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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出席庆祝回归十五周年暨《基本法》颁布二十二周年研讨会致辞全文(只有中文)(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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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十一月三日)上午出席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主办的「庆祝回归十五周年暨《基本法》颁布二十二周年研讨会」。以下是谭志源的致辞全文:

杨建平副主任、李宗德主席、杨耀忠校长、各位主讲嘉宾、各位在座的年青朋友:

香港特区的政制和对外事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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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好。感谢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基推会)邀请我今天出席基推会主办的「庆祝回归十五周年暨《基本法》颁布二十二周年研讨会」,共同探讨在「一国两制」和《基本法》下香港的发展。藉今天的研讨会,我希望和大家分享三个《基本法》息息相关的课题,分别是「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基本精神、香港特区的政制发展,以及香港对外事务的工作。

「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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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一国两制」指的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先生创造性地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成为了中央政府为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套用在香港特区,具体来说就是在一个国家的大前提下,香港特区可以实行与内地社会主义制度不同的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一九八四年十月三日,邓小平先生在会见港澳同胞国庆观礼团时的谈话曾提及,国家提出「一国两制」的方针不仅是因为面临香港问题,而是因为国家对外政策的总方针是维护世界和平。事实证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顺利回归祖国,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通过谈判桌解决问题,为世界以和平的手法解决纷争树立了典范。由此可见,国家订立「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有其全局性、国际性的宏观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宪法》)是国家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宪法》确认了「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国家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的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一国两制」的宪法根据正式确立。

  在「一国两制」指导原则下,国家进一步制订了对香港一系列的具体方针和政策。有关内容由中央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清楚表述,重点包括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除国防、外交由中央政府负责管理外,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香港特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香港原有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一九九○年四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家宪法》通过了香港特区的《基本法》。《基本法》是全国性的基本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以法律的形式,将国家对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规定下来,在法律层面为我们提供最高的保障。

  综合而言,「一国两制」的指导方针和《基本法》的制定,其法律保障是全面和毋容置疑的;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香港特区的整体利益,同时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其目光是远大并具前瞻性的,让香港在各方面,包括政制发展和对外事务方面,都有广阔的空间。

政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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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让我谈一谈香港的政制发展。《基本法》为香港的政制发展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并订下普选的最终目标。香港的政制发展,一直是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及《基本法》的相关规定而推进的。

  香港的政制发展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才起步的。一九八四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只订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由选举或协商产生,而立法机关则经由选举产生,当中并无提及普选。一九九○年颁布的《基本法》所订下的目标,是一个重要的突破。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及六十八条,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行政长官和全体立法会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基本法》的制订,是具前瞻性的。

  《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贯彻了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立法会选举方面,地区直选议席由一九九八年的二十席增加至二○○○年的二十四席,再增加至二○○四年的三十席,占立法会半数议席。行政长官选举方面,选举委员会的人数为八百人,相对选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四百人推选委员会的数目增加一倍。

  《基本法》规定,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要向前迈进,我们必须寻求突破,求同存异,及最后获得立法会的支持。到了二○○五年,特区政府就修改二○○七/○八行政长官及立法会选举办法提出的建议方案,虽然得到大部分市民支持,但可惜最终未能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错失了一个推动香港民主政制发展的契机。尽管如此,特区政府的工作并没有因此而停下来。在二○○七年七月,特区政府发表了《政制发展绿皮书》,就普选模式、路线图和时间表谘询公众。同年十二月,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提交报告,如实反映了谘询期所收集到的意见。

  在二○○七年十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行政长官香港的报告后作出了《决定》,明确为香港订下普选的时间表:在二○一七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随后於二○二○年可以普选立法会。而二○一二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套选举办法可以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作出适当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香港政制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香港今后的政制发展订下明确的目标。

  有了清晰的目标,第一个挑战是二○一二年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二○一○年夏天,特区政府两套选举办法提出的建议方案先后获立法会全体议员超过三分之二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和备案,是香港政制发展的重大突破。

  相信各位对二○一二年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都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和体验。行政长官选举方面,负责选出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人数由八百人进一步增加至一千二百人,四个界别以相同比例增加委员名额,而第四界别(即政界)增加的一百个议席中,四分之三(即七十五席)分配予民选区议员,加上原来的四十二个议席,区议会共有一百一十七个议席,由民选区议员互选产生,加强了选举委员会的民主成分。立法会选举方面,直选议席由上一届的三十席增加至三十五席。新增的五个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又称「超级区议会」)议席,全数由民选区议员提名,然后由没有在其他功能界别登记为选民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在这安排下,全港超过三百四十六万名登记选民都可以在二○一二年的地区直选和功能界别选举中各投一票。「一人两票」的安排,大大提升了立法会选举的民主成分。

  《基本法》是我们推动香港政制发展的基础。特区政府会继续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规定,推动有关的工作。二○一二年两个选举办法的成功落实,证明《基本法》所订明的政制发展的框架是务实及可行的。下一步,现届特区政府会在适当时候就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的具体安排,以及二○一六年立法会的选举安排,启动法律程序。当然我们绝对不会低估处理下一阶段工作的难度,我们会尽一切的努力凝聚社会共识。在这过程中,特区政府会广泛谘询公众的意见,并期望社会能透过理性和务实的讨论,以香港的整体及长远利益为依归,求同存异,达致最大的共识,从而按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推动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及立法会。

对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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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让我谈一谈香港在《基本法》下对外事务的开展情况。《基本法》的设计,在「一国」的前提下,保持了香港原有的国际联系及国际地位,并给予香港特区在对外事务的发展空间,使香港得以保持长期的繁荣和稳定,有助香港进一步发展。

  《基本法》确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自由港、单独的关税地区,以及国际和区域航空中心等特殊地位。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在「一国两制」这个史无前例的制度下,得以在国际舞台上继续发挥作用,扩大和提升在国际间的影响力。特区政府一直根据《基本法》积极开展对外事务,现在让我为大家从四方面简单介绍。

第一方面:参与国际组织

  第一方面是参与国际组织。特区政府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了超过二百个不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及亚太区经济合作组织(APEC),以及世界气象组织(WMO)。另外,特区政府亦以中国代表团成员的身份,参加了超过二十个以国家为单位的组织,当中包括世界徖生组织(WH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IMF/World Bank)、国际电讯联盟(ITU),及二十国集团(G20)首脑会议等。

  香港参与国际组织的范围比回归前更广、更深。香港特区不但参加这些国际组织,更有香港人在这些国际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特区前徖生署署长陈冯富珍女士在二○○七年出任世界徖生组织总干事,最近并获得连任。香港天文台台长岑智明亦在二○一○年当选世界气象组织航空气象学委员会主席。这是香港的光荣和骄傲。

第二方面:参与和举办国际会议

  第二方面是参与和举办国际会议。回归以来,特区政府代表以「中国香港」名义自行出席了超过二万次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会议。特区政府代表也以中国代表团成员身份,出席了超过一千五百次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会议。此外,特区政府亦在香港举办或协办了超过一千个国际会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和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电讯展;世界电讯展更是创办三十多年来首次在日内瓦以外的地方举办。亚洲国际航空展现已连续在港举办多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部长会议,以及《财富》论坛年会等均曾在香港成功举行。

第三方面:与外国签订双边及多边协定

  第三方面是与外国签订双边及多边协定。特区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授权及协助下,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外国签订双边协定,当中包括司法互助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互免签证协定及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此外,特区政府亦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自行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涵盖范围包括海关合作、资讯科技合作、避免双重征税、徖生防疫、海运等。

第四方面:外国和国际组织驻港机构

  第四方面是外国和国际组织驻港机构。香港是世界上设立领馆数目最多的城市之一。目前,外国驻港领事机构多达一百二十二个,包括五十八间总领事馆和六十四间领事馆。此外,欧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五家国际组织也在香港开设了办事处。最近,海牙会议亦决定在特区成立亚太区办事处,这决定突显香港作为区域性法律服务中心的地位。我们会继续与外交部合作,充分利用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独特地位,争取更多国际组织落户。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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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我今天的发言的内容,大家可以看到,《基本法》是成功实施「一国两制」的重要法律基础。《基本法》具有活力和前瞻性,无论对内对外,都给予香港特区最大的发展空间,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特区政制稳步发展是香港特区内部制度优化的例子,而特区对外事务的开拓,则有助巩固和提升香港作为国际大都会的地位。特区政府必定会恪守及维护《基本法》,保持香港在「一国两制」下的独特优势,建立一个让市民安居乐业的社会。

  多谢各位。



2012年11月3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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