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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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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若要按实际情况届时再决定,无论是行政长官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再作决定,那么承诺在二○二二年再优化是否没有意思?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绝对是有意思的。因为我留意到在过去一段时间,有个别的立法会议员或有法律背景的议员,均向市民说若在二○一七年「袋住先」便「袋一世」,这说法其实是扭曲了现行的法律程序,因为并不是这样的。我相信作出一个澄清,或用一个更突显的方式确定有这个程序,在这意义上是值得的。

记者:你可否澄清究竟半数「出闸」的门槛是可以改还是不可以改?你可否清楚说说?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刚才我说,「出闸」成为两至三位候选人需得到提名委员会过半数的支持,这是「八三一」的《决定》。我们现正处理二○一七年(行政长官选举办法),我们会将这元素放在提交予立法会议案内。在二○一七年(的方案)是获得通过的话,在二○二二年的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及提名程序都是属於程序上可以作出适当调整的一部分,但是否作出调整要视乎当时循序渐进和当时实际情况而定。我个人认为「八三一」的《决定》,特别是要过半数支持,理据的本身、理念本身是源自对《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理解。请让我以一两分钟解释一下。

  《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理解过半数是源自於数个原因。第一,是因为提名委员会作为委员会机构的一个提名方式,即是如一些团体需要用机制突显整个委员会的主观意愿。故此,过半数一般是应用在这些团体或机构意愿的表达。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提及)要「按民主程序」。过去,大家也接收到过半数是少数服从多数,是体现所谓「按民主程序」。

  第三点,(过半数的)目的是希望两至三位候选人,将来在提名委员会四个界别下起码有两个界别或以上的支持,才可以成功成为两至三位候选人,即是说得到跨界别的支持。这两至三位行政长官(候选人)便不会倾侧一方、有官商勾结,或只是民粹主义,而是得到跨界别的支持。

  故此,这三个理由加起上来,过半数的门槛是有其积极的意义。刚才我说的三个理由,特别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条文不变之下,到二○二二年甚至以后,我相信这门槛都不会轻率或轻易地作出修改。这是我的分析和看法。

  但是,提名的阶段包括很多其他地方,包括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大家都知道,根据「八三一」的《决定》,提名委员会是维持一千二百人和四大界别。这些可否进一步优化呢?我们在首轮谘询阶段时,也收到不少朋友(的意见)指一千二百人可否增加以加入新的界别分组,加强广泛代表性等。我们认为在二○一七年(选举办法)通过之后,是下一届特首颇有可能在作出任何建议作适当调整时可以考虑的地方。当然,现在我们不知道谁是下任特首,故不可以代表其说得太多。

(待续)



2015年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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