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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201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中止待续经立法会主席批准动议后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一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议事规则》第54(4)条动议《2019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二读辩论中止待续经立法会主席批准动议后的总结发言:
 
主席:
 
  多谢主席,亦多谢很多议员就着这个动议表达他们的意见。我要清楚表达我没有任何意图绕过立法会和立法会的程序,我们今日就是透过立法会的程序来处理法例修订的工作;我亦没有意图绕过立法会的内务委员会(内会),如果有一个可以正常运作的内会,我们今日便毋须辩论现时这个议案。最多大家可以说,我们可能是绕过一些阻止我们立法的障碍。
 
  我在我的网志交代了,我在一个很短的时间要作出决定。主要原因是觉得我的责任是在符合《议事规则》的情况之下令法例有机会在现届立法会完结前完成修例。
 
  上星期四(一月九日)早上,我如果没有即时作出决定提出动议,便很大机会在现届立法会结束之前不能完成修例。事后我在政府内部致歉的理由简单,因为事前没有知会和讨论,不过我不觉得我这个决定是错的。
 
  当然,于这几天的辩论中,有议员提出一些问题,我希望透过网志(解答),令今天的讲辞简单一些,所以我不会再详细交代。不过我只简单去说,就是这条法例需要十五个月的时间才能提交立法会,的而且确需要很谨慎和仔细,以及走很多程序,包括谘询劳工顾问委员会、立法会的事务委员会,内部我要争取一个time slot,即时间配额,去草拟有关法例;内部的程序也要走,我们的政策委员会和行政会议,所以一月的时候,我们很努力之下能够把法案提交。
 
  当然,亦有议员问,为什么社会讨论了很多年,政府才提出(把法定产假由目前的十个星期增加至十四个星期)。我在网志都有交代,这么多年来,政府的看法是社会未有共识。不过大家想一想,这么多年的讨论中,争取延长产假——包括我自己在内——都是提出诉求,不过没有提出一些解决分歧的方法,包括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分歧。
 
  当我担任劳工及福利局局长之后,我们便开始进行有关产假检讨的工作,当时已经提出过方案,这个方案是政府「落水」,实际上最重要的政策考虑是妇女就业的问题。国际劳工组织近年亦很清楚表示,如果纯粹由雇主支付产假的薪酬的话,对于妇女的就业是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在香港讨论多年仍未能解决分歧的情况之下,如果政府能够参与支付有关产假的薪酬的话,应该可以处理到劳资双方在这方面的分歧,所以在二○一八年的《施政报告》提出解决的方案。
 
  当然,刚才很多讨论有关方案通过了会如何,刚才陈淑庄议员提到,我们还有一些程序在立法会财务委员会要处理一些拨款,以成立有关系统的软件。我们是双线进行,希望这个法案可以通过,及当立法会财务委员会亦通过有关拨款之后,两者都要通过我们才能进行有关工作。换言之,就算财务委员会通过有关拨款,如果这个法例未通过的话,我们的工作也不能够开展。简单来说,我提到大约十八个月的时间,不论任何时间,当法例通过才开展进行有关工作,因为我们不能够假设这个法例一定通过便设计有关的系统。所以如果这个法案在今届立法会不能通过,到下届再提交的时候,何时通过也好,不论是二○二一年、二○二二年、二○二三年通过也好,都需要十八个月的时间就着这个法案的安排才可以实施。
 
  很多讨论有关我在开始发言的时候,有关恢复二读的分析,不过我看到在今次开始辩论的时候,主席和议员之间在这个问题都已经有充分交流,主席亦作出充分回应,我在此不作补充。我只能够强调提交人力事务委员会这个安排的而且确不是过往的规矩,但要进行有关立法的工作,而在符合立法会的规则的情况之下,这是没有办法之中的办法。 
 
  我希望大家想一想,在过往的讨论,大家所关心的问题,都是法例的内容,而这些内容都是与政策相关,包括譬如在今天辩论中,张超雄议员提到有关上限36,822元是否可以作出讨论或者修订。这个虽然是法例的内容,但它亦涉及政策的问题,所以我相信大部分相关法例草拟的内容所涉及的政策交给事务委员会讨论亦都是适当。
 
  当然,委员或者非委员在恢复二读时可以提出修订,细节方面在这次辩论里很多议员已经讨论了事务委员会的运作如何可以达致大家有充分参与法例修订而表达大家的意愿,或者作出有关修订的程序,我在此不再重复了。
 
  有人问这会不会破坏过往做法,甚至是制造一个先例。今次的决定明显是因为今天的背景,包括内会至今未能正常运作处理法案问题,所以才需要从这个角度提出议案。政府在今天没有任何计划,亦看不到未来会再用《议事规则》第54(4)条这个安排。
 
  多谢主席。希望各位支持我的动议。
 
2020年1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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