新来港定居人士,会被转介往有关的服务机构以作适当跟进。
再者,政府会因应内地新来港人士的分布,以及其他社会因素(例如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低收入及失业家庭等个案数字的分布),将资源集中到有较大服务需求的重点地区。例如:
(一)社会福利署计划在这些地区举办更多针对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需要的计划和活动,包括互助小组、社区教育及家庭生活教育等;
(二)劳工处准备在这些地区举办更多招聘会,协助内地新来港定居人士找寻工作;
(三)雇员再培训局将会在这些地区提供更多部份时间制通用技能课程的培训名额。
我们相信,提供适当的支援服务,是有效协助内地新来港人士融入社区的做法。
此外,陈婉娴议员也曾提出一些与港人结婚但仍居於内地的港人配偶所遇到的困难,特别是他们有部分需要照顾在港子女的情况。按《基本法》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士进入香港特区须办理批准手续。有关受理、审批及签发单程证及双程证的事宜,均由内地公安机关按内地的法律法规所厘定。但若申请人在申领有关证件上因特别原因(例如强烈的人道或恩恤理由)向香港入境事务处要求协助,该处在收到有关要求后,会按个别情况向内地有关机关反映。
至於内地人士以访客身份来港旅游或探亲,必须在批准留港的期限届满前离境。若他们因特殊情况希望延期留港,可於访港期限届满前向入境处提出申请,该处亦会根据具体情况,尽量弹性处理。
主席女士,吴霭仪议员特别提到枢密院近日关於百慕达的其中一个判决,我想在这里简单再重申,我们在草拟《条例草案》时已经征询了律政司的法律意见,目的是为了确保草案符合《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所以《条例草案》对种族的定义界定为「某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者人种」,而这个定义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的规定是相符的,而《条例草案》第8条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香港居留权」、「在港居住年期」等的提述,列明为不属於种族的范围,是为了令条文更加清晰界定种族的定义。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否决这项修正案。
完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