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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第3及5条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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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第3及5条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修正第3及5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中。

  在《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提出很多宝贵意见。经考虑后,我们提出数项修正案。以下,我会简单解释有关第3及5条的修正建议。

  就条例草案第3条,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的提议,优化了第3条的法例条文,并统一了中文版及英文版的行文。

  就条例草案第5条,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的提议,修订新订的《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80条,以订明应透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直接以书面形式发下的裁决理由的文本,以及订明以口述方式宣告然后转为文字记录的裁决理由的发布方式,应与直接以书面形式发下的裁决理由的发布方式相若。

  法案委员会已知悉并支持上述的修正案。我恳请委员会通过这些修正案。多谢主席。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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