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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检」及粤港合作联席会议记者会答问全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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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林太你好,想问回看刚才公布的新闻稿,指内地执法人员在「内地口岸区」那里有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检疫,执行这些事情,可否说清楚究竟刚才所提到的相关事情包不包括其他刑事执法权,例如内地人员可否在那里拘捕一些嫌疑犯,拘捕人?以及,之前七月时公布「内地口岸区」就有西九龙总站四分之一面积那麽大,但今次的新闻稿就没有提到,想问这面积是否会有调整?是否会更大?
 
行政长官:我请保安局局长讲第一条问题,陈局长回答你第二部分。
 
保安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我们谈及「内地口岸区」法律适用性的时候,其实我们所说的是「内地口岸区」整体是使用什么法律。除了我们在新闻稿说的第五和第六(个事项)之外,都是在行使内地法律。所以,如果我们谈治安、刑事法律,都是行使内地法律。这个在多次立法会或者在立法会文件中我们都有解释。扼要地说,即是说除了我们在新闻稿内第五和第六个事项是使用香港法律之外,其他就用内地法律。那么任何内地单位就是按照自己在内地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去做它的工作。第二个问题我交给陈局长。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多谢李局长。「内地口岸区」的面积,我们与内地商讨时,其实目的都希望以必须、必要的原则去处理。虽然西九龙高铁站有这么多层、这么多地方,但始终香港地小,我们要尽量用得更好。基本上,就着执法需要,需要有多少人员在内里操作,考虑到人流有多少,包括等候高铁列车的车间有多少人要等候,所以基本上不会随意把它加大,我们七月二十五日所说的大小和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没什么分别。
 
行政长官:不过我想补充一句,既然这位朋友提到新闻稿第四段有关内地派驻人员方面,过去几个月的讨论我听到有些很不准确、很不正确的看法,指广深港高铁香港段西九龙站进行「一地两检」是中央给我的指令、是配合内地工作,这完全是错误的。事实上刚刚相反,做这个「一地两检」是中央及中央相关部委去配合香港兴建这条高速铁路,希望能够与内地这麽庞大的高铁网络互连互通,从而得到经济、社会、人流方面的效益。而为了要做「一地两检」派驻在西九龙总站的各方面执法人员,大家可以想像,在第四段我们说这些执法人员只能够按着内地法律在「内地口岸区」履行职责,不进入「内地口岸区」以外的区域执法,实际上他们根本不会离开「内地口岸区」。你知道「内地口岸区」在地库第三层,所以这班内地执法人员来香港工作是不见天日的,他们不可能到地面「抖抖气」或看看香港情况是怎样,他们当班完毕就要回去。另外,由于它在地库,我们的消防安全亦不容许在此煮食。因此你想想在这里当值的内地执法人员,现在他们的伙食真的不太理想,我们亦在研究怎样派送饭盒,诸如此类。在这样的实际情况之下,如果香港人还认为这是强行要你接受的做法,我便觉得不太公道。我作为行政长官都要说一些公道说话,真的是内地有关部委在中央支持之下配合我们的工作,今日大家看到来见证我们签署《合作安排》,除了有国务院港澳办之外,亦有口岸办,亦有海关总局质检的同事,亦有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同事,全部都是在过去一段很长的日子帮忙配合我们的工作。
 
保安局局长:容许我补充一点,我们设立「内地口岸区」,内地单位也说得很清楚,现在「内地口岸区」在香港使用的运作模式,和在内地任何一个口岸的运作模式是非常类似,他们不会做多于平时在口岸区所做的事。那么就是说,他们在原则上将一个内地口岸区的日常运作,同样地在我们西九龙总站去实行,是这样的意思。
 
记者:想请问一下,刚才林太说法就是,最终赋予法律的决定都是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其实这说法下,我想问《合作安排》中有没有提过任何法律条文?有没有写明用什么条文?如果人大其实最后通过的时候,是否已经变相达到一个释法效果?那么香港的司法管辖区是否没办法去challenge这决定?另外,还想问问现在如你所愿通过了这个没有约束力的议案,其实stamp duty方面何时会再上立法会让他们审议?
 
行政长官:有关于我们在立法会的议程,我现在请政务司司长讲讲,因为大家知道他每星期都要见内务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我简单再说,在《合作安排》中没有谈到你刚才所说的援引《基本法》、法律的问题,但很清楚说明我们需要走最后一步,即是要有本地立法工作来进行。
 
政务司司长:关于《议事规则》方面,大家都知道,立法会建制和非建制议员都正在为这件事进行接触、正在商谈,我们会密切留意着。事实上,大家都看到最近形势,的确很多(立法会)议程的讨论时间拖得很长,最近有关能源产品标签效应(的修订条例草案)的讨论,一个很简单的事项,没有什么争议的都商谈了十四小时。另外,很明显亦都有些泛民议员、非建制派议员都表明说,希望能够阻碍(修订)《议事规则》的进展,不排除继续「拉布」,我们很关心这些情况。所以我们一定要留意事态发展,而最重要的是,若我们有任何政府的条例拿出来的话,我们都要考虑这些因素,如果是「拉布」的话,我们都推动不了工作,那么我们的局长要衡量实际情况。我们会密切留意动态。
 
记者:想跟进法律基础问题,就是林太刚才说到法律基础,最终都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法律决定。这是否代表法律基础就是来自人大的法律决定?我们还是否需要援引一些《基本法》条文令到香港可以租出这土地?
 
行政长官:我并不是这样说的,刚才我想回答但却忘记了,这并不是一个释法问题,不要随意引入所谓释法的形容引起不必要误会。事实上,整个「三步走」工作就是为「一地两检」安排提供最坚实的法律基础,因为我们知道香港是法治社会,亦有不少人会从很严谨的法律角度看所有在香港进行的安排,所以当我们做完一个《合作安排》的时候,我们会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这个决定,从而能给予它法律效应。但最终它都要回来做本地立法工作才可以落实「一地两检」的工作。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英文部分。)
 
 
2017年11月1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21时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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