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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向立法会发表《行政长官2020年施政报告》发言全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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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一国两制」

不忘初心

9. 今年是《基本法》颁布30周年,我们在回顾香港特别行政区23年来的发展历程时,都应该深深感受到这个由邓小平先生提出的「一国两制」伟大构想,不单顺利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问题,让香港回到祖国的怀抱,也确保了香港的繁荣稳定。去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把「坚持『一国两制』,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所具有的显著优势之一,明确中央对「一国两制」方针是坚定不移的。

10. 要全面准确落实「一国两制」,我们必须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决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则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本法》实施具有监督权。这些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的应有之义。

完善「一国两制」实施

行政长官使命

11. 我在上任之初,已表明要「一国两制」行稳致远,特区管治必须坚守「一国」原则,并正确处理中央和特区的关系。行政长官肩负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双负责」宪制职能,更须全面、准确、坚定地担当「一国两制」的执行者和《基本法》的维护者。

12. 《基本法》亦赋予行政长官有「双首长」的职能,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只要打开《基本法》第四章有关特区政治体制的规定,就清楚看到行政长官拥有广泛权力,不单是领导行政机关,亦在香港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有其特有的角色和职能,彰显特区奉行的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行政主导体制;在这个框架下,行政、立法、司法机关权力分置,各司其职。行政主导和司法独立并无矛盾,行政长官的职责也包括维护受《基本法》保障的独立司法权。

13. 特区成立超过23年,这些基本的政治体制问题仍时常众说纷纭,甚至被人炒作,是因社会对《宪法》和《基本法》认知不深,部分人士的「一国」意识有待提升,再加上别有用心的人受外部势力影响,利用本港较复杂的社会政治情况,刻意误导大众对中央和特区关系的了解。过去一年多,香港经历了回归以来最严峻的政治挑战,当前其中一项急切要做的事是对特区的宪制秩序和政治体制正本清源,拨乱反正。

香港国安法

14. 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香港特区的宪制责任,《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应自行立法禁止该条文指明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但回归23年,经历五届政府,这项立法工作仍未完成,令香港成为国家安全的明显缺口,带来极大风险。去年6月的「修例风波」,我们看到的不单是不断升级的暴力破坏,更是反对势力及鼓吹「港独」、「自决」等组织公然挑战中央和特区政府的政权,乞求境外势力干预香港事务,甚至制裁香港,而外国政府及议会介入属中国内政的香港事务亦变本加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

15. 香港局势的变化到了「非中央出手不行」的地步。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本年6月30日通过《香港国安法》,并按《基本法》第18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同日在香港实施。过去四个多月,《香港国安法》为恢复香港稳定带来显著效果:鼓吹「港独」及与外部势力勾结的情况已逐步减退;部分头面人物明显收敛;激进的组织停止运作或解散;涉嫌违法人士畏罪潜逃;而街头暴力行为也大幅减少。经历了一年的社会动荡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香港市民终于可以重新依法享有其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必须强调,正如《香港国安法》第4条所明确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尊重保障人权这原则,不会影响市民继续依法享有言论、新闻、集会、示威、游行等自由。

16.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12条,由我担任主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我和委员会成员将竭尽所能,与中央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中央在香港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和其他中央驻港机构充分合作,用好《香港国安法》赋予特区政府的权力,履职尽责,对《香港国安法》规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17. 要做到全面保障国家安全,特区政府有必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香港居民的国家安全概念和守法意识。我们正按《香港国安法》第9条和第10条制定有关计划,亦会用好每年的「宪法日」和「国家安全教育日」,进行更具规模的公众教育工作。

国旗、国徽、国歌

18. 国旗、国徽和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必须得到法律保护和市民尊重。而根据《基本法》第18条,在香港实施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是特区的宪制责任。经完成本地立法程序,《国歌条例》于2020年6月12日在香港特区正式生效。今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正草案。特区政府会对《国旗及国徽条例》作出适当修订,以实施适用于香港特区的相关规定,履行特区的宪制责任。

公职人员宣誓

19. 《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11月7日通过有关第104条的解释(《解释》),说明该条规定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宣誓是该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释》亦明确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香港国安法》第35条对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即时丧失参选资格或职务也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月11日通过有关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明确议员因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一经依法认定,即时丧失立法会议员的资格。为落实《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和有关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并参照相关的本地法庭判决,特区政府将在今年内提交草案,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和《立法会条例》等本地法例,以完善宣誓安排及处理宣誓就职后因从事违反誓言的行为而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相关的法定程序。

20. 根据《基本法》第99条,公务员必须尽忠职守,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特区政府已明确,所有由今年7月1日起入职的公务员须经签署声明,确认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对香港特区政府负责。至于其他现职公务员,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稍后会公布具体落实方法。

(待续)
 
2020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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