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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恢复二读辩论《2022年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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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今日(四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恢复二读辩论《2022年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2022年职业安全及职业健康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今日得以恢复二读辩论,我要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陆颂雄议员、委员会其他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同事的努力工作,让《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今日恢复二读辩论过程中,共有22位议员发言,我再次感谢大家提出的意见,以及大家均表示支持《条例草案》。

  在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香港的整体职业安全及健康(职安健)表现在过去多年持续有所改善,但当大家看看过去10年致命工业意外的数目一直维持在每年大约20宗,并没有下降的趋势。社会普遍认为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违反职安健法例的罚则偏低,未能反映罪行的严重性,亦未能对违法者产生足够的阻吓作用。与此同时,香港的职安健法例的罚则已超过20年未曾检讨,亦远低于一些海外先进地区的职安健法例的最高罚款额,因此修订职安健法例的最高罚则,以加强其阻吓力是有必要的。

  政府早于二○一七年的《施政报告》中已承诺检讨有关职安健法例的罚则。经广泛谘询及与主要持份者深入交流后,我们终于在二○二二年敲定最终方案,并于同年五月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作审议。

  《条例草案》修订《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第509章)及它们附属法例的罚则,以加强职安健法例的阻吓力。《条例草案》主要修订包括:

(一)针对雇主、东主及处所占用人的一般责任条文下的罪行,劳工处可循「可公诉罪行」形式提出检控,并将其最高罚款额及最高监禁年期分别订为1,000万元及两年,并加入条文要求法庭量刑时须考虑被定罪单位的营业额;
(二)以简易程序提出检控的雇主一般责任条文及雇员一般责任条文的最高罚款额,分别增加至300万元及15万元;
(三)按罪行的严重性,调整其他简易程序罪行的最高罚款额;及
(四)将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的检控时限由现时的六个月延长,让劳工处有足够时间搜证,向高罪责的个人提出具监禁刑罚的检控。

  整体来说,有关的建议获得各界支持,但对于以「可公诉罪行」形式提出检控的最高罚款额,不同持份者曾表达不同意见,包括在二○一九年的建议把最高罚款额订为被定罪单位的营业额的10%或600万元(以较高者为准),其后在二○二○年再次修订为最高罚款额5,000万元。经过近期与各界磋商后,政府最终敲定现时《条例草案》的建议,将拟议最高罚款额修订为1,000万元。这个金额参考了其他先进国家及地区的职安健法例的最高罚款额,而1,000万元亦是目前香港法例列明的最高罚款额。我们相信若将来出现极高罪责或严重疏忽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个案时,法庭可根据这最高罚款额,量以具足够阻吓力的刑罚,以起警惕作用。

  我留意到在辩论期间,很多议员提出,对于香港很多中小企而言,1,000万元的最高罚款额似乎过高。我想在此澄清,要以新的「可公诉罪行」形式提出检控,门槛相当高,要同时具备两者,即(一)此事属极严重违法个案,即罪责极高或疏忽极其严重;兼(二)后果非常严重。劳工处在订定这建议时做了工夫,检视从二○○九年至二○二○年的11年间所有检控的个案。如果假设当时已有「可公诉罪行」形式提出检控,有多少个案劳工处有机会循此方法提出检控,其实只有七宗。我想告诉大家,只有在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会以此新的形式提出检控;其他当然按现有法例下提出检控。

  另外,有法案委员会委员关注在这次修例中,有关处所占用人的问题,特别是业主立案法团的责任。我在此重申,当雇员的工作地点如位于不受其雇主所控制的处所,则该处所的占用人方须确保:(一)该处所;(二)进出该处所的途径;及(三)存放于该处所的作业装置或物质,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职安健法例亦提供占用人的释义,包括具有对该工作地点有控制权的人,尤其根据租契或合约就处所维修或作业装置的安全须承担责任的人。不过,针对住宅单位内进行的装修维修工作,职安健法例亦订明在进行这些工程期间,该单位的住客及业主并不会被视为占用人,所以在一般情况来说,雇主对雇员的职安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雇主对雇员在大厦的公用地方的工作地点有控制权,雇主便要为雇员的职安健负责,而责任不会落于占用人上。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条例草案》阶段,委员就条文作出深入讨论,并提出不少宝贵意见。政府经审慎考虑后,同意各委员大部分提议,并按这些建议就若干条文提出修正案,当中主要包括:(一)《条例草案》所建议循简易程序审讯的罪行的检控时限,由草案原建议的12个月修订为九个月;及(二)若循公诉程序定罪,法庭不单须考虑法庭作出命令下所要求的资料(如营业额),亦须考虑被定罪单位所提交的财务资料,以断定被定罪单位的运作规模作判刑参考。稍后我会在提出修正案时对修改的内容作进一步解释。

  《条例草案》中所修订的职安健法例罚则是经详细深入研究及广泛谘询,并在法案委员会经委员多番详细讨论。在各委员的努力下,今日终于能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如《条例草案》获得立法会通过,政府会展开全面宣传的工作,让业界和大众得悉违反职安健罪行的新罚则及其后果的严重性,从而令大家更注重预防的工作,减少意外发生。此外,劳工处会继续与律政司紧密合作,以确保搜证及检控工作能够精准到位,尽快将违规者绳之于法,尽力争取法庭作出更具阻吓性并与罪行严重性相称的判罚。

  劳工处会在修订条例实施两年后进行检讨,内容会包括香港整体职安健情况;持责者的职安健意识;职安健意外数字、性质和严重性;及法庭的量刑情况等。

  提高职安健罪行的罚则是其中一项策略改善香港职安健的情况。劳工处仍会继续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包括巡查执法、宣传推广及教育培训,以推动职安健文化,减少意外发生。

  在今日辩论中,我听到很多议员表示,这次修例不是终点,而是新起点,我非常同意;而且我想补充一句,在保障和改善职安健情况下,我们永远在路上,我觉得其实没有终点,希望每一天都较旧日更好。

  我在此恳请各位议员支持及通过《条例草案》,让新罚则尽快得以实施,令香港广大的雇员有更佳的职安健保障。

  代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3年4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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