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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一地两检」安排记者会答问全文(一)(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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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和署理保安局局长区志光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答问全文:

记者:刚才有讲过今次的安排是避免解释(《基本法》)第二十条,其实是否有想过一开始由人大常委会解释第二十条这个做法?另外,今次规定在本地立法时不可以违反《合作安排》,这其实是否一种另类释法?最后想问这次是否将《基本法》对于全国性或内地法律在港实施的限制废了?如果香港未来没法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而人大常委会将内地的国安法以同样方法实施,香港人是否要被逼接受?

律政司司长:如果我没有理解错你的问题,似乎是关于三方面,第一方面是有关《基本法》第二十条,正如我刚才所讲,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香港特区和内地相关部委研究「一地两检」时,我们反覆地研究过很多不同的建议或者选项,当中包括研究过《基本法》第二十条。当然最后经过一轮讨论和听取不同人士的意见,最终大家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用另外一个方法,他们认为更加适当。

  至于立法可不可以跟《合作安排》有所抵触,其实这是一个简单的情况,因为我们一早已经采用「三步走」的方法,而我们认为「三步走」是落实「一地两检」最恰当的一个安排。大家亦会明白,我们一直解释「一地两检」不是香港单方面就可以处理或者落实的。虽然「一地两检」是由香港提出,但如没有内地相关部委的同意,我们不可能落实「一地两检」,亦因为这个原因,所以「三步走」中的第一步是以《合作安排》的形式处理。今次的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亦批准这个《合作安排》。因此,整件事不是香港单方面,而是要双方面去做,亦因为这个原因,往后我们进行本地立法时,我们应该依据我们已经完成的两步基础,换言之,就是《合作安排》的内容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的决定,因为今日的决定,其实就是批准《合作安排》。其实这个做法跟以往处理深圳湾(口岸)时,虽然不是完全一样,但是所用的方法和模式是类似的,因为当进行本地立法时,其实也是处理当时香港和内地相关部委就深圳湾(口岸)的安排的内容进行本地立法。而日后我们未来推行立法的法例模式亦是沿用类似现时深圳湾(口岸)的法例。

  第三方面,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我相信大家没有必要将「一地两检」和《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两者相提并论,原因有两个。第一,这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甚至请容许我说,两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因为「一地两检」主要来说是交通运输的问题,是香港整体长远发展的问题。我们只不过因应「一地两检」的需要,我们去解决因为运输系统或交通系统而引发或衍生的法律问题。但第二十三条很清楚在《基本法》订立时已经给予香港特区一个宪制的责任去处理有关国家安全的问题。所以我认为两者不应该相提并论,亦不应以我们如何处理「一地两检」的方式来折射到日后的第二十三条将如何处理,我认为这样没有什么意思的。多谢大家。

记者:想问今次人大决定在西九龙总站设立「内地口岸区」是因为不在整个香港实施全国性法律,所以不同于十八条,其实是否一种变相的另类释法?以及是否他日根据《基本法》第七条,将礼宾府或者中环,甚至旺角租借给内地都不违反《基本法》十八条?
 
律政司司长:首先,今次是因应要在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所以处理了社会上关心的问题,包括刚才这位传媒朋友谈及的《基本法》第十八条。这个问题为何会在《说明》内解述呢?原因是大家可能记得,在「一地两检」比较初段的讨论时,曾经有人提出一个建议,特区政府亦曾研究这个建议,内地相关部门亦与我们共同进行一个研究,就是否应该把相关法律或用其他方法,透过《基本法》第十八条的附件三,让可以在香港西九龙站内执行内地法律。因为这个背景,有必要就《基本法》第十八条作出解释,而今次《说明》亦是因为在这背景和情况下,有一个部分去解(述)我刚才说的《基本法》第十八条。

  至于会否在旺角或其他地方实施,其实我们以前亦作过解释,因为大家都知道,今次我们实行的「一地两检」是在独特的情况下来做这件事,因为我们要兴建这条高铁,亦因为我们认为有这个需要,以发挥高铁最高效益,我们才会在研究不同选项之后,决定最好的方式,正如刚才特首所说,最好的方式是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而「一地两检」亦是要行「三步走」,换言之,不单是香港,亦需要内地相关部门愿意配合,亦需要全国人大常委批准,更需要最后一步在香港立法会进行本地立法。换言之,要经过的关卡不少,所以不会明日或后日就可以随意在香港其他部分采取同样措施,所以在这方面,我觉得大家不需要特别忧虑。

行政长官:我想补充一句,正如我在开场发言说的几个重点,其中一个重点,第二点说到在过去一段时间我们和内地的商讨,大家有一个共同明确的共识或者基础,便是构思的安排、方法一定要符合「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因为实践「一国两制」和落实《基本法》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能确保香港稳定和繁荣。所以我同意袁司长说,这些不是随意的事,你今日可以这样做、明日可以这样做,今次用到国家最高权力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我们这件工作赋予一个坚实的法律和宪制基础才可以做。而这某程度上亦建基于中央对于香港的大力支持,希望这条铁路能够得到最大的经济、社会和民生方面的效益,不但让香港市民可以出入内地方便、便捷、高效,亦可以更加有利于香港融入国家发展的大局,是从这个层次来看这次「一地两检」的安排。

记者:由于你们一直没有解释法律基础,直至今日由人大解释。你们刚才一直提及要由最高权力机关赋予一个坚实的基础,其实是否代表你们一直以来不谈,等待今日人大作出决定和解释后,要避免司法覆核的情况呢?之前,七月公布的时候,一直谈及《基本法》第二十条,其实是何时和因为何事而改变这个决定和讨论?以往一直讨论是否基于《基本法》第二十条?

律政司司长:今日我们解释这个法律基础,原因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因为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决定。这是「三步走」的第二步,亦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所以我们认为特区政府有需要向大家交代此事,以及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作出这个决定。这不是什么逃避司法覆核,实际上,我们政府亦无办法逃避司法覆核,因为香港人根据《基本法》,有权向政府提出诉讼,我们亦尊重香港人根据《基本法》的这个权利。所以,特区政府做这件事时,并非为了逃避或避免一些我们不想见到的司法覆核情况,绝对不是这样。

  刚才这位传媒朋友表示,我们七月的时候曾提及或仍然提及《基本法》第二十条,这是正确的。不用我说,大家都会记得立法会的文件内确实有提及《基本法》第二十条,但正如我刚才向大家解释,其实过往在一直以来的商讨和研究中,我们与内地相关的部门研究过,亦讨论过很多不同的建议,而当中包括《基本法》第二十条的建议,但是在其他场合我们亦有谈及,自从七月二十五日之后,我们几位政府同事在不同途径,包括在立法会的两次会议或后来的动议,亦有立法会以外的其他途径,特区政府均有收集社会就「一地两检」(发表)的意见。我记得在立法会完成动议当日会见记者的时候,亦有向传媒交代过,我们会反映香港社会就「一地两检」(发表)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对一些法律条文的看法。所以,整件事是一个过程,而最终大家今日看到的是经过很全面和反覆的研究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用他们今日《决定》所解述的方法,认为是更加适当的。

记者:想确认一个问题,不知道该由行政长官或律政司司长回答。外界有一个理解,就是无论是出于交通理由或什么理由也好,全国人大常委有最高权力的法律监督权,即如李飞主任所讲,所以他们随时有权可以通过一些决定来凌驾《基本法》内的特定某一条条文,例如今次的《基本法》第十八条,到底是或不是呢?刚才行政长官说权力不会随意运用,不会随意运用是一回事,但是否确实有这个权力随时可以因为香港繁荣的理由,或发展理由,或交通理由,而随时可以用《基本法》的整体立法原意来凌驾《基本法》内某一条条文对于香港人权利的保障?

律政司司长:多谢这位朋友的问题。我留意到你用了「凌驾」这一个字眼,我的理解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其实在今次「一地两检」的决定,都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去处理「一地两检」的问题。所以今次的处理或今日所作的决定并无出现,或者不存在所谓「凌驾」《基本法》的问题。大家可以见到在《决定》的相关部分写得很清楚,《决定》的三个条款是根据国家的《宪法》和《基本法》来作出决定,所以并没有「凌驾」的问题存在。

(待续)
 
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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