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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首先,我藉此机会感谢《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法案委员会主席叶国谦议员及委员在过去几个月的努力,就《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工作。
《条例草案》修订多条与选举有关的法例,包括修改选举广告的规管制度;修订关於属立法会若干个功能界别或选举委员会若干个界别分组组成人士的团体的名称;改善各项选举的选举程序;就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点票安排作出规定;对《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作出技术性修订;以及作出相关及附带修订。
选举广告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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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选举广告的规管,在建议的安排下,候选人可在发布选举广告后一个工作日内,把选举广告张贴在一个由选举事务处负责的中央网站或由候选人自己负责的选举网站内,以供公众查阅。相对目前要求候选人在发布选举广告前向选举主任提交声明书及文本的规定,将来的选举广告的规管安排将会因而大为简化。
此外,《条例草案》中的建议也简化了处理选举广告支持同意书的安排。在建议安排下,如一名候选人或一名人士没有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或授权任何人士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在选举广告中包括其支持者所表达的支持,则该名候选人或人士不需事先取得支持者的书面同意。
这项建议旨在保障候选人或任何人士不会因第三者自愿向有关候选人表达支持,但由於难以事先取得该人士的书面同意,致令该名候选人在不经意的情况下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有关的条文。
我们相信上述的建议安排可利便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及简化处理选举广告的程序,同时确保选举可在公开、公平和诚实的情况下举行。
刚才有议员提及相关网站的系统测试,我相信选举事务处的同事是一定会与各位保持沟通,确保系统的运作没有问题。
功能组别的组成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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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三月立法会制订《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当中包括对功能界别选民基础的修订。虽然,我们在该次立法工作前已就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作全面检讨,不过,一如既往,我们在立法会选举前都会再一次检视是否有需要就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作出技术性修订,以反映最新发展。
经检视后,《条例草案》就部分功能界别选民资格作出技术性修订,包括更新若干已登记为选民,或者有资格登记为选民的团体的名称。这是因应有关团体采用了新的名称运作,而更新名称没有改变有关功能界别的组成。此外,《条例草案》亦会删除已停止运作的团体,这些团体已经没有列入正式登记册内。
上述的技术性修订,亦适用於其名称与对应的功能界别相同的选委会界别分组内的有关团体。
改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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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为了筹备於今年九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以及就新增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订定相应选举程序,《条例草案》对《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作出修订,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中央点票安排制订条文。这些条文规定的事项包括把装载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票的投票箱从投票站运往中央点票站;於中央点票站把选票分流,以及核实选票结算表;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举主任的权力和职务转授予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助理选举主任,令后者可以对有问题选票作出决定。
刚才刘慧卿议员在发言时,提及中央点票中心交通和膳食的安排等。选举事务处已承诺会力跟进。
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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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有鉴於法案委员会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对《条例草案》的意见,我们将会就《条例草案》提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修正案),修改功能界别的组成人士;改善选举程序;修改选民登记册的格式以方便选民检视选民登记册;以及作出一些技术修订以改善《条例草案》文本。
修改功能界别的组成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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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立法会条例》已经订明,根据《领事关系条例》享有任何特权或豁免的领馆,以及《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第2条适用的组织或《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第2条界定的国际组织,没有资格登记为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不过,根据《立法会条例》代表某外国政府或行政当局,但在香港本地法例中不享有特权或豁免,又不获给予国际组织地位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仍然可登记为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例子包括代表外国一个城市的办事处。修正案现建议修订《立法会条例》,订明属外国政府(不论是国家级、地区级或市级)的部门或机关的团体,没有资格登记为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
改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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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候选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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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对《立法会条例》中有关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条文作出澄清,清楚地订明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必须为已登记并有资格登记为该功能界别的选民的规定并不适用於获提名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选举的候选人。
混和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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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立法会选举以及未来区议会选举的点票进度,修正案亦会修订《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及《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区议会)规例》,订明大点票站的点票工作可以在小投票站、选票分流站或专用投票站选票送抵大点票站前展开,而不需将大点票站的所有选票与小投票站、选票分流站或专用投票站送交该大点票站的选票混和。不过,为确保投票保密,修订会订明小投票站、选票分流站或专用投票站交来的选票必须与大点票站内最少一个有选票的投票箱的选票混和。如果大点票站只有一个有选票的投票箱,则现时做法会继续适用,即在点票前混和选票。
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候选人的号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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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亦会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候选人的号码安排作出修订。根据现行法例,包括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在内的功能界别会获编配一个代号。有关代号会与编配给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的号码一同印在有关界别的选票上。至於地方选区方面,候选人名单会获编配一个号码而该号码同样地会印在有关选区的选票上。由於预料大部分的地方选区选民将会登记成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民,如地方选区及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候选人名单均采用相同的阿拉伯数字排序,即由1开始,接是2,3,4等,可能对选民投票时造成混淆。为避免误会,修正案订明,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候选人名单会采用一个3位阿拉伯数字作为排序方式。
汤家骅议员刚才提出希望当局就此安排和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投票方式等多作宣传。我们与选举事务处的同事是会跟进的。汤家骅议员刚才亦有提及关於如何应对所谓选民登记的「种票」的关注的安排。在他的发言中,我恐防他会误会本人的一些做事方式和风格。我希望在此作一些补充。
就於去年在区议会选举后发生的所谓「种票」事件后,我们已经马上从三方面来处理。第一方面,从执法机关跟进投诉事项;第二方面,是以行政措施来跟进;第三方面,是在有需要更改法例时,亦会提出法例的修改。我们的总原则是要从严办事,以保证选民登记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这几方面的需要。正如我在过往很多场合所提到,执法机关特别是廉政公署和警方都是不违余力地从严跟进所有的投诉个案。事实上,有些个案现时是在调查当中,甚至是在法庭处理当中。就此方面,我不需要再作进一步的补充。
第二,有关行政措施方面,自从发生这些有关所谓「种票」的关注,我们与选举事务处已经在今年一月开始,实行了一系列严谨的行政措施,确保选民登记册上的资料是正确无误。我们现时已经有七方面的工作是在进行中,亦有一定的成效。
第一,在每个登记地址上,如果有超过某个数目的姓氏或选民登记,选举事务处是会进行百分之一百的调查。第二,由一月开始,我们是会从三百多万的选民中抽出百分之三作抽查,要求他们提供住址证明。第三,房屋署与房协的住户资料亦会与选举事务处的登记资料作比对,看看当中会否有需要跟进的地方,亦会同样有更新地址的需要。第四,屋宇署、差饷物业估价署亦已在过往一段时间,把已经拆卸或将会拆卸的楼宇的名单交给选举事务处跟进,看看相关的选民是否需要更新他们的住址资料。第五,因应我们在谘询中有很多政党和地区人士都向我们表示,如果在新登记的选民时,同时间要他们提供住址证明的话,是对他们的登记意欲有所影响。我们改为在选举事务处收到所有新登记的申请时,会重点抽查并要求他们提供住址证明,作为一项补充的行政措施。第六,选举事务处亦会对某些选区如果是突然有大量增加的选民登记的申请,都会作出重点的抽查工作。第七,我们在今年一月底、二月时致函予全港三百五十多万的选民,除了通知他们有关「一人两票」的安排外,亦在信封上注明,如果该住户的收信人发觉是没有该抬头人,或者该抬头人已经迁出,该住户便可在该信封上划上剔号,再放入邮箱中寄回予我们。截至今天为止,就此方面收到的所谓「打回头」的信件大概已有十三万封。选举事务处是会作出相应的跟进。
修改选民登记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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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就第三方面,在修改法例方面,正是我们今天所提出的《条例草案》中的其中一项需要修改法例的地方──便是选民登记册排列的格式。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於今年一月中至三月初就选民登记进一步优化措施,特别是需要改例的地方,作公众谘询。有鉴於谘询结果,我们今天建议修改选民登记册的格式,使选民登记册除现时以选民姓名排列外,亦可按选民的主要登记住址排列,以方便选民检视选民登记册,协助监察不正常登记。就此方面,刚才有议员误会是以为我们会把相关责任交予候选人或市民,这绝对是不正确的。选举事务处当然是会做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当我们发出临时登记册时,这是法例上的要求,藉此步骤让全港市民也可以检视。这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系统的必须要的步骤。这项建议同时也适用於立法会选举、区议会选举和村代表选举。
主席,我们完全明白和理解梁刘柔芬议员就更改选民登记册格式建议可能会引起的私隐问题所发表的关注。
事实上,我们於年初就选民登记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措施进行公众谘询时,有政党、团体及公众人士的意见书对该建议所引发的私隐问题表示关注。但同时,大部分的意见书是认同这建议对增加选民登记册的准确性是有正面的影响。法案委员会审理《条例草案》时亦曾详细讨论该建议,不同政党及议员均曾对该建议发表意见。
有鉴於议员及公众对私隐问题的关注,我们已征询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意见,确定这建议并不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才将这建议纳入於委员会阶段修正案内。
如建议获立法会通过,政府当局必定会於执行有关建议时,会切实留意实施情况。
李永达议员和梁美芬议员在发言时其实是提出了一些与修订《条例草案》没有直接关系的意见,其实是一些有关选民登记的基本问题的意见。由於这是不涉及《条例草案》修订的内文,我相信我要待其他机会与相关的议员再作交流。
技术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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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鉴於立法会秘书处对《条例草案》的意见,我们於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引入一些技术修订,以改善《条例草案》文本。
我将於全体委员会讨论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时,解释其他较轻微修订的内容。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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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条例草案》及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目的旨在修订选举相关安排,以确保将於今年九月九日举行的立法会选举能顺利举行。我们希望议员能支持并通过《条例草案》及政府当局提出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如《条例草案》及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获得通过,《条例草案》将分阶段於六月一日或之前生效,以赶及迎接今年九月的立法会选举。
主席,我动议恢复二读《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并谨此陈词。
完
2012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