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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及方案》记者会答问全文(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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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在添马政府总部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谘询报告及方案》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的答问全文:

记者:其实政府有没有评估到今次方案出来后,有没有可能不会再发生一轮「占领行动」的可能性?另外,其实留意到「8.31」的《决定》里面,针对二○一七年的选举是写:从二○一七年起,跟是可以实行普选。但提名委员是要按之前的选举委员会组成,这是否即是说以后选举委员会要作出改变或改善的话,其实都是要重启「五步曲」来作出调整,而不是本地立法就可以解决?

政务司司长:我回答第一个题目,或者请谭局长可以讲讲第二个问题方面。在去年发生了79日的「占领行动」,能够相对和平地结束,其实主要因为社会大众对於这种「占领行动」都是越来越不认同,亦加上我们警方的努力,所以可以以一个比较和平的方法解决这个持续79日的「占领行动」。

  我相信经历这次「占领行动」,全港市民都不乐意再见到有同样的事件发生。所以,我们相信尽管在今次公布具体方案后,亦仍然有一些党派、一些组织因不满这个方案而采取一些稍为激烈的抗争行动,但未必会发生同样规模的「占领行动」,但我们和警方都会紧密监察事件,最重要是要维持香港社会的秩序。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大家都知道,一直以来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规范上有四个层次:第一个即最高的层次是在《基本法》内作出的规范,包括相关的附件;第二个层次是本地立法;第三个层次也是本地立法,但属於附属法例的层次;第四个层次是选举指引,是由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的。一向都是根据这四个层次来规范不同性质和不同重要性的规定,亦是根据选举办法或产生办法的元素,而这些元素每一届都可能有需要变动,有些则要比较长久保留等,会放置在不同层次上,而相关的修订办法也有不同。若在《基本法》附件,则需要「五步曲」。若在本法立法(层面)的话,则需在立法会大会通过。附属法例则视乎性质,很多时候是选举管理委员会或行政会议订立,无论是先订立后审议,或提交立法会审议。至於选举指引,则由选举管理委员会发出。

  我为何说得那么详细呢?因为我们要明白未来选举制度可否继续修改或优化,要视乎所谈及的是什么修订、什么优化。举例来说,若关於我们发出的《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未来当然需要应用「五步曲」,然后要立法会三分二(全体议员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和人大常委会批准。往后,无论是哪一任行政长官认为提名委员会人数需要增加的话,这牵涉附件一的修订,即需(走)「五步曲」。但正如我们的修正案第三款所述,每一个界别的划分、每一个界别有多少个名额、产生办法等,是在选举法加以规定,即本地立法的层面加以规定。若修改这个层面的话,即按修订本地立法的程序进行。所以,这要看日后你心目中的修订是什么。

  在我们的文件内,今早(政务司)司长也说过,在宪制层面的修订,即所谓「五步曲」的修订程序,无论这次政改修正案通过与否,这「五步曲」的法律程序仍然存在和有效,未来各任行政长官在有需要时可应用来修订相关附件。

记者:其实都见到你在立法会都讲到让步空间是没有的,但早几日新社联在北京见港澳办主任王光亚,引述王光亚说不会作出一个没原则性的让步。到底特区政府还究竟有没有少少的让步空间?如果有的话,可否具体说一下究竟是什么呢?另外,今次用到「一定要得」这口号,但其实大家都记得二○○○申办亚运的时候,都用过类似「香港一定得」的口号,最终就失败了,怕不怕用这口号有少许不大吉利呢?

政务司司长:或者先讲那个口号。我们每一阶段的政改谘询工作,都尝试帮助社会聚焦,所以,都是选择一个口号,第一阶段因为当时希望多听意见,所以,我们选择「有商有量」。到第二次公众谘询时,用「机不可失」,希望大家能够聚焦,即如果今次的机会丧失了,未必能够可以实现到普选行政长官。现时我们更加接近那重要的日子了,刚才我都讲过,两个多月后立法会会作出表决,就会决定全港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在二○一七年是否能够有「一人一票」去选这位行政长官,所以,我们选择「一定要得」,其实不是说我们一定要迫到或怎样去令立法会议员去支持这个方案,这当然是我们的愿望,但其实主要都是反映我们接触到的广大市民很期盼、希望能够这件事做成,能够将选票在二○一七年送到他(们)手上。我本人不迷信你刚才说的那种现象,所以,亦没这个担心,希望大家都是朝这个方向去做成这件事。

  至於让步的空间,今早在立法会的澄清里面,不少议员就这方面提问。正如我所讲,今次的方案是完全符合(去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中央的领导人亦多次重申「8.31」的《决定》是不会修改的。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框架里面定出来的具体方案,事实上能够退让的空间不多。我们必须呼吁社会大众,特别是泛民的议员,现在不是再讲去让步或者退让的时候,现在是讲向前走,怎样能够透过这个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方案,让香港的民主能够跨出这一大步,让全港合资格的选民,能够可以「一人一票」去普选行政长官。

记者:我想问,因为司长你刚才在立法会也说过,如果政改否决的话,市民会失望,亦可能会担心社会会继续争拗、撕裂。想问其实政府有没有针对这个情况做一些部署?譬如说会不会怎样去修补社会撕裂?或者其实根本现在政府什么都没有做准备,到时将责任推卸给投反对票的泛民议员?还有我想问,第二个问题就是你觉得你们的方案,泛民人士其实可不可以出闸呢?或者换言之,其实对泛民来说,你们觉得这个方案有没有吸引力,令到他们给票政府?谢谢。

政务司司长:第一个问题,当然在经过年半的努力,经过和广大市民的讨论,今日来到这一步,有一个可以达致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方案,我们目前首要要做的是想尽办法,出尽努力,让这个方案得到通过。这个方案如果是被否决,当然会令到很多市民非常失望,亦令到我们再次能够启动「五步曲」,或者可以达致普选出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我今早亦说,真的不知道何年何月才能够再进行这个普选工作。但是究竟情况会变成怎么样?对於不单下一届特区政府的管治,或者我们今届特区政府余下任期的管治会产生些什么影响呢?现在事实上很难说,我只能够跟大家说,我们整个问责的团队,会继续迎难而上,按行政长官的施政理念,推动有关的工作。我们亦会继续争取和立法会各个党派合作,尽管他们说会继续不合作的运动,或者「拉布」的运动,但从我们的出发点,我们都希望行政立法的关系能够有一个理性务实的关系,能够让施政顺畅。

  至於泛民人士可否出闸,首先必须说明,任何政制发展的制度,都不是为了去配合,或者去迁就某一些政见或者党派的人士可以参选,或者甚至可以当选,我们都是从制度方面出发,但是我刚才已经说了,在符合「8.31」的《决定》框架之下,我们都寻求到一些空间,去为这一场的行政长官普选,注入更加大的竞争性,或者是更多的民主成分。有更加大的竞争性,顾名思义就是可以令更加多不同背景、不同政见的人士,有机会可以成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然后在普选的时候,让五百万合资格选民去选出这位行政长官的人选。

  我刚才已经说了,设计的两大要素,一个就是入闸比较宽松,换句话说,泛民人士能够争取入闸的机会是应该在120和240这个下上限之下,他们的机会是提高的。第二方面就是当这位有泛民背景的参选人,他要争取提名委员会去支持他的时候,由於提名委员会是没有受到一个数目的限制,他是可以支持所有的参选人,包括泛民人士或者有泛民背景的人士的参选人,所以这位泛民的人士,或者有泛民背景的人士能够成功争取到提名委员会支持他的机会亦提高。从这两方面,你可以引申得到,在我们设计的方案中,不同政见的人士,能够成为候选人的机会是有所提高的。

记者∶司长,你好。在现在的方案下,即是「一人一票」选特首得票最多就当选,不需要过半数选票,但同时白票你又不会计,如果最后白票或者废票多於当选人得票的话,最后那个当选人,其实认受性是否还在?另外,第二个问题就是陈弘毅教授都提出过那个「白票守尾门」的方案,一些泛民议员都说其实可以讨论,如果政府在本地立法的层次加入「白票守尾门」,去换取最少四个泛民议员支持通过政改的话,政府会不会考虑呢?另外,就是如果方案通过不到的话,你三位作为问责官员会怎样问责呢?谢谢。

政务司司长∶第三个问题很简单,我都可以代表袁司长和谭局长说,现在我们首要的任务是要令这个政改方案通过,首要的任务是要让全港五百万合资格的选民,在二○一七年能够「一人一票」去普选行政长官,我们在此会加倍努力去做好这件工作。

  至於两个关於白票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出现的情况,其实正正就是证明在这一套选举制度之下,整体的政治生态或者政治文化是会产生一些变化的。虽然所谓白票即是说是没有经填划的选票,不是一个有效票,但大家可以想像,如果在一场普选,真的如你所说的情况,很多人愿意走出来去投票,但是他投的是一张白票、一张无效的票,尽管不能够影响到选举的结果,但是将会令这场选举多多少少都蒙上一些阴影,所以正正是这个原因,我深信作为那一千二百人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作出提名的决定时,他会相当审慎,因为他都不想面对一个情况,就是经过他们提名的行政长官候选人,竟然去到普选的时候会出现这种情况。

  这亦是我刚才说,我们在行政安排的设计上,会有足够的时间、有平台、有秘书处,让参选人的政纲、资料,亦可以交给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参考,让他们去作出决定。而参选人在介绍政纲、面向社会大众的时候,社会大众对这些参选人的看法、评价,多多少少亦会影响到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抉择,所以我们为什么认为最重要就是走出这一步,让香港的政治体制有普选行政长官的元素。

  「白票守尾门」我们有解释的,第一,当然,在我们目前的选举制度,白票,即是刚才我说--未经填划的选票是无效票,所以我们都要考虑在普选行政长官里面,把白票变为有效票对於整体选举法律的影响。第二,是有争议性的,在法律上是有争议性的,如果经过提名委员会行使其宪制的功能作出提名两至三名候选人之后,这两至三名候选人可以被另一种方法去否决他有机会成为行政长官的当选人,这可能会惹来法律争议性。第三,情况并不好像你所说,在陈弘毅教授提出了「白票守尾门」这个建议,我们没有收到这个(建议)将会可以撬得到票,或者令到有泛民的议员可以回心转意,支持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决定》而提交的普选行政长官方案。

记者:普选阶段你说是一轮投票,其实有些建制派都说是否可以两轮呢?过半数认受性会大一些。你的原因说是因为时间和资源用一轮投票会较少。是否时间、资源较少就牺牲认受性呢?另外,就是刚刚司长你未答到,如果这个方案真的被否决的话,其实有没有官员需要问责呢?怎样问责呢?甚至要不要下台呢?抑或其实问责的那位是泛民而不是政府呢?另外,第三个问题就是关於「民意战」,因为如果真的今天开始打「民意战」,其实泛民主派即将到来的星期日都打民意战。大家不断重申立场,会否令到双方的立场越打越硬呢?即是去到最后没有空间妥协或者让步呢?

政务司司长:我稍后请谭局长或者回答我们最终决定建议用一轮投票的方式来做这个普选行政长官时候的投票安排。

  我刚才已经说过,我们作为问责官员,现时我们接受这个很大的任务,就是要推动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工作,所以现时的主力应该放在怎样可以争取到这个普选方案的通过。

  至於「民意战」,其实我们不是想去打这场仗,我们的责任,既然特区政府出了一个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方案,我们是有责任向全港市民了解这个方案,从而能够去表达他的意见。当然,我们希望他的意见是支持这个方案,亦要求代表他们的民意代表,即是立法会的议员,去到表决时会支持这个方案的通过,从而能够满足到市民的诉求。

  泛民的议员要做他们自己的民意工作,这个并不是在我们的控制范围之内。但我们往常都不是喜欢采取一个这样去抗争的态度,我们仍然在未来的两个月会希望可以能够邀约到泛民议员会面,亦会游说他们,亦会听他们讲究竟在什么情形之下,他们会愿意支持这个政改方案的通过。当然还有一件事我们也要与他们再跟进的,因为在上星期我和谭局长一起或者分别去见立法会的议员,包括泛民的议员,即使泛民的议员对於否决以「8.31」《决定》为基础的方案立场是非常强硬,但不少议员仍然欢迎,甚至提出希望与中央负责政改的官员会面,这些工作我们都是会跟进的。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你第一个问题其实我们都反覆思考了很久。一方面,我们需要考虑究竟是一轮或两轮投票,特别是当选的行政长官是否需要有过半数有效票。刚才你提到政治认受性或类似的形容词,的而且确是需要认真考虑,但同时我们要兼顾另一个颇大的原则和考虑,就是我们要如期产生行政长官。因为行政长官的任期是五年一任,在七月一日之前便要有一位当选亦获得任命的行政长官,可以在七月一日上任。所以,我们不能不照顾(这方面),并在实际情况下尽量配合。我们反覆研究后认为,在后者的考虑,由於现在(方案)的普选阶段比现行以选举委员会方式产生行政长官,起码在程序上是多了五百万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当选人这个步骤,本身要牵涉比较长的时间,因为有提名期、竞选期等,所以整个立法和选举的流程是很紧凑的,再加上我们要确保整个竞选过程有高度竞争性,所以我们要预计有些情况,譬如若只有一名参选人「入闸」,我们便要重头开始;若「出闸」时少於两名(候选人)--即只有一名,甚至没有人获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我们亦要走回头。这些情况,再加上若中央不任命,我们又要重头再来。虽然这些情况很少出现,但在撰写本地法例时,我们必须兼顾这些不可或知的情况,预留相关的程序、步骤。所以加起来,我们便要取舍。

  关於认受性这个问题,我们环顾世界各地,第一,实行民主选举的地方,其政府的首长、元首也好都不一定每一个都是两轮投票(选出)。第二,所谓认受性,选举的时候可能较好,当选后便开始不是太好。我自己个人预言是,不论谁人当特首,在香港的环境下,在认受性、支持度方面都很麻烦。最后,我建议侧重在选举的过程能有效、如期产生特首。再者,有两至三名候选人「出闸」,若只有两名候选人则一定过半数,若有三名候选人,在不少情况下都可以过半数。只有在三名候选人形势均等的时候才会三成四、三成三、三成三这样,但若这情况真的出现,这都是客观现实,我们认为应用「first-past-the-post」,即得票最多者(当选),应该可以应付大部分情况,并且可以照顾工作流程时间的重要。在考虑过认受性的因素后,我们认为这样取舍比较适当,所以作出这个建议。最后要补充一句,这个问题都是以本地立法处理,若我们六月时没有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支持)通过(方案),则这个问题便会留待后人处理。

记者:其实问责官员稍后就会「落区」宣传,争取市民的支持,但学民思潮亦说会狙击高官,似乎看来宣传都未必很顺利,而泛民亦表明会否决方案,除了「落区」,有没有其他方法令泛民回心转意?其实有没有做好方案被否决的准备?有没有下一步的部署呢?还有「8.31」的框架和现在的方案似乎没有太大的改变,中间几个月的谘询似乎公众有些声音都没有被接纳到,甚至建制派自由党提出的「公民推荐」的方案都没有被接纳,似乎之后都很难帮手去拉票,亦令人质疑谘询作用其实都不是很大。另外,第三条亦想问司长今早说普选行政长官之后都有助全面普选立法会,其实这是否只是你的一个估计?会不会考虑作出确实的承诺,去作为一个(通过)政改方案的筹码呢?

政务司司长:我由最后的问题答起。这不是我个人的预测或者个人的承诺,早於二○○七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到最近在去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都是有表明如果达致行政长官的普选,随后就可以处理立法会、全体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所以这个亦是我们说为何这次如果做不到普选行政长官的工作,就会直接影响到立法会全体议员普选产生这目标,能够何时才能达致得到,所以这个是清楚的,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里面。

  就我们「落区」或者「落街」去接触市民,做政改的宣传工作,都不是始於今日,我们过去的日子亦有做,我亦被有些学民思潮的同学都狙击过几次,当然这些场面一般都不是大家乐见的,因为可能在冲击的过程里面,都会大家有些碰撞、有些损伤,亦会动用很大警力,但我们不会因为这样而放弃直接与我们广大的市民去讨论今次政改的重要性,以及向他们解释这次的具体方案,从而希望得到他们的支持。

  我们现在首要的目标是希望政改的方案能够通过,所以不想在现阶段说太多负面、消极、悲观的说话,就说「预了过不到」,所以要做这些部署的工作,希望大家都理解。

  第二轮的公众谘询的时间上是比较短,是两个月,但你留意得到在谘询报告里面说,我们都收到很多书面意见,亦出席八十八场的座谈会和地区的活动。不知是否因为泛民的议员和党派杯葛第二轮的谘询,在收到的很多意见中,其实都是就我们今次具体方案所提出的相当吻合,譬如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选民基础,大部分的意见都是说暂时二○一七年维持不变,所以我觉得在吸纳在第二轮谘询的意见里面,我们都是有做得到。但当然,有个别的团体,包括你刚才提的政党提出一些额外的意见,我们就要衡量这些意见在法律、在政治和在操作层面是否适合,从而被接纳,亦等於有一些意见或许不是在谘询过程里面是主流意见,譬如刚才说的提名委员会竟然可以有「N票」,即是有这么多参选人就有这么多票,可以去提名参选人成为候选人,在我们收到的意见里面就不是一个很主流的意见,但考虑到这个做法将有利於参选人能够有更大的机会可以争取提名委员会去支持他成为候选人,亦可以能令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更加自由地可以逐个去评价这些参选人,我们今次的具体方案就采纳了这个做法,亦提出了这个建议。

记者∶想问刚才司长说希望未来安排泛民和中央官员会面。之前听泛民的口气,似乎觉得如果中央不撤回「8.31」框架,其实见面都没什么意思。想问这些会面其实会不会再有什么实质用途呢?刚才局长说过,在本地立法其实都有可修改的空间,意味其实现时是否还有讨价还价的空间?抑或不是的,都要「过了先」,我们下届才修改呢?

政务司司长∶在我们和泛民议员的会面,特别是最近的会面,大家都清楚,他们希望,大家最好没有前设,他们亦没有说一定要中央同意撤回或者修改去年八月三十一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才见面。不过,他们亦说,那你亦不可以阻止我去见到中央官员,我会重点讲(去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决定》他们是不能接受。所以都是大家希望,以一个比较开放式,有机会再次面对面直接去沟通。这些沟通的实质用途,我个人觉得往往中央和我们的立法会议员,能够多些直接沟通,不单在今次政改,以至在香港各方面的发展,都是一件好事。究竟能够可以达致多少效果,就要看看泛民议员有没有诚意,能够在目前的宪制要求之下,可以让我们的政改向前行一步。但是无论如何,既然有议员提出,我们亦乐意做这项工作。我知道谭局长其实在工作层面,亦向中央有关官员作这个反映。

记者:刚才司长提到政改若不通过,市民会很失望。我想请教一下三位,会否效法行政长官梁振英般建议一些很失望的选民在接下来的区议会选举和下届立法会选举不再支持泛民议员,「vote them out」呢?第二,消息指接下来的政改宣传由三位带队,是否策略上刻意与特首保持距离?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第二个问题,我们不是刻意的,我们是整个团队去做的,在未来数星期大家(可能会)见到行政长官和我们一起向市民就政改宣传,我想大家拭目以待。在设计上,纯粹因为在现阶段我们三位比较多放时间在政改工作上,所以在很快的将来,我们会有很多和市民接触的机会。

  在选举方面,接下来有几场选举--不如让我说比较好,因为我是负责举行选举的。通常我们会呼吁选民履行公民责任,出来选举,投他们喜欢的候选人一票,我们说到这里便算。我相信选民心中有数,届时他们会选哪些区议员或立法会议员,相信他们会观其行、听其言而作出他们的决定。

记者:这个方案除了到普选阶段会有「一人一票」外,市民在提名方面是没有权的,在参选方面是受到限制的。我想问一下在座三位官员,你们觉得这个方案是否一个民主、公平的方案?向市民推荐时,是否需要「掩良心」去做?第二,司长你也曾提到,提名委员会组成、选民基础等完全不能动是因为政治没有共识,但即使建制派议员都有提到「公司票」可以改动,到底是真的没有共识,或是你们没有尽力凝聚这个共识,又或是有「少做少错」这心态,所以宁愿不作改动呢?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先回答第一条。我认为从事任何选举制度的制订和修订都是要从现实出发,意思即是说我们要与现在的制度比较,要从现在的制度看下一个制度会否在某些地方有进步。当我们这样看时,我们相比现时行政长官选举以一千二百人选举委员会兼任提名和选举的功能,变为将来提名委员会是提名,但选举的功能则交给五百万选民,这个选举权的体现,相比现在我相信是一个进步,我相信任何一位客观的人都会与我有相同的看法。如果从这个角度看,我认为是较现时是有进步的。若我们说市民参与提名权,并不是七百万市民都没有的,但好像外国有学者曾经形容过,这个可能是一个limited nomination mass election的方案也不一定。但我们环顾四周,在议会制的国家,他们的提名权都并不开放给全部选民,很多时候都是以政党提名为主。在香港,我们还未发展到这个地步,我们要因应现在的情况和法律框架的规定来制订,所以我相信现时我们推出的方案,是在我们既有的宪法或者法律基础上向前有一个进步,这方面我们可以很清心直说的。

  至於你第二个问题,大家都看到我们现在推出的(方案),有些地方我们是必须依从有关的法律规定,譬如去年人大常委会在八月三十一日的《决定》有四个元素--(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是)一千二百人、(提名委员会由)四大界别(组成)、二至三位候选人和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我们必须要在现时的修正案里用法律形式写下。但同时第二项工作,我们过往因应谘询后所做的,就是在一些既需要在(《基本法》)附件一里面包括的元素,但不受限於「8.31」《决定》的明文规定,大家可看到,我们希望好好利用这空间和用一个宽松的方式,所谓宽松即更多人可以参选、更多竞争性和更高的机会可以取得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的一个机制。

  至於其他在本地立法的安排,包括选民基础也好,或当选人是否需要过半数(选票)等问题,固然要在本地立法处理。严格来说,我们在下一步才需要处理,但既然在过往的一段时间有讨论,以及特区政府亦思考过,我们在谘询文件亦提出了一些方向的想法,令我们可以把整套产生办法向立法会和公众交代,让大家都可以就整套产生办法自己作出判断,是否可以支持或不支持我们的方案。我们觉得这样的安排和做法是最好的。

记者:司长,你以前说过这次的普选方案并不是终极方案,但今早看到你的声明中都提到,若这次通过政改方案的话,便已达致(《基本法》)第四十五条里所说的最终达致普选这个目标。这是否像很多泛民所说的「袋住先」等於「袋一世」呢?现时你如何去说服市民和议员并不是这个情况,之后还会有机会优化呢?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谘询报告及方案》的)3.51段是我帮忙写的,不如由我解释。最重要的是大家不要只看3.51段的上半部分,也要一起看下半段。我们是整套地向大家交代,即是说我们现时所说的,我们在(《谘询报告及方案》的)封面都有写--「行政长官普选办法」,所以我们的方案一定是一个普选方案。若我们说「普选」这两个字是来自《基本法》四十五条,这是我们最终目标,若我们从常识或逻辑来说,现时既然是一个普选方案,若能够通过落实,便等於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所述的最终目标是可以达到。但我们达到了最终目标是说目标达到,不代表整套选举办法从此一成不变。所以,我们在谘询报告的3.51段说,假设若要与时并进的话,在法律上有没有可能性是可以改变呢?我们就说在法律上、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二○○四年人大释法的「五步曲」程序,法律程序是会继续启动、继续有效、继续可以应用的。同时,在政治的层面,我们说是会交给每一任行政长官,是根据实际情况,实际情况即根据竞选时是否需要面对选民作出任何相关的承诺,在政纲上作出承诺会否启动和应用「五步曲」来作一个修订。所以,这个政治情况需要每一任(行政长官)自行决定。

  我作一个比喻,若大家想有自己的一层楼,是自己买的,这是你的目标。若你买了一层楼时,你的目标已经达到,但不代表你这层楼不可以把它装修得漂亮一些,然后过几年后你想把墙纸更换,更不代表你储蓄多些金钱后,可以楼换楼,换另一间,目标达到但不代表你会停留在最初的一步。我不知道这个比喻好不好,不过是尽量以一个比喻作解释。

记者:司长,你好。你很强调今天公布这个方案是没有让步空间,刚才局长亦解释了为什么今次「一人一票」的阶段用简单多数而不会作两轮投票。但回看这个说法,其实并不在(《基本法》)附件一中,(《基本法》)附件一只写具体办法由本地立法去处理。这是否意味这个位若泛民真的接受的话,可以是一个让步的空间、一个松动位,或是你们评估过觉得这个位到最后一刻,这个方案仍然是完全没有空间改动,所以原封不动地交上去,亦不能够这样游说泛民支持这个方案呢?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些问题是否应该由泛民回答你呢?过往在我们的接触,七十位立法会议员中,未试过有任何一位向我们说过若你给这个元素在方案里,我便会给你票,似乎是没有的。

  从过往的经验,我不相信一轮或两轮投票是这么重要的分别,唯一提过比较具体的建议,则只有汤家骅议员提出的排序复选制。我们亦思考过排序复选制,都是在一轮投票下可以应对我刚才所说的时间性问题。不过,在香港的环境,若排序复选制好像真的较复杂,所以我们用一个简单易明的方法。我相信这些都是一些技术性的东西,与大原则或民主派朋友的侧重点似乎都不是那么直接有关,所以我相信未必够力度可以改变他们的主意。但若你们问了他们后,他们回来说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可以透过你告诉我们。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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