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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动议二读《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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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

  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为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政府透过《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下的规定对市民活动施加不同程度限制,避免疾病的传播。为了更好地保障雇员的雇佣权益及鼓励雇员接种疫苗,政府建议就《雇佣条例》(第57章)作出三项主要修订。

  第一项修订是在《雇佣条例》中清楚订明,雇员因遵守第599章的规定,例如检疫或隔离令,以致活动范围受限制,缺勤期间可视为《雇佣条例》下的病假日,而符合条例所订明相关资格的雇员可享有疾病津贴。考虑到实际情况,有关的证明可包括电子形式的文件,而不再局限于现行法例所要求的医生证明书或俗称「病假纸」。《雇佣条例》中其他与疾病津贴有关的现行条文将维持不变。

  第二项修订是清楚订明雇员按第599章规定以致活动范围受限制而缺勤,雇主因此解雇他们或更改他们的雇佣合约条款,都不是正当理由。受影响的雇员可就不合理解雇或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提出补偿申索。

  以上两项修订中提及因第599章规定而受活动限制,不包括向从外地抵港人士所实施的限制。

  第三项修订是清楚订明雇员经雇主要求后,在未有提供充分医学理由下拒绝接种疫苗,如因而被解雇,并非不合理解雇。这项修订既涵盖《预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证)规例》(第599L章)下「疫苗通行证」的要求,亦包括第599L章不适用的情况,例如商业大厦内一般写字楼雇员。

  我必须强调,有关修订并不是要求或鼓励雇主解雇未能符合第599L章接种疫苗规定,或拒绝出示接种疫苗证明的雇员。有关修订只是在雇主因雇员无合理原因却未有接种疫苗而作出解雇的情况下,免除被指称不合理解雇的责任。事实上,雇主应鼓励雇员接种新冠疫苗,以保障雇员自己、其他雇员及社会大众的健康。此条款设有日落条款,当新冠疫情受控及疫苗接种不再构成公共健康重大考虑时,将予以废除。

  具体而言,我们建议在《雇佣条例》中订明雇主可在向相关雇员发出不少于56日(即八个星期)的书面通知后,要求雇员出示接种疫苗的证明。除非有充分医学理由,如雇员未能遵守第599L章下「疫苗通行证」计划的接种疫苗要求并出示证明;或在第599L章不适用的情况下,雇员未能出示已接种任何政府认可的新冠疫苗的证明,因而被解雇,属《雇佣条例》下解雇的正当理由。在第599L章不适用的情况下,除持有效的医学豁免证明书的雇员外,正在怀孕或喂哺母乳的雇员,以及正值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首六个月期间的雇员,亦可获豁免。

  疫情对本港的冲击史无前例,我们有切实需要在保障公共健康及维护雇员权益之间作出适当平衡。在社会各界同心抗疫的关键时刻,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让受疫情影响的雇员尽早获得相关保障,以及厘清雇主和雇员的权责。多谢主席。
 
2022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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