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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修订五条《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下的修订规例致辞全文(三)(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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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释义及通则条例》动议修订五条《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下的修订规例。以下为林瑞麟就五项拟议决议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再作一些回应。首先,在二○○四年立法会选举时,是由我主动提出建议,容许在选票上印载各个政党或候选人照片。当年的建议安排,是让大家提出申请后,预留了大约四个月的时间,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包括选举管理委员会就这些申请作出决定,以及申请人按需要提出上诉等。我们需要在选举的日期前,先进行这些有关的程序。当年是以立法会选举为基础去订出一个提出申请的期限。

  当年亦有其他议员建议是否将这项安排,套用于在区议会的选举。我记得当年我表示,我们先在立法会选举方面实施,然后才套用到区议会选举。其后,我们在随后的区议会选举实施了这项安排。

  当日刘健仪议员去信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及我时,她亦在函件中提及,先别论申请登记政党徽号等资料的安排,仅是区议会选举年及立法会选举年的选民登记期限已经是有所区别的。在立法会选举年及其他一般年份的选民登记限期,是会比区议会选举年的选民登记限期早大约两个月。如果我没有记错,这项安排当年是由叶国谦议员考虑到区议会选举及立法会选举的日子约有两个月的区分而提出的。

  因此,我欢迎刘健仪议员提出的建议,各位议员亦共同审议过,将这方面的选举安排理顺。其实对不同的党派或独立议员的候选人而言,哪些团体支持他们参选、他们可以在选票上印载什么资料等,都是重要的。主席,我的结论是,这是值得做、实事求是、应当做的修订。这亦会惠及所有政党、政团及准候选人。多谢主席。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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