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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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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出席香港友好协进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纪念画册》首发仪式后,回应传媒提问的谈话全文:

记者:局长,最近有很多消息传出来说二○二二年可以扩大提委会等,换取通过二○一七年政改,你可否正面回应是否有这个想法?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大家若有留意我们的「2017机不可失」宣传单张--我今日都有带备,准备待会儿见经民联--我们都说为什么要在二○一七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第五个原因就是因为制度可以继续优化,即是说二○一七年并不是一个所谓「终局」。当然,在整个行政长官产生的程序,有三个步骤:提名、普选、任命,在落实了「一人一票」、五百万合资格选民普选后,在其他环节,特别是在提名阶段,的而且确在往后可以有很多继续优化的地方。

  若可以有优化的地方,就需要有优化机制。於是在过去一段时间,有不少朋友,特别是中间派学者,甚至个别民主派背景的朋友与我们见面时,均提出特区政府是否可以用某种形式表达,普选行政长官的制度在二○一七年落实了后还可以优化。他们的提议有好几种,有一些提议我们将议案提交予立法会的时候,用一个英文叫ministerial statement的形式,即是说我们在立法会作一个声明纪录在案,说明这件事。第二是进一步述及现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即是如有需要的时候,可以作出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程序。跟这相连带的,二○○四年四月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里,亦有提及宪制「五步曲」,特首是可以因应实际情况提交报告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五步曲」。故此,这是第二种方向。第三种是,甚至有朋友提议我们,可否在议案本身再重申一下《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情况:在落实普选后,《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二○○四年四月六日释法的「五步曲」程序是否仍然存在等,是否可以在议案里用一个法律语言写下来。

  刚才所说的几个做法,我们认为都可以积极考虑。大前提是我们希望若真的要回应一些朋友,特别是一些中间的学者、一些民主派个别的朋友,甚至我留意到社会上有不少市民都希望往后可以优化(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若这个做法可以帮助我们的议案更加有民意的支持,能够帮助在立法会更加容易得到三分二(全体立法会议员)通过的话,特区政府一定会乐意这样做。

记者:可否说一下,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八三一」已经说明过半数的「出闸」门槛,其实你们所说的变化是否不可以写明这条可以改变呢?其实是否可以变呢?可否说清楚?若这一条不可变的话,你们这个是否假改变和假软化?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改变是需要两种元素,第一种是改变的内容本身,第二种是改变的制度,即程序本身。刚才我说不少朋友所提出来的是程序能够作出相适应的改变,特别是提名阶段,牵涉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提名程序是否可以优化呢?这要在我们提案时,是否可以述及这方面--程序是否仍然有效、法定程序继续适用等方面。但大家都知道「五步曲」的程序本身是先要由行政长官启动,若下届行政长官认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修改时,他是需要从头开始再做「五步曲」,然后到「第二步」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会作一个决定,这决定是因应行政长官的报告决定(《基本法》)附件一是否需修改,以及若修改是如何修改。这样的话,要留待届时因应当时的实际情况才提出,故此,并不是在现时--我们还在处理二○一七(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时--提出修改的内容本身。

记者:一些泛民例如汤家骅,他们要的优化是很具体的,要你们承诺可能在二○二二年(应为二○二○年)取消功能组别,二○二二年把提名门槛降低,是很具体的要求,希望特区政府在今次政改作出承诺。会否考虑做这些?因为他说若你们做的话,(他们)可以帮忙游说泛民去支持或接受(政改方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虽然非常渴望汤家骅的那一张票,但我想他「开的那张单」,即现时就要承诺、甚至以法定的程序(表明)在二○二○年取消所有功能组别,我相信在法律程序上及政治现实上都是不可行的,一定没法「交货」给他,故此,若他的要求是这样的话,他应该会失望。

(待续)



2015年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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