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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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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新订的第33A及35A条、新订的第38A条前新分部的标题、新订的第38A、38B、45A及51A条、新订的第52A条前新分部的标题、新订的第52A及52B条、新订的第52C条前新分部的标题、新订的第52C条、新订的第52D条前新分部的标题,以及新订的第52D、52E及52F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刚读出的新订条文及新分部的标题。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33A条:外国政府的部门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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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33A条修订《立法会条例》第31条有关丧失登记为选民的资格的情况的规定,加入第31(5)条,以订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方的政府,不论是国家级、地区级或市级的部门或机关的团体,没有资格登记为团体选民。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35A条:关於属功能界别组成人士的组织的修订及相关技术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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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35A条修订《立法会条例》附表1B,以修改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功能界别的一个团体的名称,由「新界区体育协会」改为「新界区体育总会」。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38A及38B条:修订立法会及区议会选举的选民登记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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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38A及38B条修改《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立法会地方选区)(区议会选区)规例》第13及20条,赋权选举登记主任提供一份选民登记册增设文本,而该登记册的格式是以选举登记主任认为对公众查阅属适当的方式排列。修订后,选民登记册除可根据原有格式按选民姓名排列外,亦可按选民的主要登记住址排列,方便选民在检视选民登记册时,查核不寻常的登记。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45A及51A条:混和选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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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点票进度,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45A及51A条分别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75条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 区议会) 规例》第76条,容许大点票站的点票工作可以在小投票站、选票分流站或专用投票站选票送抵大点票站前展开。不过,为确保投票保密,小投票站、选票分流站或专用投票站交来的选票仍然必须与大点票站内最少一个有选票的投票箱的选票混和。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52A条及52B条:修订村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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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上述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38A及38B条的修订相似,我们建议修改《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村代表选举)规例》第22及30条,赋权选举登记主任可为村代表选举提供一份选民登记册增设文本。该文本可按选民的主要登记住址排列,方便选民查核登记册。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52C条:澄清有关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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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52C条修订《立法会条例》第 37(2)(b)条,清楚地订明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必须为已登记并有资格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这一项要求不适用於获提名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52D、52E及52F条: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候选人的号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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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预料大部分的地方选区选民将会登记成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民,如地方选区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候选人名单采用相同的号码排序,即由1 开始,接是2,3,4 等,可能对他们投票时造成混淆。

  为避免误会,《条例草案》第52D、52E及52F条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修订)规例》第49条及附表3,订明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候选人名单会采用一个3位数字的号码作为排序方式。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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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介绍上述有关的修订。法案委员会委员亦普遍支持我们的建议。我恳请委员支持这些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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