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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第3A条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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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第3A条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二读新订的第3A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中。

  在《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我们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提议,加入第3A条,即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藉电视直播联系录取证据所使用的视听设施,须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批准。司法机构将透过行政安排,就有关科技设备的使用,谘询刑事法庭使用者委员会,确保该等设施的安全性。

  法案委员会已知悉并支持上述的新订条文。我恳请委员会通过这些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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