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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会答问内容(一)(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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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就沙田至中环线项目红磡站扩建部分及其邻近的建造工程调查委员会中期报告、「三隧分流」隧道费调整方案,以及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建议举行记者会。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运输)黎以德和律政司副国际法律专员(司法互助)林美秀亦出席。以下是记者会答问内容:
 
记者:想问有关《逃犯条例》,现时政府的做法似乎是剔除九项有关商业的罪行,有些意见都会认为今次这个做法,觉得是向商界倾斜,以及有感觉为甚么商界好像会有特权,这个做法符不符合社会公义的原则?同时,看见这个修例,其实为甚么政府不考虑大律师公会的意见,例如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两者当中有何利弊可以比较?还有,想问陈帆局长有关沙中线的中期报告。见到他们的裁决结论还是说觉得结构是安全的,其实政府现在是否可以说,铁定都不会重建或加固红磡站?以及现时的结论是没有安全问题的话,今次事件当中的社会成本或经济成本是否很难再向承建商或港铁追讨?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个问题,请李家超局长回应。不过我坐在他旁,听他数给大家听那九项现时剔除的罪类,都难以说全部是商业行为,有很多都是个人行为,都会涉及这些罪行的。请李局长详细再回应一下。
 
保安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我或者将我刚才所说剔除的一些罪行的考虑说给大家听。我们听了所有意见,包括个人或者不同界别的意见,亦有考虑以前在立法会曾经表达的意见。例如我们所说第十个罪类,关于破产,这个既涉及商业行为,亦有个人破产的罪行。所以我刚才所说剔除的罪行,除了涉及某些商业行为,亦有个人罪行,例如证券及期货交易,这些除了是一些公司的行为,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证券及期货交易的,亦可以涉及个人罪行。例如环境污染以及公众卫生,亦都可以因为个人的行为而令到犯下一些罪行。(第)27项(罪类)的资金转移,亦是每个人都可能涉及在一些资金方面要转移到其他地方。第35项(罪类)涉及电脑罪行,更加绝大部分是一些个人罪行。我考虑过在立法会在不同的情况,对于特别是我们的《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不诚实取用电脑──是有相当大的意见,包括它的适用范围,以及包括它的法律定义等。而且我亦知道法院正处理这条条例的一些法律问题,所以我考虑到不同的因素,亦决定将第35个罪行,涉嫌非法使用电脑的罪行也剔除。另外,(第)36(项罪类),涉及一些课税的问题,这些除了涉及商业行为,个人亦都有因为课税的问题,是会涉及一些罪行。
 
  综合来说,第一,我在考虑剔除哪一些罪行亦已跟律政司的同事充分交换了意见。我多次强调,在我去选择哪一些罪类作处理或不处理,我们必须要谨慎,而现在我们选择的,亦参考过我们以前在跟20个国家中所签订的一些长期协定里所涉及的罪类,所以是综合了所有考虑,我们现在有这个建议。再者,亦有一个建议,就是我们先处理一些相对性较严重的罪类,其实46个罪类里,我们沿用了许多年,亦参照了联合国的一些范本。联合国的范本提及一年或两年以上的罪类,我们今次是听到大家的意见,明白到在这方面大家的看法都有不同的地方,所以我们是将门槛提高,是要在香港可以判处三年以上的罪行才考虑,亦是考虑了不同的意见,包括有些是立法会议员的、有些是个人的、有些是不同界别的意见。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刚才这位传媒朋友主要是两个问题,第一是结构安全,第二是责任问题。
 
  就结构安全的理解,大家可以参考《中期报告》的第9章,其实是一个非常详细的论述,亦就其裁决的有关理据写得非常清楚。在《中期报告》的第2章第40段亦清楚指出,关于结构安全的基本问题而言,委员会采取较高的举证标准;在文本中尾三行亦清楚指出,委员会须考虑所有相关证据,在信纳和肯定情况属实时,再据此裁定结构是否安全。由于这是调查委员会的裁决,我不适宜代它作出诠释。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阅读第2章第40段和第9章的相关论述,应该可以很清楚知道这裁决的原因。
   
  至于责任问题,报告中亦清楚指出,调查委员会不就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责任作出裁定。刑事的责任当然由执法单位调查、作出判断;民事方面,我们需要有待调查委员会完成所有工作,作出最终报告,而我们亦根据有关的事实作出判断时,再寻求法律意见,就我们认为有问题的地方向有关的机构,包括港铁公司以至承办商,保留追究的权利。
 
行政长官:我补充一、两句,然后请李家超局长回应关于大律师公会的建议。大家都听我说过,我对于香港的工程的要求,不只是工程结构是否安全,当然安全是重要的一环,但并不只是要求工程结构的安全,亦有工程的质量、工程的诚信及完整性、工程是否符合香港的法律、法规和合约的要求,以英文来说,就是safety、quality、integrity及compliance,缺一不可,否则会影响香港工程水平的名声。我们今天还说专业服务是我们引以为傲的,我们要出口这些专业服务、还要做「一带一路」的工程等等。我们对于工程的要求远远超过只说它造出来是否安全、是否可以用。所以一定会全面追究,不会因结论说是安全便当作没事发生过,尽管做工程时用了另一种方法,但并不能满足我刚才所说的工程完整性、诚信或者合约的要求,尤其是政府作为一个委托机构(sponsoring body),对于接受我们委托去做工程的工程质量、诚信的要求出了问题,我们一定会全面追究。请李局长。
 
保安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有关大律师公会又或者其他一些意见是要求考虑将谋杀罪放在《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里,令我们可以将在谋杀罪的刑事司法管辖权,有域外的管辖能力。这里是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如果我们只放凶杀案在《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里,令我们有域外管辖权的话,我们刚才所说的46个罪类,其他的罪类也无法处理,我曾开宗明义地说,我们除了处理台湾杀人案,也是同时处理制度上的漏洞,也即是说,只可以处理谋杀案,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在我们的《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里,是说明没有追溯期的,也就是说,纵然我们把它放到《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里,也不能处理现在我们要面对的台湾杀人案,因为它是没有追溯期的。所以我们觉得我们现在提出的方案是最适当的。多谢各位。
 
记者:我想请问林太,这一条问题是问林太的。其实台湾陆委会方面昨日都已经接受了传媒访问,很清楚指明不会给香港规划去接受「一个中国」原则下的移交逃犯条例,为甚么仍然要继续用这宗台湾事件来做一个引子,以说明修订这条条例?同时,其实商界方面,即使你们剔除了九项,商界仍未完全满意。在一个这样的情况下仍然一意孤行要修改,是否因为这个是二十三条的一个替补方案,所以必须要执行?而林太你一直都没有回答究竟是否中央已经给了你一个时间表,一定要在今届完成立法?如果未能完成的话,是否就是用这个方案便作罢?以及刚才你提到同理心和怜悯,但你会否有少许觉得,如果要为政治的目的而去做这个修例的话,好像对这事的家属不太负责任?还想问其实何志平今日判案,你今早也没有回答。何志平与你共事过,你当初也没有为他写求请信,之前麦齐光你都没有写,会否担心给人感觉你好像对一些共事过的人,除了Donald外,好像有点凉薄?另外,陈帆局长你会否觉得这份report上没有你的名字便等于你无须负责任?
 
行政长官:我回答一些有关今日讨论的问题。第一,你说用台湾作为引子,这个是你的假设。事实上,就着台湾杀人案发生后,我们先后三次收到台湾政府当局要求我们协助,并不是我「生安白造」出来要用这件个案去做这工作。这亦不是今日回答你这个问题说的资料,是说过的;不过可能有人选择性忘记这些资料,我们说过很多次是台湾当局要求我们提供协助,但一直以来我们没有法律基础、没有机制去提供协助,所以花了一些时间去研究。大家看到今日放在面前好像只是几份文件,但做了大量研究,才可以告诉你国际的经验是怎样、哪一个国家有这种个案安排、安排又是怎样,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商界甚至任何界别是难以就着政府某一个建议全面满意──除非你们建议我要做一些工作令商界全面满意──事实上是不会有的。任何一个界别对于政府的工作都很难全面满意。管治的困难便是在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达致一个广泛共识,让香港要处理我们放在面前的问题。土地供应如是、楼房价格高升亦如是,全部都要大家求同存异,找到最大公约数,让我们可以解决面前的问题。二十三条的立场我已经说得很清楚,如果你要看的话,请看二○一八年《施政报告》。而今次的工作,我相信在两会期间大家有跑北京beat的都听过,出席两会的人士都听过,这次是特区政府主动、主导去做这件事,因为有台湾这宗个案,亦因为我刚才解释过,我们的机制事实是不完善,有很多漏洞,所以我们本着一向事不避难的精神去做,但中央是支持我们去解决我们认为要解决的问题,它并不是一个甚么后备方案,更不是为了甚么工作来铺路。陈帆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中期报告》第176段可以找到我的名字,姑勿论当中所写的是甚么,但作为运房局局长,我亦在立法会说过,不论政府,以至港铁(公司),在那里做得不好,就在那里重新做好。我作为运房局局长的责任是逃不了,而我也乐意肩负这个责任。就《中期报告》的意见,以至批评,我们都会认真跟进。
 
行政长官:李局长想补充几句。
 
保安局局长:关于我们今次修订《逃犯条例》,刚才我强调了是有两个目的,除了处理台湾杀人案,同时是处理一个我们制度上的漏洞。举例来说,我们和日本是没有签长期协定的,如果有一个旅行团,有一个男团友,他喝醉了酒,去了另一个女团友的房间而性侵犯了她,之后他回来(香港),我是没有法律基础去做、去处理这个案件,又或者他偷了某一个人很多财物,回来香港,我是处理不了他的盗窃罪,当然我可以处理他的枝节的,例如他的处理赃物罪,但是我们所说的是一些严重罪行,如果这些严重罪行的罪行事实只是在一个我和他没有长期协定的司法管辖区的地方发生,而完成了他的罪行事实。而刚才我所说46个罪类里面,是很多大家在一个国际的协定里面都认为是应该去大家合力打击的有组织性罪行,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白我们今次由台湾杀人案很明确地证明了给我们看,证明了给社会看,严重的罪行,包括杀人,甚至其他严重械劫等等的罪行,是会发生在一个我们没有长期协定的司法管辖区里面,我们如何处理呢?是在三个月后发生、六个月后发生、九个月后发生的时候,你再问我一次,为甚么我们处理不了?我们又重覆这个漏洞和这个问题,所以我很深信今次我是要认真去处理这个在制度上的漏洞。
 
记者:想问《逃犯条例》方面,政府现时决定剔除那九个罪类,是否代表之后不会再处理这九项,还是会有计划在处理台湾这宗案件后,会有第二阶段的修例处理剩下这九项,即是大部分有关商业的罪行?另外,想问「三隧分流」,政府能否说清楚,是否代表在二○二三年收回西隧专营权前,不会再交分流方案上立法会?以及政府两次交这个「三隧分流」方案上立法会,其实都是数不够票而决定撤回,你认为在这件事上谁应该负最大责任?谢谢。
 
行政长官:我先答「三隧分流」的问题,因为我答这个问题比较有权威性—可能陈帆局长会说他都不介意再提交一次—在二○二三年西隧拥有权回归政府之前,我们不会再处理这个问题,不会再处理透过隧道费的增或减去达致「三隧分流」这个问题。当然陈帆局长已经列举了一系列去解决或处理某一些地点交通挤塞的问题,甚至更快地过渡至「智慧出行」的情况,这是我给运房局局长的任务,尽快做这个智慧城市的工作。
 
  至于所谓两次撤回由谁负责任,容许我解释一下。两次的性质并不相同。第一次撤回当时我身在海外,我在瑞士出席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但我留意到我们开通中环湾仔绕道后,由于我们未开通林士街那一截的路,在交通上出现了一些问题,担心在这样的情况下议会的讨论是否全面掌握中环湾仔绕道带来可以分担一些西隧剩余容量的效果,即是「捉错用神」,因为是基于一个短暂、未真正考虑全面开通带来的交通流量顺畅而作出的判断。所以是那个原因,我要求运房局局长先收回,然后再等我们中环湾仔绕道在第二期也开通了,再改善一些道路交通的标志,让市民或驾驶者清楚感受到中环湾仔绕道开通后,其实是顺畅了,于是更加可以分多些车去西隧,而不会造成西隧都很挤塞的现象。即是说,撤回是希望有一个比较好些、理性些的环境来讨论。而我们撤回明天的无约束力议案是很现实的,就是不够票。因为昨日我留意到各个政党都出来表态,都是说不可以支持。我们是很实在地数到是不够票的,而且不是欠一票、两票,而且明天不是一个决定性的投票,明天是无约束力的。如果我们是用尽九牛二虎之力,叫这个避席、叫这个走开,这样才过到都没有意思,因为接着还有两关要过。一关就是要增加红隧、东隧收费,是要有一个附属法例的修订;一个就是补偿给西隧,要向财委会申请拨款,在如此没有立法会过半数的支持下,去到下两关--即使明天不知用甚么方法可以过到--接着的两关都会非常困难。所以,与其不断地内耗议会的时间,内耗我们同事的精力,我便决定了明天亦是撤回。
   
  回答你第一条问题,撤回了后,一直到二○二三年之前,我们都不会再去研究、商讨或者落实这个方案。俗语说就是「叠埋心水」等西隧收回来,那么我们在西隧收回来前,即是拥有权收回来前,希望完成所有的「智慧出行」或者是按着挤拥来定收费的那些研究,提供一个更加好的公共交通局面予香港社会。但是我只可以说十分可惜,因为我们仍然深信如果我们的方案可以落实,在二○二○年一月开始应该可以见到一些改善的情况,而对于每日数万辆正使用西隧的车,亦可以即时享有隧道费的减省,但这些好处都是随着我们撤回这个方案而烟消云散。请李家超局长。
 
保安局局长:移交逃犯是一个司法管辖区和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很严肃、很认真的一个安排。所以在决定大家处理移交逃犯与否,每一个司法管辖区,它的内部必须严格、自己会把关。特区政府亦在这里把关,法院亦会把关。我们决定采纳这37个罪类,其实我们是因为分析了全面的意见,亦觉得我们是有足够的罪项去处理我们认为应该处理、相对较严重(的罪行),因为有意见的确是希望我们处理相对较严重(的罪行)。给大家参考就是在我们20个签署了长期协定的国家的一些协定里,少于30个罪项的是有四个国家的协定;30多个罪项的协定是有七个国家的协定;而超过40个罪项的,亦有七个国家的协定。现在我们处理37个罪类,是比我们其他处理20至30多个的(罪类),其实都是我们觉得是取了最适当的平衡,既可以令大家更认识制度,让个案移交的制度运作了一段时期,很多因为不明白甚么为两地双重犯罪的原则以及特区政府如何把关,以及法院如何去做他们的公开聆讯等,我相信大家对于它更明白,会对于整体的制度更熟悉,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我希望在制度运作了一段时期,真的有个案在社会通过了法庭的公开聆讯,以及我相信一定是经过传媒的广泛报导,令到透明度很高之下,大家都会看到一些个案移交是如何在香港执行,去到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又如何执行之后,大家会更加认识这个制度。当然,如果运作了一段时期之后,大家还有一些希望拿出来讨论的事情,我是抱开放态度的。多谢各位。
 
记者:你好,有几个关于沙中线的问题。第一,其实现在,刚才都提到,有些重大的事件,例如凿石屎的测试未完成,而施工纪录亦未能看到,所以现在有一个结论说它的结构安全,不用加固,是否有些言之尚早?稍后,你们收到一些测试的结果或者施工纪录时,会否重新检视这个结论,还是现在这个已经是一个一锤定音的答案?第二,刚才提到会全面追究,其实会怎样去追究?例如会否扣减港铁的管理费,或者其实之前的刑事调查都已一段时间,进度怎样?刚才陈帆局长提到责任是逃不了,其实你觉得你在事件上有甚么责任,以及你会怎样负责?谢谢。
 
行政长官:第一个问题,如果你听得不清楚,我再说一次。委员会认为相关工程达到安全水平,是委员会经过取证,经过有几位海内外专家的报告而得到它的裁决,在报告第9章有详细交代。认为红磡站扩建部分连续墙和月台层板无须重建或进行加固工程,都是委员会认为,不是我们看了委员会说安全,我们便加一个注脚说如果是这样便甚么都不用做,不是,全部都是委员会的裁决和它认为的。但是,我在开场白已说了,为了确保更加谨慎的做法,──因为毕竟这件事情是在进行中──它只是中期报告,还有终极的报告,还要等到四月左右,港铁完成三阶段的调查后,让它看结果是怎样。所以,我相信委员会会在未来数月继续按着我们交给委员会的资料,与它的专家再审视。至于你说刑事调查,我们不知道,亦不适宜由我们去找到后再告诉你究竟刑事调查进度如何。就全面的追究,当然现在我们要内部研究,但总的来说,一定要告诉市民,尽管红磡站的扩建部分的相关工程在结构上安全,不需要拆除,甚至乎不需要加固,并不等如没有了这件事情,我们一定会追究港铁公司作为承建者,港铁公司相信对于它的承建商,或者承建商对于它的分判商,一层一层都会进行追究。陈帆局长,有关你的责任的提问。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如果大家有留意《中期报告》都会很清楚,整个建造工程都是在之前一段时间完成,现时调查委员会所查证的事件亦是在之前一段时间出现的。我刚才所说的责任问题,就是作为政治任命官员负责运房局的操作,运房局辖下任何情况出现不理想、需要作出改善,我都有责任跟进,亦虚心听取意见作出改善。我认为这很清楚,我刚才说乐意肩负这个责任,正正是无论在任何时候,发生任何事,只要在我的工作范围内,我们都需要有责任、有承担去处理有关事项。
 
(待续)
 
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2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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