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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因欠薪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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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健有限公司的董事因违反《雇佣条例》,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二月七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监禁四星期,缓刑十八个月。

  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其雇员工资及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此外,该公司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的规定,在劳资审裁处判令的指明日期及判令日期后十四天内,支付根据该等判令须支付的款项给雇员,涉及款额约为九万四千元。

  上述公司没有支付工资及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的罪行,以及没有按照劳资审裁处判令须支付款项的罪行,是在公司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於董事的疏忽下而犯有的,其因而被定罪。



2014年2月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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