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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回应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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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署理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黄静文今日(六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就《201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第21条的修正案的回应全文:

主席:

  在直销中使用个人资料的规管安排是《条例草案》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法案委员会经过多次详细讨论,而我们亦因应委员的意见,对规管安排作出多项修订,其中包括不采纳「拒绝机制」而改为资料使用者必须收到资料当事人回覆同意或不反对后,才可以将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用於直销或提供予他人以供用於直销。

  我刚才听到涂谨申议员在最后发言时提到王国兴议员。王国兴议员现时不在会议厅,但我有必要还他一个公道。我记得在法案委员会在最初数次会议上,王国兴议员强调是不能接受「拒绝机制」,他曾经说,如果政府不作出有关修订,他便会提出修订。除了王国兴议员外,亦有其他议员是十分抗拒「拒绝机制」。因此,政府当局最后是接纳了大家的意见,现时是收回「拒绝机制」而改为一定要资料使用者收到资料当事人回覆表示同意或不反对后,才可以用资料当事人的资料来作直销或转移予其他人作直销。

  委员在法案委员会提出的另一些意见是牵涉到直销活动具体的操作,我们认为是较适宜在私隐专员日后发出的指引中处理。例如,有关是否在法例内规定必须为口头沟通作录音一事。我们已参考银行与证券业的安排,有关录音的安排是在规管当局发出的指引或守则中述明。私隐专员会就有关直销的新规定发出指引,当中会涵盖有关将口头对话录音的指引。

  刚才何秀兰议员也建议私隐专员应为口头沟通拟备「标准说词」,让资料使用者可以跟从,以免资料使用者取巧或误导资料当事人。我们已把建议转达私隐专员,以供专员在日后拟备指引和拟备或制备公众教育材料时考虑。

  至於涂谨申议员提出的五项修正案,其中的第一和第二项是关乎直销的豁免安排。根据我们建议的豁免安排,在有关直销的新规定生效前已收集的个人资料,如果在某日期前订明的条件获符合,豁免安排将适用。涂议员称这个日期为「截止日期」,我会继续用涂议员的说法。我们建议把「截止日期」订在新规定生效当日。换言之,如在该日期前豁免条件获符合,资料使用者在新规定生效后,继续在直销中使用他在生效日期前持有并不时更新的个人资料,新规定将不适用。涂谨申议员的第1及第2项修正案,建议把「截止日期」订在一个较早的日期,即早於新规定的生效日期──分别为二○一一年七月八日或《条例草案》三读当日。

(待续)



2012年6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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