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就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的发言
************************

  以下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今日(七月二十二日)就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会见传媒时的发言内容(中文部分)∶

  行政长官委任的独立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检讨委员会(检讨委员会)和立法会调查有关梁展文先生离职后从事工作事宜的专责委员会(专责委员会)分别於二○○九年七月及去年十二月发表报告,就现行规管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工作的政策及安排提出多项建议。

  报告公布后,我们征询了持分者的意见(包括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公务员用委员会、首长级公务员、公务员中央评议会的职方等);和就人权、私隐等一些重要问题取得法律意见。

  在法律方面,个人就业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受《基本法》及《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保障。虽然不是绝对的权利,但是也必须有强而有力的具体理据,才能加以限制,而且施加限制的严宽程度不应超出为达致规管机制目标所需要的,否则当局很可能受到法律的挑战。

  除了详细考虑两个委员会的建议、持分者的意见及法律意见外,当局亦详细研究了相关的政策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如何保障公众利益,即是维持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良好管治,以及公正及有诚信的公务员队伍;

第二:如何更严谨和更具透明度地规管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

第三:如何在更有效规管的同时,不过分约束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就业的权利、不会使到社会上有限的人力资源不能用於香港的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务员队伍招聘和挽留人才,和不会打击公务员士气。

  行政会议在详细考虑后,决定接纳两个委员会提出的绝大部分建议。

  在政策方针及评审准则方面,我们会把公众怀疑涉及延取报酬纳入政策方针及评审准则,使申请人更清楚知道审批当局会以什么标准来考虑每宗申请。我们会清楚订明,在评审每宗申请时,当有充分理据,保障公众利益会凌驾保障个人权利。

  在申请和评审的程序方面,我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在任职政府最后三或六年与准雇主及其母公司或相关公司的重要接触和往来。我们亦会为政策局及部门制定指引,务求达致以一套统一和严谨的标准处理所有申请。

  在离职公务员就业申请谘询委员会方面,我们会加强其独立性。谘询委员会将由公务及司法人员薪俸及服务条件谘询委员会联合秘书处提供支援,该秘书处是独立於公务员事务局的。我们会增加谘询委员会成员的数目。谘询委员会亦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讨论申请个案。在过去三年,谘询委员会一共举行了十四次会议,审核了三十二宗申请。

  在资讯发放方面,我们会增加透明度。将记录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就业情况的登记册的涵盖范围,扩大至所有受规管的离职首长级公务员。登记册会继续供市民查阅,亦会上载政府网站。

  我们会加强监察,指令获得批准离职就业的申请人需向当局提交外间工作的合约副本。当局会将申请人需要遵守的工作限制,直接通知其雇主,亦会告知其雇主,如申请人的职责有重大变更,申请人必须事先向审批当局取得批准。

  我们深信,秉持崇高的道德标准是公务员队伍的核心价值,从来都不可以亦不应该以规管机制取代。我们会继续透过各种方法,加强公务员的诚信,提醒公务员,在考虑离职后的外间工作时,必须避免利益冲突。

  行会亦接纳检讨委员会的建议,向有资格领取退休金人员(包括前首长级及前非首长级公务员)在受聘於十六间经刊宪的补助机构期间,撤销暂停向他们发放退休金的安排。行会亦决定向有资格领取退休金人员(包括前首长级及前非首长级公务员)在到达法例规定的正常或订明退休年龄而再度受聘於政府期间,撤销暂停向他们发放退休金的安排。

  行会唯一决定不采纳的建议是延长首长级薪级表第四至八点公务员的管制期。现行的管制期期限已是检讨委员会所研究的各司法管辖区中最长之一。我们清楚明白公众对首长级公务员离职后从事外间工作的关注,我们同时亦须妥善顾及政策、法律,及其他相关的考虑。我们要在公众利益和个人就业权利作出适当的平衡,确保有关限制不会超出为达致规管机制目标所需的限度,和经得起法律挑战。我们亦要小心过分严苛的规管机制会打击公务员士气,减低公务员职位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增加政府聘请和挽留人才的困难,亦使到社会上有限的人力资源不能得以善用。

  行会的决定将於今年九月一日生效。

(请同时参阅发言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1年7月22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1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