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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当然权利提出上诉制度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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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当然权利提出上诉制度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正如我在刚才恢复法案二读辩论时表示,取消就当然权利提出上诉制度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既然梁家杰议员代汤家骅议员讲了一番说话作为记录,我在这里亦想简单重申政府的看法。

  取消民事事项中以当然权利提出上诉制度的原因是,是这个制度在原则上并不妥当,这个制度实质上令有关诉讼人所得的权利比申索额较小的诉讼人为多。对诉讼人寻求司法公正而言,这是不平等的。我相信亦因为这个不平等原则上的理由,刚才廖长江议员说,取缔了一百万以另一个金额去代替,根本亦不是一个我们应该考虑的方案。终审法院曾在多宗案件中严词批评当然权利这个制度,因为这制度会导致法庭聆讯有合理理据的案件时有所延误,更甚者会导致不公平。在其他与香港制度相近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这制度早已被废除。在该等司法管辖区中,案件必须先取得许可,然后才向最高级别的法院提出上诉。

  在修订法例后,只有在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时,该等上诉才会由终审法院审理。司法机构曾向法案委员会提供资料,解释终审法院及上诉庭也曾纯粹基于「或因其他理由」或连同其他理由,给予上诉许可。因此,各位议员可以放心,此项建议并不会令上诉人的权利受到任何实质损害。

  代主席,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有关取消民事事项中以当然权利提出上诉制度的条文。多谢主席。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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