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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致辞全文(四)(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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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关於小型企业的三年豁免期(草案第10(3)、10(8)及10(10)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就吴霭仪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反对。

  吴议员提出的建议,效果是:

(一)取消《条例草案》为小型企业在选择雇员方面所提供由条例制定日起计的三年豁免期;

(二)把小型企业在雇员待遇方面的豁免期由三年缩减为一年;及

(三)免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透过宪报公告的附属法例修改有关豁免期的权力。

  我们明白这建议所反映的立场,但我必须指出,《条例草案》内提出的短期豁免,是为照顾雇用不超过五名员工的小雇主,比起一般企业,这些小雇主可使用的资源很少,在运作上受的限制也较大。他们需要这豁免期以适应新法例的要求和令这法例顺利落实。

  无疑,香港已有其他的反歧视条例,从表面看来,一般社会人士应较以往能更容易适应新的法例和管制。但《种族歧视条例草案》如获通过后,将是一项新的法例。而重要的是,种族歧视的情况和适用范围,与基於性别、残疾或家庭岗位所作的歧视并不相同,因此,和现行其他反歧视条例一样,向小型企业提供三年豁免期是必需的,亦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否决这项修正案。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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