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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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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今日(十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要衷心感谢《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 )主席郭荣铿议员及各位委员在审议《2014年司法(杂项条文)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时所付出的努力,令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法案委员会举行了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的条文作出详细及深入的讨论。我在此感谢法案委员会的工作,亦感谢持份团体及人士向法案委员会表达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政府提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实司法机构就法庭运作所作出的改善建议,涉及以下范畴:

(1)在民事讼案或事项中向终审法院上诉;
(2)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藉电视直播联系录取证据的安排;
(3)区域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宣告裁决理由的方式;
(4)符合常任裁判官委任资格所需经验的计算;
(5)劳资审裁处的运作;以及
(6)各个法院/审裁处对诉讼人储存金的管理。

  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法案委员会特别关注司法机构有关取消民事事项中以当然权利提出上诉制度的建议。事实上,刚才郭荣铿议员以作为法案委员会主席和他个人的发言,以及廖长江议员的发言,都是针对这个建议,可见这个议题相当重要。我特别高兴听到郭荣铿议员,虽然他反映了法案委员会里面有不同的意见,甚至他所属的政党或许对于这个建议都有所保留,但他本人是同意政府今次提出的建议。他提出的理由与司法机构的考虑都大致相同。我想重申,提出建议的原因是,该制度在原则上并不妥当。把上诉的权利与随意定下的金钱限额挂钩的后果是不论案件的理据是否充分,只要诉讼人所提出的上诉争议的事项所涉及的诉讼款额或价值达一百万元或以上,则终审法院须视提出该上诉为一项当然权利而受理该上诉,这实质上令有关诉讼人所得的权利比申索额较小的诉讼人为多。对诉讼人寻求司法公正而言,这是不平等的。终审法院曾在多宗案件中严词批评当然权利的制度,因为这制度会导致法庭聆讯有合理理据的案件时有所延误,更甚者会导致不公平。亦正如郭荣铿议员和廖长江议员提出,在其他与香港制度相近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这制度早已被废除。在该等司法管辖区中,案件必须先取得许可,然后才向最高级别的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是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而非与上诉法庭以相同基础运作的「第二上诉法庭」。在修订法例后,只有在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时,该等上诉才会由终审法院审理。司法机构曾向法案委员会提供资料,解释终审法院及上诉庭也曾纯粹基于「或因其他理由」或连同其他理由,给予上诉许可。因此,此项建议并不会令上诉人的权利受到任何实质损害。

  司法机构认为不宜在法例列出批准或拒绝根据「或因其他理由」这部分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的考虑因素,因?这会减少终审法院处理这些申请的灵活性。

  法案委员会也关注在刑事法律程序中藉电视直播联系录取证据所使用的视听设施的安全性。司法机构向法案委员会表示,会确保有关视听设施均配备安全保护功能,也会就有关科技设备的使用,谘询刑事法庭使用者委员会。司法机构也建议在法例中订明有关设施须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批准。

  有关区域法院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宣告裁决理由的方式,司法机构接纳法案委员会的提议,在法例中订明应透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直接以书面形式发下的裁决理由的文本,以及订明转为文字记录的裁决理由的发布方式,应与直接以书面形式发下的裁决理由的发布方式相若。

  代主席,刚才邓家彪议员关注条例草案有关《劳资审裁处条例》的修订,特别是保证金的问题。根据现时的《劳资审裁处条例》, 劳资审裁处有权在某些情况下命令诉讼人提供保证金。为了加大审裁处的案件管理能力,条例草案其中一项修订,是修改《劳资审裁处条例》,赋予审裁处一般权力,让其随时可在任何一方申请或覆核裁断或命令的程序中,如认为公正和合宜,便可命令另一方为裁断或命令的款项提供保证金。可能作出如此命令的情况包括:有关一方的所涉资产有被耗散的风险、该方延误程序,或该方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不遵从审裁处的指示等。

  有关的建议修订适用于申索人及被告人,而劳方和资方均可能是申索人或被告人。例如:资方可向雇员提出申索,以追讨代通知金、或因违返雇佣合约而须支付的损害赔偿。此外,作为申索人的劳方亦可能遭到作为被告人的资方提出反申索。

  邓议员担心修订对劳方不公平,我想指出,资方和劳方都可以是案件的申索人和被告人。我们认为不宜在法例上对劳方和资方作出不一致的处理方法,而应尽量提供弹性,让审裁处可按案件的个别情况作出最恰当的安排。审裁处在决定是否作出提供保证金的命令时,有关一方是否有足够的财力缴付所需款项是其考虑的因素之一。这样的安排也得到劳工顾问委员会的支持。

  邓议员发言时表示,针对此修订,他会采取观望的态度,但希望政府当局承诺在条文通过后需要就保证个案作出统计,或者他所说的建立资料库,同时亦希望政府当局认真考虑设立覆检机制处理保证的问题。由于有关个案属于司法机构的工作范围之内,我会将邓议员有关建立资料库的建议转达司法机构考虑。但至于设立覆检机制这建议,司法机构曾向法案委员会表示,正如劳资审裁处其他的命令一样,若劳资审裁处作出要求某一方提供保证的命令,该一方可以提出覆核及/或上诉。司法机构认为没有需要另行作出一个仲裁的安排,或者如邓议员所建议,设立一个覆检的机制。

  代主席,因应法案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对条例草案提出数项修正案,目的是回应委员的建议,以及作出文字修订。有关修正案均已呈交法案委员会考虑及讨论,而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代主席,条例草案提出的修订对于改善法庭多方面的运作非常重要,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及我稍后动议的各项修正案。多谢代主席。



2014年1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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