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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十二月四日)在添马政府总部演讲厅就《二零一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谘询文件》举行记者会。以下是记者会的答问全文:
记者:司长,你好。想问一问,政府多次都强调政改其实要符合《基本法》,零四年的人大解释和零七年的决定。但回看这三件事当中,其实都没有讲到有机构提名。而零七年的决定,都是讲提名委员会其实是可参照四大界别,但现时变为引述是李飞的「八九不离十」。其实可否澄清一下,是否乔晓阳三月和李飞早前发表有关政改的言论,其实都已经代表了一个中央的立场?同时,政府可否解释究竟你们所谓的机构提名是一个怎样的运作?另外一个简单的问题,就是可否透露一下你们心目中政改「五步曲」的时间表,其实具体是怎样操作?因为其实回看○七年,由○七展开第一次谘询至完成「三步曲」投票,立法会通过,其实都用了三年,今次究竟有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完成这成这些程序呢?
政务司司长:我稍后请谭局长回答第二部分的问题,因为都是有关实际操作性的问题。至於第一个问题,其实答案都是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亦是说行政长官最终要达至普选产生这个目标。
如果大家看第四十五条,里面说很清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所以这里所谓的机构提名就是说提名委员会的提名。为什么提名委员会我们视之为机构提名而不是一个个人的提名呢?其实亦在《基本法》的文字上说得清楚,因为目前来说,如果大家看看附件一,有关於今日选举委员会去选行政长官,在提名方面的写法,就是: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是可以联合提名。即是说如果是个人身份来联合提名一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但四十五条讲的是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所以这个就是所谓机构提名的法律基础。
另一个就是这个提名委员会是需要有广泛代表性的。另一个地方出现广泛代表性就是当然亦是在《附件一》有关於选举委员会,两个都是说要有广泛代表性的。所以当二○○七年的决定说可参照选举委员会,我们就认为,如果能够满足到在《基本法》之下对於广泛代表性这个要求,能够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亦即是四大界别,这个是符合《基本法》的机会是高的。
大家不要忘记,正如我在声明中强调,所有香港的政治体制的设计原则,都有四大原则要遵循的,其中一个正正就是要兼顾香港社会各界的利益。所以这个广泛代表性的各界利益,亦都是需要我们在往后提名委员会中来具体实现的。但当然,我们亦是说它有一个探讨空间,否则的话我亦不会把这个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放在我们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内重要的议题之一。请谭局长。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多谢司长。在回答第二个问题之前,我补充多一两点,也作为一个澄清。因为我也留意到坊间有些讨论,可能不是太清楚。那个「可参照」的引述是二○○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内所说的,是关乎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方面的要求,那个要求就是「广泛代表性」,那如何去达到广泛代表性呢?就可参照选举委员会那个组成的方法,所以「可参照」是只涉於组成方面。第二是你刚才提到的机构提名,那是提名程序的部分,是另外一个议题。
在提名程序方面,刚才司长也说了,在(《基本法》)四十五条的字眼上来看是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在目前选举委员会的操作里,在附件一有一百五十位选举委员会的委员联合提名,是由这个所谓提名委员会这五个字来作一个概括性、描述性,用一个机构提名的描述性。那个机构其实你代入去提名委员会提名,其实就是四十五条内所讲的。
至於那个时间表是这样的,我们由今日开始就会有整整五个月,去到五月三日首轮谘询完结。根据我们对上两次的工作经验,以前大概要个多两个月做谘询报告。在上一轮的谘询──在二○○七年的谘询和二○○九年的谘询──我们都是大概用这个时间,所以今次由於关乎到万众期待的普选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谘询,所以我们相信书面意见都会比往时多,我们初步工作的估计大概是要用两个月归纳意见,所以就去到明年年中了。然后行政长官收到我们的谘询报告,他会根据「五步曲」的第一步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他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同意启动这个修改的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家都知道,大概是每两个月开一次会,然后它决定了以后,我们便会根据那个决定,然后马上展开第二轮的谘询。第二轮的谘询会是一些具体方案的元素的谘询,那个谘询时间我们现时未有一个决定的,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希望在首轮谘询这五个月里,社会上经过广泛和充分的讨论后,让一些主要的重点议题的一些分歧地方可以尽量缩窄。换句话说,如果首轮谘询大家可以求同存异越多的,那我们第二轮谘询所需要的时间可能便会越短。所以我们的计划都是希望在明年下半年的时候向立法会提交一个《基本法》附件一、修改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的提案。到立法会之后,当然我们要尊重立法会,我们不能够说立法会要用多少时间,不过我相信他们都不会用很长的时间。立法会如果通过了以后,行政长官同意了就会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以后,我们便会进行本地立法的修订。所以,整个过程大家可以预计到其实由今天开始到用普选的方法选出下任行政长官,其实也会是由现在到二○一七年三月的时候,大家都见到我们的工作是一个很长时间的部署来的。
记者:司长,想请教一下,其实一直都强调谘询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但你刚才在立法会回答议员的问题时提到,「爱国爱港」为何不需要放在谘询文件是因为你用了四个字「不言而喻」。其实这用词有少许含糊,你叫香港市民怎样理解?这样跟和市民讲:「你明白啦」有什么分别?怎样可以真正在这谘询里面对市民收集到意见?另外一个小小的问题,我留意到谘询文件和小册子内的篇幅,在二○一六立法会选举办法内的篇幅较少,小册子是完全没提到,是否代表今次政府首轮谘询可能会较侧重在二○一七,而二○一六一些重要议题,譬如功能组别的存废可以暂时放在一旁?谢谢。
政务司司长:我就「爱国爱港」的回应是这样的:只要大家明白到行政长官按《基本法》的宪制责任和宪制地位,其实就一定会得出一个结论,一定需要有一个「爱国爱港」,不会与中央对抗的人当行政长官。所以,这亦是我所说的我们不需要去定义,亦可以明白得到的。
在宪制的基础方面,其实很多条文,我只举其中几个,首先大家要明白,第一条就已讲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接第十二条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不是一个独立国家,不是一个独立地方,亦是直辖中央政府的。行政区内行使的权力都是来自中央授权,透过谁人落实《基本法》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呢?就是行政长官。所以,行政长官在第四十三条,他既需要向特别行政区负责,因为他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但他亦同时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可以想像得到,在这情形下,行政长官的任命一定是由中央政府做出。再去看行政长官要行使什么职权呢?譬如简单来说,他要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他要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我在一连串的引述《基本法》,其实很明显大家都看得到,行政长官必须是一个「爱国爱港」亦不与中央对抗的人士。所以,我们觉得其实大家对於「爱国爱港」的讨论,是不大需要的,因为它已充分反映在《基本法》的精神里面。但当然,我们明白社会上有些人可能是就这课题会有些意见的发表,但我们有责任向社会澄清,因为整个政治的体制的设计原则,都要建基於《基本法》和宪制的基础。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如果你不介意,我来答第二部分的问题。其实我们的谘询文件中,亦都有整整一章是关乎二○一六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但当然大家都会留意到在《基本法》附件二,如果关涉到立法会选生办法,主要是两样东西:一是议席的数目,另一是议席数目的分布。所以在这个层面来看,相比起普选行政长官要牵涉的几个步骤--即是提名、普选和任命,比重是很自然看到。再加上在二○一六年,因为还未实行全面普选,所以可能大众的焦点都比较放得多在二○一七年,这亦是很自然。第三点是在过往一段时间,我们跟不同党派和不同人士,包括行政长官举行的晚宴中的讨论等等,我们总体的感觉是社会讨论的焦点比较多是在二○一七年。当然我们谘询展开的时候,我们都不会不理会二○一六年的(立法会产生办法),我相信在这方面刚才在立法会的跟进问题都有触及到二○一六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问题。我相信展开谘询后,社会各界都会就这方面向我们提供意见。
记者:司长,你刚才在立法会里面也提及不希望社会浪费时间在讨论一些可能不符合法律框架的事,其实政府会否就一些譬如公民提名是否符合法律框架去明确表示?或者是哪一个阶段才就一些或者是你们认为不符合法律框架的事项或建议有一个明确的表达?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司长你今次领导政改,除了谘询的广度之外,尤其是深度,取得议员的共识和支持,你自己有什么板斧呢?
政务司司长:这样说,在这个五个月首轮谘询期里面,我们的确有些时候要很小心处理你刚才说的那个现象,即一方面我们说用一个最公开、最包容的态度来与社会讨论。所以,如果过早政府表达一些立场,就会令到市民觉得这个谘询可能不是一个很有诚意的谘询。所以这个我们要时常记,我们希望今次的谘询是非常公开、非常包容的谘询。
但是,没错,我们又很强调这个政制发展有一定的法理基础。所以,如果在谘询过程中,我们听得到、看得到有一些意见,而这些意见已经很广泛流传,或是变为慢慢会很多人都相信的意见,而是冲我们的法律框架而来,即是不能够符合我们理解的法律框架,所以这件工作的法律基础很重要。所以为什么律政司司长要亲自参与这个政改谘询专责小组。
在这情况下,我们亦有责任提出在这一本谘询文件里面说的内容,我们不需要再特别去用我们自己的说话来演绎,因为这本谘询文件差不多一半的篇幅正正在这里阐析这些法律基础、法律框架,以及要理解《基本法》相关的条文和相关的人大的解释和决定。所以今日很难很确切地回应,究竟听到什么的意见,去到哪一个位我们便说不可以了,要停一停下来,我们要看看法律的基础,是讲不得到的。但我可以告诉大家,既是持一个开放的态度,我们亦有责任去令到这个讨论更聚焦。我们最终的目标,都是希望市民能够聚焦地讨论,因为我们最终有一个目标要达到,我们不是纯粹与市民谈一些问题,今次正如刚才短片所讲,时机已经成熟,目标是非常清晰。目标就是希望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所以必须时常让市民能够聚焦在这些议题上讨论,而去凝聚这个共识。
第二方面,虽然我们刚才用了说政改谘询普选行政长官已经入了大直路,但我们从来不低估这个难度。对我本人来说,这个亦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因为早前大家都听我说过,与谭局长不同,过往我的工作并没有亲身参与过在二○○四/○五和二○○九/二○一○年两场那么重要的政改发展的谘询,除了有参加「起锚」的活动。
但我反而在其他工作方面有不少机会做一些所谓「与民共议」,大家都听过我们在市区重建策略的检讨,我们在其他文物保育的工作,以至在扶贫制订「扶贫线」(「贫穷线」)的工作,其实在起初时都有很多争议、很多分歧,但都是透过大家能够互谅互让,大家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很有诚意地去做,结果都能够找出一个共识,可以令到我们在这个共识的基础之上,真正为市民做到一些事。所以暂时我的心境都是这样,继续用这种诚意的态度和市民、特别和立法会来磋商。
记者:司长你好,想问其实现在,其实很多左派人士都说劝泛民游说就是说,支持了今次先,第二日的政改、第二日的特首选举可以再完善的,但我看见谘询文件入面说明今次是一个终极的普选,司长可否解释清楚究竟今次的特首选举是无得改的,即是最后今次,还是其实过了今次之后,日后可以再完善呢?第二个问题就是,如果中央最后真的不任命一个普选出来的特首,你觉得会有什么后果出现呢?谢谢。
政务司司长:我讲一讲、答一答第二条问题,或者请谭局长讲讲,因为我不是太记得逐只字在文件里面有没有说张先生你刚才这样的看法。好像我刚才在立法会的回应,我觉得如果二○一七年我们没有办法落实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其实整个社会要付出一个很大的代价。一来往往事情都是这样,市民对於某一些事有一个很大的期望,如果这个期望落空了,就会引来很大的失望。特别是在政制发展方面,因为这个牵涉到香港的管治,亦当然牵涉到香港往后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所以在充满了期盼的大前提之下,如果是原地踏步,二○一七年不能够迈向普选行政长官,我如果套用陈弘毅教授曾经说过:「除非那些人根本从来都不想民主,或者从来都不想有普选行政长官,否则大家都是输家。」所以我们的工作正正就是要避免这一种后果出现。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回答第一个问题。我的看法是,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讲到普选,所谓最终的目标,最终是讲目标而不一定是讲制度的本身设计。换言之,二○一七年那一次的普选行政长官,特别是全港几百万市民一人一票投票产生行政长官的当选人,这一步通过之后,在二○一七年已经一步到位达至这个目标,但整个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在《基本法》的层面,以至在本地立法的层面,制度设计和细节方面,当然可以与时并进,是随社会的需要、政治体制的需要,可以有一个因时制宜,正如我们在很多其他政策也是一样,所以我的理解最终普选所指的是目标。
记者:司长,你好。想问在文件第24页3.19中提到,提名委员会的提名是有实质权,任何绕过这个实质权都是不符合《基本法》的。前几页亦提及到参照四大界别是有一个约束力的,言下之义,是否已经否定了「公民提名」?第二个问题,就是想问,因为坊间有一个说法,就是今次好像是由司长你做主导,行政长官好像没有什么角色或是投闲置散,你自己是否认同?第三个问题,因为这一个是涉及一七年的普选特首,司长可否说说你自己本身有没有意去参选特首?
政务司司长:我答后面两条题目,请谭局长或者袁司长可以讲讲第一个问题。
第一,就是行政长官在香港的政制发展担当极为重要的角色,甚至可说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宪制角色。大家都知道,在所谓「五步曲」里面,其实行政长官是出现两次,在启动「第一步曲」时,行政长官需要做一个报告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呈请看看究竟两个选举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作出修改。所以行政长官其实一直都是督导我们这个专责小组,甚至是相关的同事怎样进行这些工作。他不可能等到最后一步,我们做好所有的工夫,他就看那份报告书,所以行政长官在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责任。
另外一个,当然是行政长官要同意的。尽管我们现在看来的最大挑战,最难的一关就是在立法会能够得到绝大多数,即三分之二的议员通过,但结果都是要行政长官来同意,这样才能够再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就是一个很实际的问题,由今日启动之后,我相信未来两年,我们的工作都会在社会上或多或少会有一些争议性,所以这个争议,在政制方面的争议或多或少亦可能会影响到特区政府或者这一届政府的管治。大家知道,行政长官有很多竞选时候的政纲要落实,所以行政长官在同时间要督导我们做这个政改的工作,他亦要令到政改的工作不要过份影响到其他施政方面的顺畅,往往就要他个人作出一些判断或指导,我们才能够继续这些工作。所以在三个层面上,我都看到特首有一个非常重大的任务。
至於二○一七如果有普选行政长官,我刚才说过,我会非常高兴,因为我都可以第一次投下一票去选这位行政长官。我目前的重要责任,就是以政务司司长的身份和两位同事,透过我们这个政改谘询专责小组,做好未来的这一场,或者连同下一轮的谘询工作。
律政司司长:就第一条问题,刚才也有说过,或者以前也有说过,今次的谘询,我们不会就个别方案提供任何特别具体的意见,文件中第1.21段也提到,我们持一个开放立场,亦希望广泛收集各界的意见。无论是刚才这位朋友提及的公民提名也好,或任何其他政改的建议也好,其实都希望除了听建议外,也希望听到为甚他们所提出的建议是符合《基本法》,或者在政治上会得到香港人的广泛支持以及有机会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的通过,以及实际上的运作是如何。所以,就这三方面,无论是法律也好,政治也好或运作方面,我们都希望提不同意见的朋友和组织,可以在这三方面向我们解释,我们亦希望听听他们的意见,然后才再作研究。无论是这位朋友说的公民提名也好,其他方面的意见也好,我们都会采取开放的态度。
记者:想问一开始你答到关於提名委员会组成的问题,刚才听你的答案,是否即是提名委员会只可以按好像现在选举委员会般,四大界别不能动,有没有增减界别或者比例上有改变?是否符合法律?另外想问司长今次五个月谘询期收集意见,其实公众的意见、民意今次会看得多重?如果收集回来的意见书大部分都是撑譬如「公民提名」、政党提名,而政府认为不符合法律的话,你们是否都不会采纳呢?
政务司司长:第一个问题你见到在我的声明里,就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我们认为一些重要的议题邀请公众发表意见,其中就是包括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所以尽管如果要达至广泛代表性,已经有人提点了,认为如果参照今日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应该可以达至到一个广泛代表性,我们是有讨论空间的,如果不是的话我们都不会邀请大家来这里发表意见。现在我们就言之尚早,究竟讨论空间有多大,或者提名委员会最终的组成界别或者人数如何才可以获得接受,这个要在这个谘询期里透过各界去讨论。
至於公众的意见,我们亦都从不讳言这个谘询的工作是有一定的法律框架,所以公众的谘询文件亦都花了很多篇幅去向社会交代香港政制发展的宪制基础,交代过去政改发生了什么事,以及如果要造成一个《基本法》下接受得到的政治体制的设计要符合什么原则,我们都写得很清楚,所以我们希望跟社会的讨论都能够聚焦地去讨论,当然如果你说收回来的意见完全都偏离了这些法律基础,当然会令我们跟进的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因为我深信,大家其实是接受我们做的工作都是依法办事的,但如果真的有个结果,是大家都偏离了法律,当然令到这个工作再做下去困难重重。但我自己有信心的,因为香港从来都是一个法治社会,近日大家都很多讨论,要见到香港继续法治,不是人治。所以既然有如此坚固的法律基础,我相信市民都会明白,亦理解今次的谘询、今次的讨论,应该聚焦在这些法律基础上衍生出来的课题。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或者我补充一句有线电视刚才的问题。在首轮谘询,我们是没有一个立场,亦不会对方案作具体评论。我们都希望提意见给我们的朋友和市民,可以循刚才司长在开场发言时最后的部分所提到,就是所提的意见或方案是希望可以合乎法律,在政治上有机会得到市民的支持和立法会通过,中央亦都批准,实际操作上亦希望是切实可行。首阶段我们希望提意见的朋友,可以说明他们的建议是如何可以符合这三方面。在第二轮的谘询中,特区政府要把认为是可行的具体方案来做第二轮谘询,届时责任就会放在我们身上,去说明给大众和立法会知道,为什么我们的方案是符合刚才所说的三个范畴--即法律、政治和实际操作,我想情况会是这样。
记者:司长,其实有意见认为提名方式,希望保留正如现时选举委员会,即取得若干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就可以成为候选人;但回看24页3.20说到,如果你解释机构提名并非目前选举委员会的提名方式,其实这是否说这些人的一些意见已经可以不需考虑呢?会否有个框架是让人有一个倾向性的「鸟笼谘询」呢?以及现时选举委员会提名方式,是否真的不能够体现「机构提名」呢?
政务司司长:我们就谘询文件胪列出来有关行政长官普选产生的重点课题,是欢迎各界提意见,就提名委员会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的程序,我自己相信往后的讨论,这会是重点的讨论范畴。
但正如我在立法会大会上都解释了,《基本法》对提名委员会机构提名或大家用回「提名委员会」以委员会的名义提名,实在写在《基本法》四十五条里面。所以,这亦是今次做普选工作的其中一个法律基础,它与以往在附件一规定的,由选举委员会的委员联名去提名,是有一个实质的分别。我们不能抹杀有这个实质的分别,就硬要说其实用回选举委员会由个人提名,已可以满足到第四十五条下关於提名委员会提名的功能。
但最终我相信,因为我们没既定的立场,我们亦希望多听意见,提出意见的人,好像刚才律政司司长说,我们都希望听他讲给我们知,譬如你刚才说,为何他认为只是用今日选举委员会的提名方式,能够满足到四十五条方面法律的依据?
记者:司长你好,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我们这个政改谘询专责小组怎么去做到最广泛的,来收集公众的意见。然后这个小组的工作期限是多长时间,是五个月还是更长的时间?第二个问题,香港的政治体制的发展怎样做到既符合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政策又能够符合香港实际的情况?谢谢。
政务司司长:谢谢你的提问,首先我们的政改小组怎么能够做到最广泛的,去听我们社会各界的意见,我们从今天开始,我们都马上开展有关的这个谘询的工作,一如既往,我们会从立法会开始,所以今天我马上到立法会去做一个声明,也回答了他们一些提问,往后我们在立法会也有一个政制事务委员会,我也已经今天透过内会的主席,邀请所有的立法会议员作一个非正式的讨论。另外就是有关地区的议会,十八个区的区议会往往也是我们任何谘询工作很重要的一环,我们也打算到区议会处,寻求他们的意见。那么香港还有其他各界的团体、专业的团体,以至到一些青年的团体,我们都会把他们包含在我们的谘询的范围以内。所以我们这次的谘询还有一些比较特别,我们是希望能够真正的能接触到更多的年青人,所以你看我们的这个文件的铺排,可能已经有机会上上我们的那个Facebook的专页,也希望透过不同的途径,能接触更多的人士。
我们这个专责小组现在没有一个任期,反正我们是政府内部的主要的官员,但是相信不单是这五个月的工作,往后还有其他的工作,好像刚才我已经说了,这五个月的首轮的谘询做完了以后,在明年年底之前,我们还有另外一轮的谘询,这是有关一些比较具体的方案,所以也要跟公众来讨论,所以我看未来我们大概一、两年,我们的工作还是非常繁忙的。
有关你说怎么能够让香港的政制发展能符合国家的要求,就是我们这个文件最重要的一部分,我们花了很多的文字在说,也是香港的政制发展跟香港特区的宪政的地位是不能分开的,而且我们也说,所有的、有关的这个政改的发展,也是要符合中央对香港的政策的方针、基本上措施、「一国两制」,另外在设计政治体制方面,我们也非常重视在《基本法》里面,或者是在早前人大的决定里面说了一些重要的原则,好像是基本上四个:一个是能兼顾社会各界的利益;第二是能有利於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第三是循序渐进;第四是要考虑到、要符合到香港的实际的环境。
记者:司长,你好,两个问题。第一个就是其实现在坊间就有人正在推行「占领中环」,他们都会担心日后他们讨论,或者所谓经过公民授权的方案,不可以纳入到可能政府的正式谘询里面。你们会否保证,「占领中环」讨论出来的方案是可以纳入到政府的谘询意见里面,和可以真的反映到给中央政府知道呢?第二个问题就是,刚才司长在立法会都已经说过,明年会举办几场「饭局」和议员交流,包括不同党派也会交流,会否考虑都邀请「占中」三位发起人,直接听到他们的意见呢?
政务司司长:我先答第二条题目。所有在香港对於政制发展是有一个承担,亦很支持二○一七年能够做到普选行政长官这个目标,我们都欢迎他和我们交流,亦欢迎他提意见。这个我们没有特别限制那一类的人士我们才会接触,甚至我们亦都会主动找一些已经发表了一些意见的团体,来和他沟通。大家都记得早前行政长官已经办了四场晚宴,谭局长亦有出席,我本人也有出席其中一场的晚宴。当时请的宾客其实也是来自政治光谱里面不同的人士,所以完全没有排斥性,这个就答了你第二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我们已经公开说了,对於在首轮谘询里面收到的意见,我们都会如实地归纳,来做这一本报告给行政长官交给中央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去考虑的。香港是一个很自由的地方,资讯亦很发达,我相信只要有意见在香港发表了,亦轮不到我们这个小组去隐瞒这些意见,不让人知道原来有这些意见发表了。但是我必须强调,其实在香港这个言论自由,这么自由的地方,是有很多合法的途径可以表达对於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那个意见,我不希望有一些团体会选择用一些违法的行为去达至这个目的。
记者:司长,你好。想问有中央官员,过去已经不断说就关於「爱国爱港」和不能和中央对抗的一个条件。其实今次见谘询文件,其实完全没有提这方面,刚才司长说了,是因为这两方面都不言而喻,大家都明白了。其实是否代表特区政府已经同意了,或者承认了法律没办法解决到这两方面的问题,没办法在法律层面上规定到何谓「爱国爱港」等等,是否亦意味政府打算要在譬如提名程序,或者其他程序上做手脚,令到这个结果、谘询的结果、最后的方案能够符合中央政府的规定呢?另外也想问,刚才司长也说了,今次的政改非常复杂,其实如果真的最后不幸地要原地踏步,其实三位会不会觉得自己可能需要承担一个政治责任呢?谢谢。
政务司司长:因为你第一个问题,有些法律,你说到是法律问题,或者请袁司长可以补充一下。我只可以在这里再次重申,我们的工作不会有些做手脚的工作。我们是会如实、很有诚意、很诚恳、很有承担做这件如此重要的工作。我已经反覆说过数次,即是如果政改是原地踏步,二○一七年不能够达至行政长官一人一票产生,香港整个社会都要付出代价。所以我亦不觉得这个责任是全部我们三个人可以负。其实如果我们三个人可以负这个全部责任,我也乐见的。即是我们可以让件事成,但恐怕这件事做得成,不是我们三个人可以决定,最重要的关卡都是在政治层面,能够得到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的通过。我们会用最大的努力去做这个谘询,或者是凝聚共识的工作。但是最终我相信要看看我们的立法会议员是否也都能够认同我们必须要达至这个行政长官由一人一票去产生。
律政司司长:就第一条问题,在每一个地方的政制设计里,都一定会有不同层面,有法律层面、有政治层面。就「爱国爱港」这要求,大家可以用不同角度看。刚才司长也说过,在《基本法》里,有很多条款反映到香港特区的特首应该是爱国爱港的人士。在往后的谘询里,如果大家认为这议题应该要再讨论,当然我们绝对愿意听这个意见。但在现阶段,大家在我们的谘询文件里看得到,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不需要再就这个议题特别作出谘询,但我们重复强调,任何市民对任何与政改有关的问题如有意见,我们绝对愿意聆听。
记者:其实我想问一个关於候选人数目的问题,因为其实你们在谘询文件中,在正文中只是提了在○七年的谘询时,较多意见是认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数目是以二至四名为最适宜的。其实你们在撰写这件文件时,有没想过这样的编排是可能给公众的感觉是一个引导性的谘询呢?同时,现时的选举委员会中,理论上是可以提名到八名候选人的,若果你们到最后的方案只是可以提名一个少於八名的候选人数目的话,你们会否觉得这是一个倒退呢?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3.21段最后的一句,我想是Eva(星岛日报记者)刚才提的那一句,这是一个事实性的描述来的,没有引导性的。事实上这个说法,都是当时的民意的归纳,只不过是用回当时的民意给现在的市民参考。当然,时代是改变的,今日的民意可能有所改变也不一定,所以在我们的谘询文件,我们讲清楚这是一个开放性的议题,希望大家给予意见。
现时,当然选举委员会因为用门槛的方式,所以在理论的层次,最多是可以有八位。但刚才你所说的情况,无论届时候选人的数目是多少,我自己就不认为是一个进步或倒退。因为其实与现时最大的分别,如果能够通过方案的话,就是现时是1 200位的选举委员会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当选人,到时会有起码三百多万的选民可以一人一票选出行政长官。我想这一步的分别是很大的,这亦正正是为什么市民都期待有普选的来临,因为今日,我不知道你有没有份投票,我是没有的,我希望在三年多后,我都有份投票。
记者:想问其实如果中央对「爱国爱港」已经有一些具体的定义,例如,它可能认为曾经叫喊过「结束一党专政」的口号,与支联会有联系,或者曾经签过《零八宪章》的人就是不「爱国爱港」的话,政府会如何处理呢?会否在选举制度里面已经有一些方法,你们会筛走这一类人呢?
政务司司长:正如我们刚才所说,我都说了很多次,在今次的首轮谘询中,我们认为行政长官二○一七年一人一票产生的问题方面,主要的课题并没有包括这个「爱国爱港」的问题。「爱国爱港」已经反映在《基本法》的精神里面,所以我觉得普遍的市民,甚至很多提出意见的组织或政党,我也听不到他们说会选一个,我们必须要选一个与中央对抗的人出来做行政长官。换句话说,其实大家都接受了要落实《基本法》,要令到特区有效施政,能够按《基本法》中央授权的范畴去处理特区的事务,这一位行政长官是需要「爱国爱港」,以及不与中央对抗。所以并不存在要我们另外再用一些特别的法律条文或者特别的手续来筛走一些人士。
记者:刚才司长说到这个谘询是开放,对於一些方案是不会批评或者提任何意见,但譬如法律出现没有法理基础的一些方案上,你们可能会澄清,让这个谘询有一个聚焦。但在第25页里,有很多民间所提出的方案,其实是否代表这些其实是没有违反法理基础呢?否则的话,为什么你们没有把它删除又或者作出一个澄清?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正如我们很多其他由政府写的谘询文件,我们一定会有一些前提的。你除了看注脚11外,你也留意到我们在1.23段都说得很清楚,我们在这份文件所举的例子是不代表政府的立场,亦不代表我们同意它的意见,亦不代表它的建议是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除了注脚11,司长说到我们是否希望在社会讨论时较为聚焦,在有需要时我们作出一些适当的引导或是提点呢?我们在这个提名的问题,我们留意到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在社会上讨论的其中一个很大的焦点所在。所以我们的处理方法,就是既在注脚11上把我们收到或是知道的社会对提名程序不同的主要元素都放在里面让读者和市民参考,亦同时在第3.19段,我们提出对第四十五条的提名程序,特别是提名权的问题作出一些我们的看法,希望把这两者放在一起,可以帮助到要提供意见的市民可以有一个依据,向我们提出意见。
记者:司长,你在开场白时都提到政府提出方案时应该认为那个方案有很大机会被立法会三分之二通过,这是最关键的。但是现时很多争议,立法会内有一些党派手执关键否决权的党派,他们认为,譬如是「爱国爱港」,不能与中央对抗,《基本法》都没有写的,是乔晓阳、李飞所说的,是人说的并不是法律写明的。同时,这个提名委员会又说要机构提名,集体意志,与他们的要求有很大的分别,即是「大缆都拉不拢」,你怎样有办法可以说服他们收窄分歧,才可以取得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我知道是不容易的。
政务司司长:我都在声明中说,我们没有低估这工作的难度,但我们也不应该回避。这个事既然有了这么清晰的目标,希望在二○一七年达至行政长官普选,而起码这个目标是我们的共同愿望,所以你看到我们的宣传单张,都往往有这一句,就是「大家的愿景一起去实现」。所以最重要我希望建基於,大家既然有一个共同的愿景,有一个共同的愿望,都希望看到广大的市民,即是合资格的选民,能够可以一人一票选出他的特首。可否在这个大前提之下尽量把我们的分歧来缩窄呢?
我亦不在这里说一定要某一派别的人要支持政府的立场,因为政府今日除了有一些法理的基础、法理的框架,我们在其他很多方面,我们都是说持一个开放的立场。所以,希望在这个过程中能够,正如我在声明中所说,能够缩窄分歧,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
记者:……有共识……
政务司司长:在我们列举了的那些重要议题中,有很多都是有空间来探讨的。这亦不是我们说的,李飞主任来港的其中一场演讲,他亦举了一些例子,就是说希望在下一阶段香港做这个公众谘询,这些是需要大家有智慧地共同探讨。但是那些共同探讨的空间能否令到某一派别的议员能够放下他们已经有一定的成见来支持最终的方案,现时我们讲不到,但我们会努力去做。
记者:司长,你好。我想问一下,以往大部分的谘询都会有具体的方案,这一次完全是开放式的,那么如果五个月后在收回的意见中,过份地分散,怎么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凝聚共识,展开第二场谘询呢?谢谢。
政务司司长:其实这个是整个过程的安排,我们做首轮的谘询。首轮的谘询最大的用途,就是配合行政长官起动这个「五步曲」的第一部,就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一个报告,寻找一个决定,是不是要对两个选举的产生方法进行修改。所以在这个首轮的谘询,我们觉得应该聚焦於有关的问题,就是我们要不要修改这两个选举的方法。
要是在这么早的阶段,我们已经有政府的方案,在所有广大的市民对於整个政改的法理基础,《基本法》的要求,什么是人大的决定,什么是人大的解释,都没有充分的把握之前,这可能不是最好的方法,所以我们觉得在这个阶段还是一个比较开放的态度去做这个谘询是比较好。
记者:…(宣传刊物设计)?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们的目的就是引起你问这个问题。其实或者我解释一下我们这个设计,好像还未有机会谈过。
与过往两次的政改不相同,今次我们希望是比较生动一点,以及比较开心一点,因为我们觉得实现普选是一个七百多万市民都很开心的一件事,如果我们能够通过(产生办法),我们三年后大家一起很开心地走去投票站投票,选出下任行政长官,这是值得兴奋和庆祝的事。
第二,就是大家都看到,我们今次的设计有很多像是英文所讲的speech bubbles,大家有手机都知道这些是什么。大家看刚才的API(政府宣传短片)时都看到,代表了什么呢?代表我们社会是一个很多元化的社会,我们有很多不同的想法、不同的理念、不同意见的市民,但是他们都愿意发表他们的意见,然后这些就是代表每个市民的意见,这些意见是可以汇集在一起,就好像刚才司长所说,希望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凝聚共识,来达至普选这个感觉。
为什么我们三位会粉墨登场呢?都是希望带一些新意给大家,让市民有兴趣看看我们(谘询文件)的内文。因为如果真的要从头到尾很认真地看,都需要一些时间,所以今次我们都有一些单张,刚才你所说的那些单张,都是希望用简洁一点的方法,让大家市民都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可以把握到我们想索取意见的一些范畴。
我预告一下,除了刚才(播出)我们拍的API,未来我们还有一些花絮,和一些东西在我们facebook内,陈岳鹏会把很多有趣的东西放进内的。我们不会第一日就把所有东西全放进去,希望大家继续留意我们的网站和facebook page。多谢各位。
(请同时参阅答问全文的英文部分。)
完
2013年1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