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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恢复二读辩论《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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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罗致光博士今日(六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恢复二读辩论《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我首先感谢《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主席容海恩议员和各位委员,详细讨论并完成《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让《条例草案》今日可以恢复二读辩论。

  法案委员会提出的各项意见,政府都已逐一回应。政府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及一些技术性事宜,提出修正《条例草案》若干条文,并得到法案委员会的支持。我会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有关修正案。

  《条例草案》有三个立法目的。第一,是确保雇员因遵守《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第599章)(防疫规例)的若干规定,以致活动范围受限制因而缺勤,期间可视为《雇佣条例》下的病假日,而符合资格的雇员可享有疾病津贴。《条例草案》的涵盖范围并不包括向从外地抵港人士所实施的限制。

  政府一向把雇员因受到疾病影响而缺勤的日子视为病假日,现行《雇佣条例》亦订明雇主须向符合资格的雇员在其病假日支付疾病津贴。然而,在疫情下,受隔离令、检疫令或围封检测限制的雇员不一定获发医生证明书,因而未必完全符合原有领取法定疾病津贴的资格。虽然政府一直呼吁雇主采用较宽松的方法,酌情处理雇员为遵守防疫规例而缺勤的雇佣事宜,惟在法例条文未有清楚订明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雇主与雇员就疾病津贴的争拗时有发生。

  为了令法例条文更清晰反映政策原意,政府有需要修订《雇佣条例》下病假日的定义,以涵盖雇员因遵守若干防疫规例限制而缺勤的期间。考虑到实际情况,雇员向雇主提交的证明,可包括政府发出的书面或电子形式文件,以及电子数据,而不再局限于医生证明书。

  《条例草案》的第二个目的,是清楚订明雇员因遵守防疫规例以致活动范围受限制而缺勤,雇主因此解雇他们,或更改他们的雇佣合约条款,都不是正当理由。受影响的雇员可就不合理解雇或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

  《条例草案》的第三个目的,是清楚订明雇主如向雇员发出接种新冠疫苗要求,所需条件为何;以及假如有关雇员在该要求发出当日起计的56日内未能出示接种新冠疫苗的证明,雇主因此而选择解雇该雇员,并不属于不合理解雇。就与这项修订相关的条文,劳工处处长将来可在疫情受控及接种新冠疫苗不再构成公共健康重大考虑时,藉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废除。这公告以附属法例形式刊宪,所以必须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方会生效。政府届时会阐释考虑因素,立法会亦有时间进行审议。

  就应否有追溯期的问题,有议员都已帮忙解说了。我在此只强调一点,如修订条例具有追溯力,有可能将本来合法的情况或变成不合法,出现劳资双方皆未能预见及难以处理的情况,既容易引起混乱,亦不合理。

  就政府是否应该为雇主提供财政支援,邵家辉议员刚才已替我回答这问题,我在此亦无补充。邵家辉议员也替我回答另一个问题,有关虚报的问题。我在此强调并提醒市民,切勿虚报个案,以身试法。此外,政府亦会提供指引,建议劳资双方应如何处理符合提早完成隔离和检疫的雇员的病假安排。

  陈绍雄议员又提到,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对于雇主如向雇员索取出行纪录,可能不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有关收集资料的条件要求。他亦已解释劳工及福利局表示,如雇主向雇员在接受隔离第六及/或第七日索取快速抗原测试阴性结果时,这样索取资料是合理的。虽然陈绍雄议员问究竟这是否很清楚,但实际上我刚才听陈绍雄议员说得非常清楚。索取出行纪录不合理,不过索取其阴性结果则合理。

  当《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修订条例便会于刊宪当日生效。政府会透过多种渠道宣传修订条例,并会以浅白易明的方式向公众解释修订条例,以提高雇主及雇员对修订条例的认识。我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议员亦提出另外数个问题,一是为何《条例草案》这样迟才提交立法会,实际上我过往在人力事务委员会和其他场合已解释过。当然大家知道,二○二○年已出现这类问题,不过当时因立法年度的变动和疫情的发展,所以待本届立法会成立不久便提交《条例草案》。另外,有议员问关于职业病的问题,不过今日的《条例草案》和议案均与职业病无关,日后有机会我会再向各位议员交代。就「全民强制检测」问题,我相信现时修订法例的框架已可处理;不过如真的有需要而现有框架未能涵盖当时情况的话,政府仍可透过「先订立后审议」的方法处理。

  我稍后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中代表政府提出修正案。主席,我谨此陈辞。
 
2022年6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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