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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两检」及粤港合作联席会议记者会答问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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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政务司司长张建宗、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陈帆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今日(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及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二十次会议事宜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答问全文:

记者:想问接下来「第二步」人大常委会其实会用什么法律基础作一个决定?因为记得政府一开始的说法是会用二十条,但最近大律师公会访京时都引述过李飞主任好像说未必会用二十条,其实现在接下来是否会有一个新的法律基础?可否解释清楚?第二,想问其实今次签的《合作安排》跟政府一开始公布的对外文件有没有什么不同?即几个月来有没有跟内地作出一些商讨或修改?
 
行政长官:第一个问题关于法律基础,正如我们一直说,我们做这个「一地两检」的工作要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的要求,所以由始至终我们都很重视在西九龙站做「一地两检」是要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亦经过反覆与内地研究及讨论,决定用「三步走」的方法,而「三步走」本身包含着很多为它提供的法律基础。因为我们今日签订这个《合作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后,刚才我说过,就是要提呈全国人大常委会──它本身便是国家的立法机关──来作出一个决定,英文是decision。它要作出一个决定来确定及同意我们这个《合作安排》,最后还要交回来作本地立法工作,所以在法律基础方面是坚实的。但如果你要问到很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这决定时会怎样援引《基本法》条文,就要在稍后阶段我们才可以清楚向大家交代。不过我们亦会把在香港就「一地两检」听到的意见,不论是二十条或另外的条文,反映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知道。
 
  在《合作安排》方面,照我所理解,稍后陈帆局长或者可以补充,跟我们在七月二十五日公布的「一地两检」方案,特别是我们提交立法会相关事务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大致相同。唯一在今次新闻公报中,这亦是撮自《合作安排》的文本内容,是更具体向大家说,究竟在《合作安排》下列明哪类事项日后在「内地口岸区」会用香港法律来做,因为毕竟有很多有关铁路营运工作或相关商业,或有些人士进入「内地口岸区」其实不是乘坐高铁,而是要做有关铁路营运的工作,所以要清楚显示究竟司法管辖权以及所根据的法律到底是什么。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多谢行政长官。或者我补充一下。我们在新闻发布的资料其实是较我们早前的更详细。基本上我们在文本内,我们觉得可以说的都说了。譬如在「内地口岸区」,究竟有什么安排、有什么规范或法例要按香港的安排来做呢?譬如建筑物、相关设施都是按香港的标准;譬如自动梯、升降机、污水、通风等都是按香港(安排来做)。因为高铁站内是一体的,不会是每一层根据不同国家的标准,譬如电力供应系统,一个电压就是整座楼都是一个电压,所以这方面我们需要有一个共识、有一个标准让大家跟随。
 
  另外,高铁站内很多服务供应商都有雇用人员在内工作,甚或至香港特区政府亦有公职人员在内地口岸区因应其要求可能要帮忙。在这情况下,这些工友或特区政府的人员受到什么地方的法例保护?有什么可以令他们到里面工作时安心、放心?这个我们都讲得非常详细。同时就着里面,譬如营运商之间或票务之间的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基本上亦都已清楚解释。

记者:想问两个问题。第一,其实看回你们七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会那份文件,就是说在「第二步」时,人大常委会除了会授权内地方面,亦会授权香港特区实施一些「一地两检」涉及的相关事宜。第一,到底这些相关事宜是指什么?还有这些本身由人大常委会授权的事宜,现在到底是怎样的法律基础?是香港自己做?还是人大常委会无论如何它都会有一个决定,所以香港是不能反对?第二,你今次没有公布整份文件,其实你可以公布一个草拟协议内容,现时不公布是否因为防止有人利用这个多月时间提出司法覆核?
 
行政长官:我先答第二条问题,然后请陈帆局长或李家超局长可以回应你第一条问题。我刚才主动提过,我们今日签署的《合作安排》还要进行内地法律程序,即是我们要交给相关机关,先行当然是国务院港澳办,由港澳办提呈国务院,国务院建议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为此作一个法律决定,来批准和确认这个《合作安排》。所以我们必须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这个决定,确认和批准这个《合作安排》,才能够公开。至于你说公布一个草拟本,因为它是一个由我代表特区政府,广东省省长代表内地机关已签署的《合作安排》,所以它不是一个草拟本,已经透过我们新闻公报的形式公布了大部分内容。大家如果真的要看整个文本,就稍为可能要等到十二月,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次的会议上可以作出这个决定。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一地两检」其实不只是高铁行走或乘客之间的事,譬如有些情况,我们需要一个协商联络的机制。有什么协商?有什么机制?究竟在法规之下,有什么可以做?有什么不可以做?这些都要协商。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事项,稍后请李家超局长补充一下,就是应急处理机制。因为我们大家都明白,在一个这样庞大的西九龙高铁站,其实等如任何的机场或港口,如果发生一些特殊事故、一些紧急事故,无论发生在哪一边,究竟应该怎样处理?因为我们说的是一个禁区,而且里面有香港的口岸区,有内地的口岸区。那些紧急的机制都需要去处理。或者请李局长补充一下。
 
保安局局长:有几项相关的事宜。第一是法律的分工,刚才也有说在「内地口岸区」会行使内地的法律,但是有一些特定的事宜,在我们新闻稿所说的第五点和第六点所指的,是行使香港的法律。那么法律的分工,是第一项相关的事宜。第二,在「内地口岸区」,因为容许内地执法部门去行使内地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这一项亦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然后我们才可以去落实内地口岸区真真正正的运作事宜。第三是关于「内地口岸区」实际运作架构,其实在我们的新闻稿中的第四点亦谈到派驻单位,这个就是在实际运作「内地口岸区」时执行的通关架构。这些就是刚才我们所提的一些相关事宜。
 
记者:想问法律基础方面,其实之前是由袁国强司长提出,我们可以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即是取得人大授权去香港做「一地两检」。但如果现在,即是刚才特首都说到之后会再公布,是否代表政府会再看其他条文,而不根据第二十条寻求人大授权的意思?那么,你们是否有第二条《基本法》条文做一个后备?另外,就是刚才说到要等人大批准之后才公开整份《合作安排》,其实除了尊重之外,有没有实质根据什么法律不可以得到他们批准前就公布《合作安排》让香港人知道?另外,刚才陈帆局长提到可以说的都说了,那么有什么是不可以说的?里面有什么未公布?因为去到人大批准后,来到香港立法会立法,不能再推翻人大决定,会否可确保现在未公布的《合作安排》里没有一些条文是香港仍然对于它有争议?
 
行政长官:就着法律基础,我刚才已经说了。在我们整个过程里,是一段很长时间与内地反覆讨论,一直到七月二十五日我们公布「三步走」,但最终作法律决定而赋予《合作安排》达成「一地两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所以我刚才已经说了,我们要稍后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处理方法,才再作公布。第二,这种公布安排其实不是新鲜事物,很多时特区政府或其他政府会签订一些双边协议,有时是不会立即公布法律文件,因为它要经过各自的法律机关,有时我们叫rectification这过程才会全面公布。但我可以说,其实没有什么实际内容未公布,大致上都用我们的方法以一个新闻公报向大家介绍了内容。早前七月二十五日的文件去到刚才说的地方时──究竟「内地口岸区」里有什么事项要用香港的司法管辖权、香港的法律──今次都已列举给大家看,这些当然是由《合作安排》的文本里抽出来,所以应该没有什么未公布。不过,陈局长比我更熟悉这些文本,或者他可以证实一下。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我们刚才说,我们尽可能可以说的都说。以我们的理解、分析,可以说的都说了,所以行政长官没有说错。大家都清楚记得,由我们七月二十五日说到今天,其实大家最关心都是「内地口岸区」的事,所以我们基本上将「内地口岸区」,有什么例外的,有什么技术上、法律上的安排,我们都清清楚楚说了出来,基本上原因就是如此。
 
(待续)
 
 
2017年11月1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21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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