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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会见传媒谈话全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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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教授今日(五月三日)在政府总部西翼大堂地下就广深港高速铁路(高铁)(香港段)工程会见传媒的谈话全文: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各位,今次运房局(运输及房屋局)交予立法会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的报告和附带的文件,是非常全面的,因为我们一开始便采取全面交代、知无不说的态度。

  我留意到今日初步一些社会上的反应,指究竟是否在过程中政府和港铁公司有任何的所谓「合谋隐瞒」?有关的怀疑主要是针对去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一个会议。我想在这里作澄清,因为本来我们打算在下星期一的立法会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上,就我们的文件内容作进一步的说明,以及回答议员各方面的提问和质询。

  首先,我要很清楚地说,就整个高铁(香港段)工程进展的问题,政府与及港铁公司是没有任何的所谓「合谋」。反过来,政府和港铁公司到了去年十一月的时候,就高铁(香港段)工程项目的进展,我们是存在分歧的。

  若大家看看(我们提交的)文件第43段开始,当然这部分,即第43段之前,也有提及在去年十月的时候,路政署(就)所掌握的资料向运房局作出汇报。当时亦已注意到有些工程,包括跨境隧道工程,是继续有滞后,亦作出判断,若这个滞后不能追回的话,高铁(香港段)隧道的测试,便要在二○一五年十月才能够开始,因而高铁(香港段)的开通日期会受到影响。

  在第43段,在(二○)一三年的十一月八日,当时运房局是要求路政署和港铁公司,路政署方面是由署长代表,港铁方面的领队是工程总监为代表,向运房局常任秘书长(运输)汇报这项目的最新情况,当时亦有就西九龙(总)站的进展和826隧道工程的进展作评估。当时局方认为,高铁(香港段)的测试,一般来说是需要三个月,看来只能够在二○一五年十月才可开始,若要加上三个月的试运行,二○一五年年底启用的目标或因而受到影响。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路政署向我作出简报,基於当时对工程进度的评估,局方在我的指示下,我们认为有必要向立法会说明高铁(香港段)项目在二○一五年后才可以投入服务的可能性。为何是(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举行的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会议呢?这是定期的会议,在这定期会议内会有每半年一度关於高铁(香港段)项目的进度报告。在那次的会议会讨论之前已递交的半年进度报告,我认为有必要在那次会议的机会向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交代最新的情况,包括当时我们评估开通日期可能会在二○一五年之后。这是基於当时路政署、局方根据港铁公司提交给我们的资料评估,我们有这样的判断。

  但在翌日,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港铁公司的行政总裁致电给我,表示他知悉政府方面打算向(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的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讲出我们认为开通日期有可能会在二○一五年之后,而他认为他不同意这说法。(这)在文件第44段有作交代。他表示不同意向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报告二○一五年通车有所延迟,并强调所有工程仍有可能完成,而高铁(香港段)是可以在二○一五年年底投入服务。

  我在电话中(表示),我不同意这武断的结论。我要求他应立即跟我们局(方)负责运输的常任秘书长举行紧急会议。因此在当晚,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傍晚举行紧急会议;这已在文件第45段交代。运房局方面由常(任)秘(书长)带领,路政署署长和他的同事亦有参与。港铁公司方面,则有其行政总裁和(工程)总监。在会议上,双方有相当大的分歧,对於工程的进度和究竟能否在二○一五年完工和通车,有相当大的分歧。具体细节在我们的文件第45段有交代,我在此不作详述。

  总的来说,我们运房局方面觉得港铁(公司)的看法是过分乐观,我们不断要求港铁(公司)说明为何他们认为是有可能在二○一五年年底可以完工兼通车。我们不要忘记,工程完成后,还需要六至九个月的测试和试运行。试运行的时间是固定的,测试则有时候可以作平衡测试,时间可以掌握得比较有效率。

  大抵上可以说(双方)的分歧,港铁(公司)所持有的情境是相对乐观,他们认为可以透过一些追回工程进度的措施可以做到一些效果出来,而运房局和路政署则持有保守的态度。

  说到最后,可以这样说,大家都说服不到对方,但我们仍要对翌日,即(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所举行的铁路事宜小组(委员会会议)要有一个交代。所以最后我们交代的说法,这亦是如实,亦是说实话、不要将问题讲「死」的说法,在我们的文件第46段,便说了当时我们交代的述明:「根据港铁公司的最新评估,高铁项目的主要工程应可在二○一五年内完成,而在工程完成后,进行测试和试行运作,一般需时六至九个月。高铁(香港段)亦须待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测试结果后才可开通,以确保铁路服务安全可靠。」这是非常之实在、是根据当时所评估的情况,因为的确对於能否在二○一五年年底可以通车,运房局在当时按照工程的进度、所掌握的资料,我们觉得是有怀疑的。

  港铁(公司)认为,若他们加紧施行各样的追赶措施、缓解措施,他们觉得有可能是追到的。有很多其他各方面的双方之间的交流,在(文件)第45段已说明,我不再详述。

  所以我们在当时来说,的确是给了港铁(公司)一定的空间去推行他们想实施的一些追回工程进度和缓解措施。今天回看,当时作这样的决定,是否过分疑中留情?今天来说,的确,回看事后的发展,因事后在政府方面,路政署是不断敦促港铁(公司)方面应该提供更加详尽的资料,以说明他们二○一五年完工和甚至通车的一些资料,能够有更大的说服力。

  在当时而言,即去年十一月的时候,为何政府不终止那疑中留情?为何不在那个阶段作结,我们要作最后的判断,等同英文说「To make the judgement call」?在那个阶段,二○一三年十一月,为何我们不这样做?如刚才我所说,当时大家双方有不同的看法,有较乐观的看法,有较保守的看法,我们大家亦希望整个高铁(香港段)工程最终能尽快完成。若当时港铁公司很有信心,可以透过各方面的措施能够推动(工程)的时候,亦说出若我们将目标如此随便地放弃,会否影响到他们的工程合约;这论点亦在我们的文件第45段有交代。

  所以,在当时基於工程上的考虑,我们觉得应该给他们机会推行他们认为可以令目标仍然可以维持的一些措施。

  所以,在整个过程中,在政府方面,无论是运房局或路政署,我们从来没想过要隐瞒什么。反过来,当时基於我们对工程进度的一些关注,我们希望若认为不能够在二○一五年通车,而需要延至二○一六年,我们应该是尽早公布的,因为任何工程,若大家是熟悉工程的情况都知道,有时因为很多不同的因素,无论是地质、工程上遇到的问题,或是天气因素,有时有滞后,甚至最后有延误,有时都是不能避免的,最重要是如实地、实事求是地作详尽的交代。所以在去年十一月的时候,我们从局方是希望作这样的步骤,当然我们跟港铁公司商讨后,他们持不同的看法,大家之间对所谓的情境的判断是有不同,局方当时是给港铁(公司)多一些的疑中留情。

  所以,我希望大家不要误解当时政府方面和港铁公司方面有什么「合谋」和隐瞒,基本上大家当时对进度是有不同的看法。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待续)



2014年5月3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20时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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