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2022年雇佣及退休计划法例(抵销安排)(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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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我现在提出修正案,修正《条例草案》第32条及33条。《条例草案》第32条及33条旨在因应「对冲」安排的改变,修订《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70A条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第12A条。有关条文分别订定「对冲」安排下,向雇主发放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权益的机制。拟议修正案旨在厘清在雇主「只向雇员支付部分」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长服金)的情况下,应向雇主发放的权益金额。
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70A条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12A条,职业退休计划的管理人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的受托人应从雇员持有、可归因于雇主供款的累算权益中,将用作抵销已支付予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的金额发放给雇主。《条例草案》建议以新的第(2A)款替代现行的第(5)款,订明如雇主只向雇员支付部分遣散费/长服金,则雇主可获发放的累算权益款额,只局限于超逾尚未支付的遣散费/长服金部分。这安排确保会保存足够权益,让雇员可从中收回遣散费/长服金的未支付部分。
修正案修订新的第(2A)款,进一步厘清就雇佣期横跨转制日的雇员,我们称之为指明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的相应安排。这些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未支付部分,有机会包含转制前及转制后部分。修正案清楚列明在不同情况下应向雇主发放的权益款额:即(一)关乎转制日后才入职的雇员,我们称之为非指明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二)关乎指明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转制前部分;及(三)关乎指明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转制后部分。这是一项技术性的修正,并不会影响《条例草案》的任何内容或政策原意。法案委员会对这项修正案并无异议。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完
2022年6月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51分
香港时间13时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