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保安局局长于记者会开场发言(只有中文)(附图/短片)
**************************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就沙田至中环线项目红磡站扩建部分及其邻近的建造工程调查委员会中期报告、「三隧分流」隧道费调整方案,以及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的建议举行记者会。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运输)黎以德和律政司副国际法律专员(司法互助)林美秀亦有出席。以下是李家超的开场发言:

  自从二月十五日我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汇报保安局的建议,修订《逃犯条例》以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之后,社会上有不同的意见,特别是在《逃犯条例》的修订方面。我首先重申,修订建议是为了处理台湾杀人案,同时,是填补制度上的漏洞,设立一个有效可行的方法,让香港可以和未签订长期协定的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用同一标准,以单一个案的方法处理移交逃犯的请求,毕竟我们只与20个国家签订长期协定。

  保安局之后收到不同的意见,包括3 000份支持的,1 400份反对的,亦有小部分提出其他方案的。在过去几星期,我和律政司的同事应邀向不同界别的人士,介绍和解释条文以及罪类的内容,例如有些是担心会涉及政治目的、有些是因为不熟悉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不了解双重犯罪的原则、不熟悉运行的细节和罪类的涵盖范围等。考虑所有因素和意见之后,我们在草案内,会将长期协定和单一个案移交安排,明确分开。长期协定的一切法律和制度,完全保留不变。而单一个案的移交安排,只纳入37项罪类。我们亦会提高门槛,只处理可判监超过三年以上,在香港而言,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我们相信,单一个案式移交安排运作了一段时期之后,公众会明白有关的法律和制度如何被应用。

  未被纳入单一个案移交安排的九项罪类是:

─ 《逃犯条例》内的罪类(10)即与破产有关的罪行
─ 罪类(11) 与公司有关的法律罪行
─ 罪类(12) 与证券及期货交易有关的罪行
─ 罪类(14) 与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有关的罪行
─ 罪类(21) 与环境污染和公众卫生有关的罪行
─ 罪类(27) 与控制货物的进出口或资金移转的罪行
─ 罪类(35) 与非法使用电脑有关的罪行
─ 罪类(36) 与财政事宜、课税或关税有关的罪行
─ 罪类(40) 与虚假商品说明有关的罪行

  决定不纳入这些罪行,保安局的考虑包括:

- 香港现时已签订的20份长期协定,由于要双方同意,不是每一份都纳入全部46项罪类。例如,和芬兰的协定是涵盖21个罪行项目;加拿大是27;荷兰是30;澳洲是31;德国是46; 
- 另外,很多意见都源于不太了解双重犯罪原则的实际应用;以及
- 因不熟悉移交安排的细节,法律程序和保障条文会如何应用等。

  我们相信这些不熟悉又或者不了解的问题,会在单一个案移交安排实际运作了一段时期后,因认识而得以消除。

  在收到单一个案移交请求时,特区政府有全权去决定处理或不处理。而所用的人权和法律保障,将会和长期协定一样。例如禁止政治目的移交,必须符合两地双重犯罪原则,死刑不移交,一罪不能两审,不可移交去第三地方等。在单一个案移交安排,容许行政长官签署证明书去启动程序,做法仿效英国、加拿大,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我再强调签订长期协定是主体和主要的移交逃犯安排。单一个案移交只是填补在未有长期协定的真空期的补充措施。草案将会说明个案形式的移交,只在没有适用的长期协定的时候,才可以使用。我强调单一个案移交,完全不影响现在已签订的长期协定,亦完全不会影响未来将会签订的长期协定,现行长期协定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完全保持不变。

  由于我们要尽快处理台湾杀人案,保安局决定于四月三日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以期尽快展开立法会的讨论及审议工作。

  我们已收到台方协助及移送疑凶的要求,亦已经和台方沟通,我们会本着互相尊重的原则,以务实的态度,只谈个案的本身、人权保障及程序,进行商讨。希望可在草案获得通过之后,立即展开移送疑犯的安排。多谢各位。
 
2019年3月26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20时32分
即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