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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2022年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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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今日(四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22年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第1、7(5)、12、13、14、15、16(1)、20(2)、28、30、32、34、35、58(3)、60、64(9)、85、86、87、88、100及103条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我现在提出政府修正案,修正《条例草案》第1、7(5)、12、13、14、15、16(1)、20(2)、28、30、32、34、35、58(3)、60、64(9)、85、86、87、88、100及103条。修正案的内容已载于先前由立法会秘书处发送予各议员的文件内。有关修订大致可归纳为七类,我现在作扼要的介绍:

(一)更改《条例草案》中引用《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提述。由于《专业会计师条例》内的释义已于二○二二年十月一日被《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的释义所取代,所以修正案将《条例草案》中对《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提述修订为《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条例草案》中拟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取代《专业会计师条例》的提述已不适用,并相应删除,而《条例草案》第1条的有关「生效日期」亦相应作出修订。相关修订见于《条例草案》第1、13、14、86及87条;

(二)因应法案委员会在审议《条例草案》期间有委员提出严重意外的调查应尽快完成,让工地持责者及早了解意外原因及作出改善,而不应将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的检控时限延长至一年,以免减慢调查进度。我们详细考虑有关意见并再次审视搜证程序后,建议将《条例草案》中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的检控时限修订为九个月。相关修订见于《条例草案》第12、16(1)及85条;

(三)有关《条例草案》第15条及88条所拟议新订的《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21(1)条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39B(1)条要求法庭在厘定对循公诉程序被定罪单位的罚款额时,须考虑其营业额。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有委员关注有关条文可能会限制法庭在判刑时所考虑的资料的范围。虽然根据普通法的判刑原则,法庭在判刑时会考虑被定罪单位的财政能力,以确保不会对其构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为释除委员的疑虑,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5条及88条,要求法庭在量刑时,不单须考虑法庭所作出的命令下所要求提交的资料,亦须考虑被定罪单位所提交的财务资料,以断定被定罪单位的运作规模,从而厘定合适及具阻吓性罚款。另外,当被定罪单位最终未有提供任何财务资料给法庭作量刑,法庭便须考虑由控方所提供、来自任何其他来源的相关财务资料,而这些资料须属法庭认为对断定该被定罪单位的运作规模属相关及可靠的。上述修订已清晰地订明法庭对循公诉程序被定罪的单位作量刑时,须考虑其提交的任何财务资料。至于其他循简易程序审讯被定罪案件,法庭亦会根据普通法的量刑原则作判刑。因此,我们认为《条例草案》拟议新订的《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21(2)条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39B(2)条可予以删除;

(四)涉及《条例草案》所拟议《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第34条及《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第13(1)条有关规管照明的条文的最高罚款额,由现时的50,000元调低至第4级的25,000元。法案委员会有委员认为在一般工作场所内光照不足的情况下,员工也有可能在工作时撞到其他固定或移动物件,或踏空而引致严重受伤,所以不应下调最高罚款额。经详细考虑后,我们认同此观点,并建议维持将这条文的现时最高罚款额第5级的50,000元不变。相关修订见于《条例草案》第20(2)及100条;

(五)涉及《条例草案》所拟议《工厂及工业经营规例》第38条及《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第16(1)条有关规管食水的供应的条文的最高罚款额由现时的10,000元调升至第6级的100,000元。法案委员会有委员认为现时雇员很容易能取得饮用水,而这类违法行为并没有恶化的迹象,因此有关的建议增幅是过高。经详细考虑后,我们建议将这两条条文所建议的第6级最高罚款额的100,000元修订为第5级的50,000元。我们认为经修订后的罚款增加幅度合理,并有足够的阻吓力。相关修订见于《条例草案》第20(2)及103条;

(六)涉及《条例草案》所拟议将《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2)条、《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7A及18(1)(ea)条及《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第19(1)条有关没有每周检查吊重机、起重机械、吊船及没有在使用起重装置前先行检查的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由现时的200,000元调低至第6级的100,000元。法案委员会有委员认为近期发生多宗涉及机械安全的严重职安健意外,不应将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调低,以免令业界误以为这类违法行为并不严重。经详细考虑后,我们建议将这类罪行现时的最高罚款额维持200,000元不变,使该等条文的阻吓力得以维持。相关的修订见于《条例草案》第28、32及58(3)条;及

(七)有关《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70(2)条、《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第21(2)及22(2)条、《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第31(2)条及《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第14(2)(c)条的条文涉及规管合资格检验员或合资格的人作出虚假资料的罪行。在《条例草案》中,这些罪行是属于「非常严重」的雇员违法行为,而拟议的雇员「非常严重」违法行为的最高罚款额为150,000元。法案委员会有委员认为不应把这类罪行的最高罚款额调低,以免向社会发出错误信息,以为作出虚假资料并不是严重罪行。经详细考虑后,我们建议维持这类罪行的现时最高罚款额不变,即200,000元。相关的修订见于《条例草案》第30、34(2)、35(2)、60及64(9)条。

  在修正案的其他拟议修订均只涉及字眼上轻微的修正,并没有修改条文的原意。

  法案委员会对上述各项修正案并无异议,我恳请各委员支持及通过有关的修正案。

  多谢代主席。
 
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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