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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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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二读辩论《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在今年三月向立法会提交《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草案》。由梁继昌议员担任主席的法案委员会已详细审议该《条例草案》。我谨在此衷心感谢梁继昌议员、各法案委员会委员及有关团体的宝贵意见。

  正如我在提交《条例草案》时指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落实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二○○五年九月发表的《立约各方的相互关系报告书》中,有关改革普通法下合约各方相互关系原则的建议。

  根据普通法的相互关系原则,非合约一方的人士(第三者)不能根据合约而取得或强制执行合约下的权利。这原则往往令合约各方不能实现令第三者受惠的意愿,引致对第三者权利造成不公平或不方便的情况,因此一直受到批评。

  《条例草案》容许合约各方按其意愿赋予第三者可强制执行的合约权利。简而言之,假如合约各方的用意是容许第三者可强制执行合约,则《条例草案》可落实合约各方的意愿,为第三者提供更直接的法律途径,强制执行合约。如合约各方不希望《条例草案》的条文适用於合约,则可在合约内订明。

  《条例草案》不但能够进一步完善香港的合约法制度,更可令香港的合约法与其他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包括英国、澳洲和新西兰等)的有关法律看齐。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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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稍后我会动议两项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这些修正案全部获法案委员会同意。我现作简单介绍。

  《条例草案》第3(2)条订明新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於某些类别的合约,其中一类合约是关乎土地的契诺,包括公契。但由於公契可能载有并非关乎土地的条款,因此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3(2)条,以明确将公契中所有条款,以及关乎土地的契诺列入《条例草案》不适用的合约类别范围。

  此外,我们建议对《条例草案》英文本第8(2)条稍微修订,务求完善该条的表达方式。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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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正如我刚才指出,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将有助完善香港的合约法,而修订建议则可进一步完善《条例草案》的内容。

  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二读《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草案》,以及我们稍后动议的各项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4年11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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