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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在《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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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就《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第3、5、7、10、11、13及14条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稍后会动议修正案,以修正《条例草案》第5条及第13条,以及纯粹涉及更新附表编号的技术性修订。

  首先,《条例草案》第5条订明雇主要符合向雇员发出正当接种要求的条件,包括须向受其雇用所有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性质的雇员作出书面要求。参考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政府的修正案建议在《条例草案》第5条补充说明于雇佣地点的显眼处张贴告示为发出书面要求的可接受方式之一。事实上,《条例草案》只订明雇主须以书面发出接种新冠疫苗要求,并没有就形式作出规限,雇主亦可以其他方式,例如透过电邮发出书面通知。是项修订仅属补充说明,修正案并没有更改雇主须符合向雇员发出正当接种要求的条件。

  另外,《条例草案》第13条建议在《雇佣条例》新订附表11,以列明《条例草案》所涵盖就雇员活动范围施加拘限的「第599章规定」。当中包括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599A章)的若干规定,如雇员受限于「检疫令」或「隔离令」等。由于第599A章于《条例草案》刊宪后作出修订,政府建议对有关附表第1部第1条所引述的第599A章条次编号作出相应修订。《条例草案》有关「第599章规定」的涵盖范围维持不变。

  参考法案委员会委员对有关附表第1部第2及3条就表述《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第599J章)的规定在行文上的意见,我们亦建议修改相关条文的字眼,令其意思更清晰易明。同样,《条例草案》所涵盖有关第599J章的规定,并不会因这些行文上的修订而有所改变。

  最后,由于《2022年雇佣及退休计划法例(抵销安排)(修订)条例草案》已获立法会通过,该条例草案将于《雇佣条例》新订附表11。因此,政府须相应地作出修订,把《条例草案》中原先的附表编号11及12,分别顺序更改为12及13,并且将提及这两个附表编号的条文,包括第3、5、7、10、11、13及14条,都作出相应改动。

  总体来说,政府提出的修正案,目的在于参考法案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后,优化《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文及作一些技术性修订,这些改动对《条例草案》并没有带来任何实质的改变。我希望全体委员予以支持及通过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多谢主席。
 
2022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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