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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一地两检」安排记者会答问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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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有两条问题想问问袁司长。刚才人大常委会的表决文本提及特区应该要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如果是这样的话,第三步走,立法会在本地立法方面,其实会不会只不过是橡皮图章?本地立法的意义和立法审议空间究竟有多大?第二个问题,就是提到今次香港与内地都研究过很多不同的方案,但考虑到今次「一地两检」是一个新事物,在草拟《基本法》时并没有预料到,想问可不可以因为考虑到法律界以至公众对这一条条例都有很大的疑虑,会不会考虑今次只是唯一一次,即是下不为例?谢谢。

律政司司长:就立法方面,这位传媒朋友说得很正确,在《决定》中的第一段第二款,确实写得很清楚,香港特区政府有责任进行本地立法,从而确保「一地两检」得以落实。但就(本地立法)空间的问题,其实刚才也有讲过,因为「一地两检」涉及两地的合作,所以往后的本地立法,会因应《合作安排》的内容,亦要因应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的方向,所以要处理的问题仍然有待本地立法来处理,但是本地立法的程序,又或者立法会,绝对不会是橡皮图章,因为相关的事情仍然要讨论,而且要进行投票。过去我在立法会进行动议时也有说过,因为立法会的每一位议员也有其宪制责任监察特区政府,包括特区政府的立法工作,所以若然说这是一个橡皮图章,我认为某程度上与特区立法会议员的宪制责任有所不符。而且,最终究竟是投票支持或不支持,决定权并非在政府,而是在立法会每一位议员的手上,所以绝对不会有所谓橡皮图章(的情况)出现。

  至于新事物和有需要去做的问题,其实我明白这位传媒朋友为何会问这个问题,但刚才我亦回答了另一位传媒朋友类似的问题,就是整件事大家不需要用这个角度去看,或者可以用一个正面的角度来看,就是在有需要时,或在香港特区有需要时,特区政府才会提出类似的要求,即在今次事件中有「一地两检」的要求,因为有这需要,内地相关部委亦同意他们可以做到,亦符合「一国两制」和《基本法》,才有可能做到这个《合作安排》。而且我也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过后认为类似的安排,或者今次的「一地两检」,第一,是符合「一国两制」;第二,符合《基本法》;第三,符合国家《宪法》;第四,符合香港整体长远发展的利益,才会作出批准。最后还是同一句话,就是始终要返回香港立法会进行本地立法。多谢。

行政长官:我也想回应一下,因为「下不为例」的形容词一般都是适用于一些比较负面的事情,即是你顽皮了,下一次不要了。但今日这件事是一件好事,甚至是一件大好事,不但可以让我们香港市民去内地更方便,亦对于香港未来融入国家的发展大局,在经济方面、在粤港澳大湾区方面的发展都是一件大好事。所以除非你手上有一个水晶球,知道以后都没有什么好事发生,否则,从一个进步发展观的角度,我觉得如果以后由一个发展的角度来看,同样有一件大好事,而中央亦愿意用很多方法来帮助我们育成这件好事,为什么要在今日把它说死呢?

记者:想问两部分的问题。第一,严格来说,整个人大议案没有援引任何一条条文,即是只不过人大批准了这个决定,会不会以后有情况出现,就是人大批准了一些决定便可以容许内地执法人员来港执法,或者有其他情况出现。第二条就是是否凌驾的问题,其实李飞也说过人大的决定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会不会其实特区政府有一个方法可以防止人大将来将这条十八条,只要不实施在全个香港特区的话便可以实施全国法律,这个解释应用在其他情况之上呢?其实这个解释会不会只限在西九龙总站「一地两检」的情形?第二部分就是立法方面,其实《合作安排》已经写好了口岸的范围是怎样、写好了要实施内地法律,立法会议员的讨论空间还有什么,即是他们还可以就着什么讨论呢,如果《安排》已写好某些内容的话?还有就是如果本地立法期望在暑假前可以立法,政府会不会有机会好像之前那样,调动一些议程安排,安排抽起某些议案,先通过这条「一地两检」的本地立法?

律政司司长:我尝试回答第一部分(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而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但大家要明白两点:第一,在每一个宪法或制度下,必然有需要有最高权力机关,不论是普通法或大陆法下的制度,均有这个设计,亦很容易理解,因为始终在一个国家内,必须有一个最高权力架构,甚至不单说国家,一个组织、一个社团都必须有最高的权力架构,否则,有些事情会处理不到。第二,虽然有一个最高的权力架构,但其行使权力的时候,仍然要依据法律。以今次的情况来说,仍然会依据《宪法》和《基本法》,所以刚才这位传媒朋友提及的最高权力,其实两者并无矛盾,因为最高权力(机构)都要根据《宪法》和《基本法》来处理相关问题。

行政长官:有关于日后立法会的议程,我们怎样处理这条法例本地立法,现在很难说实,唯一可以说的就是往往政府提交予立法会审议的事项,都会有一定的迫切性,但这个本地立法落实「一地两检」就更加非常迫切,因为工程已经做了百分之九十八,应该在明年第三季可以开通,开通之后估计每日有接近十万人次要用这条高铁香港段,每日的拖延都损害香港市民的利益。所以我们一定会争取第一时间提交这个议案,我刚才说了,不迟于明年二月初交予立法会成立一个草案委员会审议,然后恢复在立法会大会二读、三读通过。但今日的立法会能否回复,我已经多次呼吁,希望在一个理性、务实、平和一些的状态审议政府的事务,我都要拭目以待。我当然希望立法会可以履行它的职责,就着一些和市民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都是以务实的态度处理。

记者:司长,请问在本地立法的阶段,其实可否具体一点说明立法会还有什么可以做?立法会是否有方法可以反对这个方案或不要这个方案?另外,司长这条问题特别给你的,请问可否简单回答你是否已经辞职?第三步其实是否都是留给另一位司长处理?

律政司司长:进行本地立法时,其实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参考深圳湾(口岸)的法例,现时的工作方向、模式类似现时深圳湾(口岸)的法例。至于空间的问题,其实在落实的细节上而言,仍然有相当或一定的空间需要在立法会处理。例如在《合作安排》中,有大约六个主要范畴形容适用香港的法例,而香港仍然有管辖的权力,所以在这些事务上是否需要细化?如果有需要细化,又如何去细化?在条文上的字眼是否最合适?这些其实也是日后进行本地立法工作,必须要处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不可以被认为不重要,这些问题是重要的,因为这些关乎真真正正取得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后,如何落实这个《合作安排》的事宜。至于是否可以反对,正如我刚才所讲,投票权在每一位立法会议员的手上,最后如何运用他们的投票权,是赞成或反对,又或赞成某部分,又或提出修改,这完全是立法会每一位议员所享有的权利,特区政府控制不来的,我们亦不可以逼他们如何投票,这是特区一向在《基本法》下运作的模式。

  至于这位朋友第二部分的问题,我相信今天大家有兴趣的可能也是「一地两检」,我现时心中也是想着「一地两检」。所以就第二个问题,对不起,今天我也回答不了你,不好意思。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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