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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2022年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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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2年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2年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最高罚则,让雇员得到更佳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职安健)保障。

  尽管香港的整体职安健表现在过去多年持续得到改善,但改善的趋势近年有所放缓。致命工业意外的数字高踞不下,过去10年的数目一直维持在每年约20宗,并没有下降的趋势。社会普遍认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职安健罪行判刑偏低,未能产生足够的阻吓力,以遏止职安健的违法行为。此外,香港职安健法例的最高罚则已超过20年未曾检讨,亦远较一些海外已发展地区的职安健法例罚则为低。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全面检视了现行职安健法例的罚则,调整条文的最高罚款额。

  在上述两条法例中650多条循简易程序提出检控的职安健条文,政府检视了它们的最高罚款额,以确保它们能够切合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且具有足够阻吓力,主要的修订包括:

(一)以简易程序提出检控的雇主一般责任条文和雇员一般责任条文的最高罚款额,分别增加到300万元及15万元;及
(二)调整其他简易程序罪行的严重性分类及最高罚款额。与雇主相关的罪行,按严重性将最高罚款额订为25,000元、10万元及40万元,而与雇员相关的罪行则订为10,000元、50,000元及15万元。

  此外,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的检控时限现时为六个月,我们建议延长至一年,让劳工处有更充足时间就严重个案深入调查,以提供充分证据,协助法庭考虑需否对涉及个人疏忽而被定罪人士判处即时监禁的刑罚。

  《条例草案》其中一个重要建议是针对极严重的职安健罪行引入具足够阻吓力的罚则。我们建议修订法例中雇主、东主及处所占用人的一般责任条文,以下统称雇主一般责任条文,让我们可以循「可公诉罪行」程序,就这些极严重职安健违法行为提出起诉,并交由较高层级的法院审理。我们建议将这类极严重罪行的最高罚款额及最高监禁年期,分别订为1,000万元及两年,并在法例订明法庭在量刑时须考虑被定罪单位的营业额,从而根据它们的运作规模判处具阻吓力的罚款。上述条文只针对极少数涉及极高罪责或严重疏忽并导致严重后果,包括雇员死亡等的个案。

  政府在二○一七年《施政报告》中承诺检讨职安健法例的最高罚则。我们已就修例建议进行多次广泛谘询,商界和工人团体普遍同意有需要提高职安健法例的罚则,以加强其阻吓力,但对罚款增加的幅度持有不同意见。在制定此《条例草案》时,我们已考虑所有收到的意见及观点,并平衡了雇主及雇员双方面的利益。

  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并尽早通过,让雇员得到更好的职安健保障。《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后,将会于刊宪当天实施。
 
2022年5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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