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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创新及科技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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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廖长江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的书面答覆:

问题:

  香港政府锐意发展创新及科技的方向虽然在社会上备受认同,但同时有质疑指本港的法规跟不上新出现的创新商业模式,而政府亦未有妥善处理该等商业模式与固有商业模式之间的矛盾。据报,最近有创新及科技界青年企业家当面向行政长官表示,本港的法规存在过多限制,妨碍创新及科技产业的发展,而在该场合谈到的有关例子包括Uber网络召车服务、自动驾驶技术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关企业家又表示希望创新及科技局能担当协调者的角色,解决创新及科技产业发展面对的法规问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是否知悉在过去五年,有哪些创新及科技项目或范畴在本港的发展因为法规的问题而受阻;若知悉,有关的项目或范畴,以及其发展受阻的详情为何;该等个案由哪个政策局/政府部门处理、处理方式,以及处理结果为何(按年列出有关资料);

(二)当局会否主动联系创新及科技业各持份者(包括「学、研、产」),评估哪些创新及科技项目(例如共享经济、微支付等创新商业模式下的服务)的发展与现存法规或商业模式之间存在矛盾;当局会根据什么准则处理该等矛盾;及

(三)当局会否担当协调者的角色,协助消除本港法规与创新及科技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若会,当局会否设立专门机制来处理该等矛盾、听取业界意见,以及在个案涉及由多个政府部门管辖的范畴时,协调该等部门合作处理有关问题?

答覆:

主席:

  经谘询相关的政策局后,现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综合答覆如下:

  政府并没有创新及科技范畴在本港的发展因为法规的问题而受阻的统计资料,但我们留意到近日社会上就某些创新及科技的应用,例如在运输及金融范畴内的科技应用,有不少讨论。

  政府对在运输政策范畴内应用科技,包括使用手机应用程式召唤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车辆,持开放态度;惟无论以怎样的科技或平台经营出租汽车都必须合法,最重要的是须顾及乘客的利益及安全。根据现行的法例,有意以私家车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的人士或公司可以为私家车申请出租车许可证,合法经营出租汽车服务。

  为了回应社会上对多元化点对点、个人化服务的需求,运输及房屋局及运输署正在公共交通策略研究下研究引入优质的士服务,以为市民提供普通的士以外的一个选择。

  在金融服务方面,政府留意到金融科技的应用广泛,对行业的长远发展影响深远,香港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发展金融科技的潜力巨大。发展金融科技,需要建立一个有利创新的生态环境。政府在去年四月成立了金融科技督导小组,与来自业界、科研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研究金融科技带来的机遇,以及推动香港成为金融科技中心所需的措施。政府会继续与所有持份者紧密合作,研究发展金融科技的措施。政府及监管机构会在规管与发展金融科技之间力求取得合理平衡,并不遗余力以加强金融服务业的整体竞争力。

  事实上,我们留意到部分创新及科技的项目,例如「共乘」出租汽车服务等,在世界各地引起不少争议。由於这些创新及科技的项目往往需要调整现有的生态系统,牵涉多个持份者,影响既广泛且深远,各地的政府和监管机构也仍在研究这些复杂的课题,未有一致的解决方案。相关政策局会参考其他地区处理这些课题的发展和经验,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顾及市民大众的权益和安全的大前提下,在适当的时候考虑相关的措施,促进香港经济发展更多元化,并且令市民的生活更舒适、便捷和安全。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任何行业,包括创新及科技产业,都必须以合法方式经营。

  在发展创新及科技产业的过程中,创新及科技局会透过与「官产学研」各持份者紧密联系,做好促进和协调工作,并会在创新及科技发展的层面,向有关政策局及部门提供支援及意见。



2016年2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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