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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答问会答问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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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行政长官曾荫权今日(三月一日)下午在立法会出席行政长官答问会的答问全文:

李慧攌议员:主席、行政长官。刚才你为了这一连串引发的事件向公众致歉,我感受到你深切的反省,我想问的问题是,你多次强调你有四十五年的公务员的历练,而公务员是要遵守一连串的规矩及守则,当你接受朋友(乘坐)游艇和私人飞机的邀请时,有否想过如果公务员向你申请作出同样的安排的时候,你会否审批?如会的话,是否会有这个情况;若不会,你当时为何自己会接受,而想到可以按本子办事,又突显到特首比清者更清的形象?

行政长官:特区政府公务员有关接受款待或接受赞助旅游的规定是很清楚的。如需批准的话,他要申请由上级批准。这是法例和守则上的规定,是相当详尽、完整的。所有其他政治委任的公职人员,如果接受款待或任何利益、礼物的话,也是按自己的守则。这守则跟公务员的守则,精神是相若的。如有怀疑,或需要特别批准,他要(得到)上司批准。如仍有怀疑的话,就要行政长官作出指引。这是一直实行的。经常都会有赞助商,例如首航礼会赞助公职人员去(某)地方,(都要经过)批准的程序。有时批,这样就不需付出任何费用;不批的话便没法去。

  问题是出於行政长官本身。当同样的邀请是给我时,我考虑的最大原则,就是这些邀请会否造成、构成任何利益冲突?这一直是我所遵守和坚守的。从来没有妥协。如果没有的话,我应该如何做呢?我自己内部定出规例。这些规例以前一直没有,完全由行政长官自己作主。但今届政府开始,二○○七年的时候,我承诺把这些规矩纠正及加强,所以我们一直做了很多工夫,例如将防止贿赂条例一些适当的条款适用於特首,是开埠以来第一次。其他没有办法可以立例,而且是不适合立例的,都采用内部规管。

  关於接受旅游、旅程,多年以来,由○七年开始,内部规例是一定要付出不少於应该要付出的旅费,按这规矩来办事。这规矩一直不单是香港所有,外国开明及民主的政府也有使用。这些情况全是顺道坐朋友的飞机。但现在很清楚,香港蒥民大众觉得这个安排不妥善。我亦承认,我用的方法,自己以为是对的,而蒥民觉得不对,我一定要尊重蒥民的意见。这样使他们忧虑、担忧,亦是我刚才道歉的主因。这是「经一事、长一智」。经过今次,我学会处事要更小心,更提高敏感度。而且,我不会就此完结。你知道我已经委任特别的委员会,由李国能先生主持,检讨现时的制度、现时的规矩及操作的方法,在将来会有很好的指引。

李慧攌议员:对於很多公众及公务员团体指你是「严以律人,宽以待己」,特别是处理接受游艇款待及乘坐私人飞机的事务上,你事后或现在觉得是否同意这个说法?

行政长官:议员,我刚才向你解释过,公务员或其他政治委任的官员,如接受赞助坐飞机,有时不批准,有时批准,批准时是不用付出任何费用的。作为特首的话,因为是我自己批准,除非我完全不批准自己去做,要是批准容许自己去做,而完全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我如何处理呢?我自己一直以为最公道的做法,就是不要贪便宜,而要付出自己应该付出的,不会赚到任何旅费,要付出适当的旅费。如果是坐飞机,短程的我付出经济客位的费用;若是长程的,我就付出商务客位的费用。规矩就是这样做。这规矩当然是特首适用。我亦明白到现时这做法受到公众质疑,使到令各位议员不舒服。

梁家杰议员:多谢主席。特首先生,现在最大的一个、公务员觉得不妥的,就是你「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刚才你提到的那个「内部规例」,或者「规则」,究竟有没有一个文本是可以见到的?究竟你何时颁布这样一个「内部规则」?有没有存档?有没有在行政会议讨论过?你可否详细地交代一下这个所谓「守则」,是一个什么类型的「守则」?何时出现?

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议员: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议员,我刚才已向各位解释过,这些所谓我内部的规矩,只适用於特首一人,是自从今届政府上任之后,因应我自己选举的承诺,要收紧对於接受利益这一方面的安排,而作出的内部指引。这几年来也是按照这个做法。

  的确,这些指引是缺乏透明度的,是内部指引。原因为何?因为只适合特首使用。而且我所有的做法,也不是只有香港这样做。我是参照外国民主政府的做法。但是,当然我刚才说过,这个做法受到市民质疑,使到议员担忧,我因为这样,也很多谢李国能先生能够领导委员会,检讨这个做法,希望尽快在我任内提出改善方法,能够在我任内立即执行。

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议员:梁家杰议员。

梁家杰议员:主席,特首先生好像没有答我的问题。主席,特首刚才说,他是因为做了特首,自己为自己制造一套「内部守则」。但是在他四十五年的公职之中,有三十一年是公务员,如果我没有数错。现在问题就是,政府其他的公务员,根本如果做同样的事,即是500元两夫妇,付出500元坐那个豪华游艇,从澳门回香港,根本是做不到的。他也不会批准,那么为何他的「内部守则」是会用这样的逻辑。我想知道,所以我想我问他何时提出,有否在行政会议讨论过?现时你一落区,那些街坊就会说,我给你500元,你安排我乘坐同一只游艇返港吧!

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议员:梁议员,你已问了你的问题,我请行政长官回应。

行政长官:我刚才已解释过给各位知道,这些情况不会在公务员的同事或问责官员的情况发生。因为他们有审批程序,所以会受到充分的保障。

  但在特首的情况,这是没有办法之中的办法。道理就是,不可以因应「从中节省旅费」这个原则来办事。我已解释过,这个做法我现时听到市民的声音和议员的批评,觉得是不对的。我希望李国能先生能够针对这些事件,作出更好的安排。一方面可以容许特首继续与社会各阶层保持接触,可以掌握到不单是基层市民和中产的民情,还有生意人的民情,这样才能做好自己的工作。但另一方面,在行为方面,在守则方面,也能做到一套安排,使各方面都满意和接受。

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议员:我再提醒梁国雄议员,不要在行政长官发言的时候,你自己在坐位上表达意见。请你遵守议事规则。

黄宜弘议员:主席、特首,以私人飞机接载你来往布吉的富商张松桥,是我的朋友,我曾与他打波与吃饭。他同时亦为西区海底隧道与大老山隧道的股东。你在政府或行政会议讨论隧道公司加价时,有没有申报利益?市民怎能相信当中没有涉及利益输送?请特首详细交代。

行政长官:西区海底隧道条例订明了西隧调整收费的机制。我相信议员你也很明白,根据这些机制,当西隧公司每年实际的净收入少於法例准许其最低估计净收入时,公司便可以使用法例所赋予的权力,增加收费。条例亦清楚订明,每次增加隧道收费的幅度、收费的调整,并不需要政府或行政议员的批准,故此并没有触动作为特首与他有任何这方面的利益冲突。

黄宜弘议员:在审议它加价的时候,你有没有申报利益?因为你与他有(交)情的,是吗?因为是你的朋友,没需要申报利益?

行政长官:我刚才所说,有关这个问题,西区海底隧道加价是不需要行政议员批准,不需要批核的。但行政会议有规矩,朋友的话,若无利益冲突,我们通常不需要申报利益,也发生过很多次这种情况。

刘慧卿议员∶行政长官的道歉对很多的市民来说,是一个迟来的道歉,而他说希望(道歉)可以帮助挽回公众对政府廉洁奉公的信心,我希望行政长官是会全力与所有调查你的执法机关和立法会配合,这样我们希望可以挽回现在给你打碎了的信心。主席,我的问题都是关张松桥先生。因为行政长官是乘坐他的私人飞机去泰国,四日三夜,亦都应该是住在他的游艇,付了5,900百元。张先生,传媒说是重庆的首富,即重庆李嘉诚。我们收到一些资料,指几年前开始行政长官一个月两次上他的游艇接受款待,当时也有内地富豪出席,亦说行政长官於二○○七年推荐张先生成为港区的全国政协委员。我想问是否这样?

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议员∶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关於刚才你说张先生成为国家的政协委员,跟我完全没有关系,我亦没有作出任何建议。不过我希望议员可以了解到,我过去四十多年公务是与香港很多不同市民接触,亦结交了不少朋友。特别是他们有各方面的资料,我必须掌握才可以有效地执行我的任务。但是我分开公与私,清清楚楚。私人(方面),我们可以会面,可以交谈,可以吃饭,甚至一起去玩、去行山。但是,一讲起公事的时候,一定要公私分明。我不会因为与这一些朋友的交情,而影响到处理公务的公正性与严肃性。

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议员∶刘慧卿议员。

刘慧卿议员∶主席,行政长官没有答我的问题。我是问他是不是由几年前开始,他每一个月差不多两次登上张先生的游艇、接受他的款待,以及当时是不是有很多内地富商一起出席?既然你都可以给我们一份列表,列明(乘坐了)那么多的游艇、飞机,如果有坐这一个重庆首富的游艇,而又是那么频密、亦接触了那么多内地富商,我相信很多立法会议员和公众是很想知道的,主席。

立法会主席曾钰成议员∶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没有这样的事情。议员,我怎会每一个月乘坐同一个人的游艇呢?根本没有这样的事情。我不是常常乘坐他人的游艇。与不同人士交往,不论是乘坐别人的游艇或是去行山,都是不同人士、不同市民、不同时间。

(待续)



2012年3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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