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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会答问内容(三)(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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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其实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大律师公会执委石书铭其实早前曾经提过,即是现在total有46个罪行,但如果你削弱、剔除了部分罪行的时候,其实反而削弱了法律框架。其实政府经常说要修补漏洞,这样剔除会否反而制造了一些商业漏洞出来,令到香港变成了商业罪犯的天堂?第二条问题就是政府经常在推销,说法庭其实可以把关,即是有一个保障在此,但现时剔除罪行其实是否信不过法庭的把关,认为法庭在这些罪行的把关都不够全面?第三个问题,对于记协刚才的疑虑,政府说其实因为今天早上行政会议谈了三个item,所以今天下午就一次过发布这些消息。其实以后政府的做法是否都会这样?即是行政会议讨论三个,你们便这样去发布消息?
 
行政长官:我先答了最后的那个问题。我以为刚才的个半小时,大家都很好,我们有互动,大家可以来回问答。其实是很少有的,我可以向大家说,我多年在行政会议,很少在一次会议要处理这么多同时间都是社会很关注的议题。当然,行会的议程多于三项是经常有,但三项都有时间性,需要尽早公布便真的比较少有。时间性就是指一个明日要动议,究竟动议还是不动议;一个就是报告已整个月还未发表,有些人已经追我们;一个是我们要用特快途径,在四月三日提交《逃犯条例》的修订。全部都是有时间性,以及社会需要有知情权,我们是很愿意详细交代,所以选择了用今日的方法来跟大家交代。如果不是这个方法,大家便要开三个连续的记者招待会。我不知道你们觉得哪个更好,但如果各位传媒朋友有回馈的意见,说以后尽量都是逐个议程,那我们一定会如刚才我所说从善如流,我们以后便不会用这种方法。不过,我都是为方便大家而做,亦是我个人的风格,我觉得三项事情都既然如此重要,行政长官自己应该支持我的局长一起会见传媒,而不是只交给陈帆局长或李家超局长自己单独和他部门的同事来处理,但要有如此多因素集合一起导致有今日这个安排是很罕有的,我只能够这样说。李局长。
 
保安局局长:多谢,我必须首先再说明,46个罪类是我们现有法律的一部分。这46个罪类不会改变,不会改变,亦会是我们将来和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签订长期协定的法律基础,我们只在单一个案移交方面把门槛提高。这亦是(我们)听取了意见,大家经常提到我们要听取不同的意见,我是有听取(意见)的。有一些(意见)我觉得是处理到的,我会处理;有一些(意见)我觉得未必有效的,我未必可以处理。
 
  另外,每个司法管辖区都会受自身的法律所限制,例如某一个国家的引渡法可能只有某一数目的罪类,简单来说,20个或30个,这是他们自身的法律制度,我们现有沿用了差不多22年的法律制度是有46个罪类。(这些罪类)沿用了这么久,我们只用这46个罪类的基础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讨论长期协定。为甚么我要保持这46个罪类,就是我一向所说,我要确保我们现有差不多22年、行之有效的机制得以保持,而且长期协定的制度必须完全不变去确保。第一,现有所有的长期协定是继续有效,兼且将来亦会沿用同一原则。其实我们同事应该正在准备一份立法会文件,我在二月的保安事务委员会交代时(表明)现有法律是导致我们无法以个案形式作移交的,是操作不到的。有关的技术细节我已在上次的保安事务委员会交代了,包括每一次我们均要把个案公开在立法会讨论,包括要刊宪。即使我们把某些人的个人资料掩盖,但每个移交个案都有其独特性,例如个案提及某年某月某日在某个地点有人遭到杀害,有关的疑凶我相信他绝对知道这件(案件)是在讲他。
 
  另外,我们在地理方面的限制亦都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说了,这个限制我们一定要剔除了才可以处理台湾杀人案。另一个考虑就是说,我们去跟一些司法管辖区去谈个案移交的时候,我们是应该容许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都针对它们自己觉得严重的,和我们都觉得相对严重的(罪类)去处理。所以我必须要去决定我的罪类里面是容许我们与某一个司法管辖区谈判是有效的。所以我希望大家体谅,这个是我要充分考虑所有元素而作出一个平衡的决定。永远都有一些意见,为甚么不多某一个,或者少某一个?我是充分、谨慎和小心研究了所有意见、实际情况以及和外国在商谈的时候他们有时候提出的一些意见,再加上我跟专责处理国际法律这方面的一些专家讨论过很多细节上的问题,从而作出这个决定的。
   
  再者,我们今次所提出的与长期协定里面希望法庭所做的事,是完全保留在这里的。所以我不希望有任何人作一些不合理的猜测,将我们一向对法院的信心提出任何不公平的一些意见。
   
  而在我们移交逃犯差不多22年的运作经验,包括我们行政机构的把关,以及法庭的把关都是顺利,看不到有问题的。最后一样就是说,我希望大家知道我们是很用心希望今次成功处理台湾杀人案以及我们长期的一个漏洞。再强调,我们跟内地所谈的长期协议是没有放弃过、没有停过的。这个仍然是我们的目标。当我们有一个跟内地大家达成了的协议的时候,必然会拿出来讨论、必然会在立法会有充分的审议时间和讨论的。
 
记者:有一个问题想问一问林太,你和李家超局长都多次强调《逃犯条例》修例希望可以帮助台湾杀人案的家属,但亦多次说收到台方的要求,但似乎台湾方面的要求不是要求香港政府用这一个方式修例,亦表达它们对这个做法有保留,会否到最后的结果是用这么大的精力或力气说服大家接受修例之后,到最后台湾方面不接受,届时是否只可以说我们已做了所有事,将责任推给台湾方面便可以解决?其实真的用这个做法处理的话,是否政府觉得要做到你们口中第二个目的,就是要填补漏洞,比起真真正正帮到这家属更加重要?为何不可以与台湾方面先协商一个处理这一宗个案的方法?另外,想问一问局长,你刚才说过今次剔除九项罪行里,其实是先处理较严重的罪类,会否担心发放错误信息,就是那九项不是严重罪行?因为如果不严重,事实上你们当初亦无须订立这46项罪类。最后有一个问题想问陈帆局长,是关于沙中线的问题。其实调查报告里有一些地方都说得很明确,就是剪钢筋是确实存在,而剪钢筋是泛迅员工所为。其实刚才说的「一定追究」,会否首先对于泛迅可以采取有些行动,例如禁止再向其批出合约又好,或立刻追查泛迅有经手的其他钢筋工程又好。以及如果现在即使月台不需要加固及重建,但按委员会的建议要做一些监察的仪器等等,以及亦要等三阶段的全面评估策略完成也好,其实可否于今日已经很明确说无可能可以如期通车,是一定要考虑局部通车方案?谢谢。
 
行政长官:我答一答第一条题目,因为你要求我答的,然后交予李家超和陈帆局长答。正如我在开场白介绍,今次我们做逃犯移交这个修订有两个目的,两个目的是并行──一个是处理台湾杀人案件,第二是堵塞我们现行制度的漏洞。不过我还是要补充,当然现行制度的漏洞不是今日才知道,历届政府可能多年都知道有这漏洞,我们没办法可以与我们有长期协议的20个国家之外做这些移交逃犯。我在开场白已经再说,是甚么激发我们此时很用心做,当然第一个原因,就是这个台湾杀人案件。无论是死者家属或者社会大众都觉得忿忿不平,明知道有个疑犯,台湾当局亦要求移交,却没办法可以做,所以激发了我们此时认真做,但并不等于好像有人说我们别有用心,利用一个个案来做。至于做了之后成功与否,这个是没办法现在可以在此预测,甚至不可能保证,因为每一个移交个案都要有一个协议,所以也要看双方就这个案是否能够达成协议。正如李家超局长所言,即甲方、乙方大家同意便可以做,但碍于其他原因,同意不到便做不到,亦不存在将责任交予谁的问题。总之都是那句──我们尽最大的努力,见到有些问题是可以找到一些方法解决,我们便提出解决方法。李局长。
 
保安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我不打算去揣测台湾方面对这件事件会如何处理,但从执法、务实的角度,我的确看不到有甚么理由,在我们以互相尊重只谈个案,然后他提出了要求之后,我们不谈其他事情,我真的看不到为甚么会有人觉得不做这件事比做这件事好。第二,台湾杀人案很明显证明给在座每一位,包括我自己看到,同样的严重案件,凶杀案又好,其他的杀人、放火、械劫、炸弹案,都可能发生在其他的司法管辖区,而我没有和它有长期协定的地方。你鼓励我视而不见?你赞成我视而不见这个制度的缺陷?我觉得我不应该,作为保安局局长,漠视了这些逃犯在香港,他是在制造一个对于我们市民安全以及治安的风险。如果今次我们的方案做不成最有利于谁?是逃犯。我们同意逃犯的法律和人权我们要保障,但我更认为我要保障奉公守法的市民,我更要保障你们不会住在一个你根本估计不了在外地犯了严重罪行的、可能的连环杀手,或者是一些连环的色情狂的(附近),我觉得我不能视而不见。另外,我也在公开场合讲过,因为我们现在没有一个真真正正可以有效、在个案方式的移交,我们拒绝了起码八次、八个在没有长期移交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的要求,而大家都同意一起应该有一个国际责任去打击有组织罪案,我亦都在公开场合讲过,起码有五件案件是涉及香港人,包括有几宗是香港人被杀,而疑凶去了外地或者在香港以外中国其他地方,亦都有一宗是涉及一个香港人在外地涉及严重绑架案,我是否可以永远视而不见?永远再发生一次,不幸地这个是某一个人的家人,他再跟我说我也是说「对不起,我们没有法律处理」呢?我觉得我是有责任去处理它,不能视而不见,希望大家明白。今次我们的确是很全面、用心地令到香港,在这方面不但只可以令到犯了严重罪行的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亦都真的保障每一位在香港的市民日常的治安和安全。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就刚才传媒朋友所问的剪钢筋情况,其实《中期报告》亦清楚指出,在调查过程中,找不到有充分的证据见到有所谓大规模、系统性的剪钢筋情况,但的而且确有些事例见到有剪钢筋,包括其中一宗将B类的钢筋剪为A类,以及有些情况是当时工地的监督人员纠正了,所以报告交代得非常清楚。当然,如果在钢筋或其他工作涉及一些刑事的情况,刚才我亦向大家作出报告指,已经将有关的事项交予执法单位跟进。现时我没有进一步的资料可以提供。
 
  至于日后需不需要加固、重建,甚或至其他情况。我们要了解,现时调查委员会只完成了红磡站内连续墙及其层板结构的调查,以至扎铁工作质素的调查,但同一时间大家都知道北面连接隧道、南面连接隧道和列车停放处的调查工作仍有待进行,所以我们需要等待调查委员会完成全部调查,而港铁(公司)以至政府的专家团队跟进的全面评估策略的调查,亦会就我们刚才所说的问题进行一个三阶段的检查及评估,然后将有关的报告提交予调查委员会。我相信到时候最终的调查报告公布后,有关的问题会得以水落石出。
   
  至于可否如期通车,我们已指出,因为整个红磡站除了月台层板和连续墙外,还有南北连接隧道、停放处和相关的其他事项,我们都要确认其结构和建造质量都是合乎法例、合约,以至规范的要求。在这情况下,今天我们无法作出一个评估。
 
记者:林太,你好。想问从「三隧分流」方面来说,因为建制派不支持,你也说过数不够票,所以你要撤回。但在《逃犯条例》方面,亦因为商界议员提出要剔除那九个商业罪行,你也真的做了。想你确认一下,是否你未来的管治风格都依然是数够票你就做,数不够票你就撤回,这样便叫做从善如流?谢谢。
 
行政长官:当然不是。「三隧分流」要数够票是很容易的,只要接受50/30/30元或是50/30/35元,我就够票。但这违反了整套建议的目的,至少我们得到的科学数据或者评估,一定要去到50/40/40元,这三条隧道的流量才能出现分流的效果。这个对于某一些议员或者听到社会的意见,认为是不能接受,我刚才的说法是我们是尊重的,但我不会因为要拿多些票、纯粹要通过而不理后果去作出这个修订。我希望这个是很清晰,这个就是我的管治风格。
 
  当然,在《逃犯条例》方面,刚才李家超说得很清楚,我们亦不是听到「你剔走八项、九项我便给票你」,而是要有理据。我们看过其他二十份长期协议里的涵盖面亦有差距,有些去到四十多项,有些只是二十多项。因为这个是个案的移交,并不是放弃长期协议,可以先做好这方面,让我们处理了一些比较严重罪行的问题。当社会市民都接受有一个移交个案的情况,我们亦可以进一步再处理其他,这是一个务实的做法。
 
保安局局长:我只想补充一点,刚才我在不同的答案中提到的46个罪类都是严重罪类。因为我们(现在)使用这46个罪类,其实回归之前都是这46个罪类。不过,有意见认为(应该)做一些相对争议性较少的。我们是听取了这些意见,以及综合了刚才我所答一系列的考虑,不是单一元素。我亦都回应了不同界别或代表人士,所以我觉得(说我)只是反映某一个领域的意见是不公道的。我觉得整体听了不同代表的意见后,作为保安局局长作出决定是不容易,亦一定会受指责的。但是这是我的责任,我觉得现在建议的37个罪类是足以令到我们有一个相当足够的基础,让我们的同事可以与世界上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有足够的罪类范围去处理我们认为相对严重(的罪行),而且我觉得在一个这么严肃的移交逃犯过程里,是足够和适合的,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3时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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