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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于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一地两检」安排记者会开场发言(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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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和署理保安局局长区志光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举行记者会。以下是林郑月娥的开场发言:

各位传媒朋友:

  特区政府欢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特区政府与内地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合作安排》),标志着两地在「三步走」程序已经完成第二步,为在西九龙站落实「一地两检」安排的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希望藉此机会感谢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支持,以及各个内地相关部门,特别是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在过去一段时间就这个议题作出周详的考虑。

  广深港高速铁路(广深港高铁)香港段自二○一○年动工,目前工程已经完成了大约百分之九十八,港铁公司有信心这个如此重要的铁路项目可以在二○一八年第三季通车。经过了过去五个月,亦即是由本届特区政府在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公布「三步走」建议至今的广泛宣传和公众讨论,我相信透过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安排,让广深港高铁的乘客可以一次过在西九龙站内完成香港和内地通关程序,是发挥广深港高铁最大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佳方案这一点,已属毋庸置疑。这个安排亦得到社会大多数市民的支持。再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的《决定》,除了释除对于「一地两检」法律基础的疑虑,亦为实施《合作安排》提供稳健的宪制和法律基础。

  在我稍后请律政司司长阐述相关法律观点前,我希望强调下列几个重点:

  第一,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充分发挥高铁优势,是「一国两制」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并且涉及内地和香港特区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划分的复杂议题,并非当年草拟《基本法》时所能够预见。因此,《基本法》没有特定条文直接回应或适应这些新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亦因为这个原因,内地与特区部门在过去一段时间,就这个议题作出了周详的考虑和反覆的研究,以期找出一个最合适的安排;

  第二,两地在磋商过程中,一直都是抱着同一明确的共识,就是有关《安排》必须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不违反《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履行职权作出《决定》以批准这个《合作安排》,并清楚确认《合作安排》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和《基本法》,这个做法为「一地两检」,包括往后由相关执法机构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执行内地法律,提供了稳健的法律依据;

  第三,「一地两检」安排不会损害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相反,《决定》确认香港特区政府与内地有关方面,就在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并实施「一地两检」的相关问题协商作出适当安排,是香港特区依据《宪法》和《基本法》行使高度自治权的具体体现;

  第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指出在西九龙站设立「内地口岸区」,不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的范围,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减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所以,一些质疑指称「一地两检」安排涉及所谓「割地」甚或违反人权,显然并不成立;

  第五,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亦清楚说明,由内地派驻「内地口岸区」的机构及其人员履行职责的范围,严格限制于「内地口岸区」之内,他们不会在「内地口岸区」以外的区域执法。

  上述五点,就是我想重申的重要几点。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公布《决定》,「三步走」的程序已经完成了两步,余下的第三步就是本地立法的程序。我们不会低估这最后一步的难度。特区政府将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获得批准的《合作安排》,致力在不迟于二○一八年二月初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以期在西九龙站实施「一地两检」。我们必须争取于明年暑假立法会休会前通过有关条例草案,以达致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于二○一八年第三季通车的目标。我衷心期望立法会议员能够以务实、理性的态度,审议有关条例草案。
 
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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