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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于广深港高铁香港段「一地两检」安排记者会开场发言(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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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和署理保安局局长区志光今日(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袁国强的开场发言:

各位传媒朋友∶

  特区政府完全理解香港社会关注落实「一地两检」的法理基础。正如以往在不同场合,我及其他政府官员多次指出,特区与内地商讨「一地两检」时,一直强调「一地两检」的安排必须符合「一国两制」及不违反《基本法》。在这大前提下,双方建议采用「三步走」的方式去落实「一地两检」。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一地两检」作出的决定,亦非常清楚说明「一地两检」的安排符合国家宪法和香港特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以及国务院港澳办张晓明主任的《说明》,已就落实「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作出相当详细的说明,我相信不需要在此重复。我理解社会上比较关心两方面。第一方面涉及《基本法》第18条;另一方面涉及引用《基本法》哪一条条文去落实「一地两检」以及授权等相关问题。这两方面《说明》都有作出解说,我希望大家可以留意相关内容,包括以下重点。

  首先,《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亦规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说明》解述「一地两检」不会违反《基本法》第18条。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是全国性法律延伸适用至整个香港特区的情况,包括有关范畴及其适用途径。简单而言,《基本法》第18条规定中有关全国性法律实施的范围是整个香港特区,实施主体是香港特区本身,适用对象是香港特区的所有人。而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实施全国性法律,其实施范围只限于「内地口岸区」,实施主体是内地的有关机构,适用对象主要是处于「内地口岸区」的高铁乘客。这种情况与《基本法》第18条所规定的情况完全不同,所以不会出现抵触香港特区《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问题。

  第二,《合作安排》明确规定,就内地法律的适用以及管辖权的划分而言,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将被视为「处于内地」。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在深圳湾模式亦有采用。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合作安排》,因此亦为将「内地口岸区」视为「处于内地」的条文提供法律基础。

  另一方面,社会上曾就应引用《基本法》哪一条条文以及授权等问题进行讨论。可以告诉大家的是,在过去的讨论,特区及内地曾反覆研究不同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引用《基本法》第20条的建议。但两地留意到香港社会上就《基本法》第20条是否适用,或是否最佳方法存在不同意见。正如《说明》指出,「一地两检」是实践「一国两制」中遇到的新情况,因此社会上有不同意见完全正常及可以理解。因此,经全盘考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以「批准」《决定》的方式更适当。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处理方法,优点是在宪制基础上以更高的层次去处理问题,避免就是否应授权或《基本法》第20条的解释等争议,可以说是以更稳妥的方式去处理相关问题,亦反映全国人大常委会愿意聆听不同意见。
 
2017年12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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