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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种族歧视条例草案》的委员会审议阶段回应吴霭仪议员关於适用於政府职能的情况(新增草案第9A及9B条)动议的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女士:
就吴霭仪议员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反对。
吴议员所提出加入的第9A条,虽然在字眼上与现有《反歧视条例》的条文相类似,但我要指出:
第一,政府在政策上及推行措施方面,并没有歧视少数族裔人士;
第二,目前的《条例草案》,将适用於政府在《条例草案》所载的指定范围各方面的行为,这范围内包括所有政府提供的服务和设施;
第三,政府是受《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约束,必须坚守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
第四,我们亦有完善机制,监管政府部门在制订和实施措施时不会作出种族歧视,亦有提供投诉的渠道;
第五,种族歧视与其他基於性别、残疾及家庭岗位等理由而作出的歧视不同,种族歧视可牵涉的问题较复杂,因此较容易被滥用。如把政府的所有职能,而非只是《条例草案》所指定的活动范围,全都包括在《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内,将可能增加对政府不必要的申诉及诉讼。这些申诉和诉讼亦必然会耗费公共资源,削弱政府的运作效率。
第六,正如我在恢复二读辩论时特别指出,执法部门为了有效地执法和防止罪行发生,从而保障市民和公共治安,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能无法把种族因素?对百分百排除於执法行动的考虑之外。如果把《条例草案》的范围扩阔至包括政府执行法律的职能,这可能会引来由这些行动的对象,针对执法机构的行为是本《条例草案》中定为歧视行为为理由而提出的诉讼,这会严重地削弱执法机构在防止或侦查罪行方面的能力,实非适当的做法。
吴议员提出在草案加入新的第9B条,向政府施加一项一般法定责任,以促进种族平等和推行种族平等计划。这是仿效英国的《种族关系法令》经《2000年种族关系(修订)法令》修订后的做法。
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详细解释,在英国,上述《种族关系法令》在二○○○年的修改是在主体法令制订超过二十年之后才作出的。这些修订的背景,源於英国在几十年来所受到种族暴力冲突和不断增加的种族攻击事故。修订的触发点是由一名十八岁黑人少年Stephen Lawrence的被杀引起,该案导致Macpherson研讯及研讯委员会在一九九九年向国会提出多项建议。香港与英国的情况,尤其是在种族关系的情况上,截然不同,故亦不应贸然采取同样的对策和措施。
不过,为了证明政府在消除种族歧视和促进种族平等的承担,我们已提出了为有关政策局和部门制订行政指引。有关制订指引的详情,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作出介绍。日后亦会就进度向立法会有关事务委员会汇报。
在英国实施的种族平等计划,成效至今未见显著。再者,在某些欧洲国家在推行类似安排时,他们也不是透过立法推行,而是以行政方式实施。香港和英国的情况不同,我们不宜在香港法例中仓卒地采纳英国的做法。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否决这两项修正案。
完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4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