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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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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1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新订的第2A、2B、4A、9A、9B、16A、16B条、新订的第37A条前新部的标题、新订的第37A条前新分部的标题、新订的第37A条、新订的第37B条前新分部的标题、新订的第37B、37C、37D、37E条、新订的第37F条前新分部的标题及新订的第37F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刚读出的条文。

(一)新订的第2A、2B、4A、9A、9B、16A及16B条:就越级上诉机制顾及向终审法院上诉或其裁决有关的技术性修订

  首先,因为拟议的越级上诉机制容许对原讼法庭就选举呈请所作出的裁决感不满的一方,在取得上诉许可后,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所以《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和《村代表选举条例》中一些相关的条文提及原讼法庭的裁时亦需同时顾及或提述或提及终审法院的上诉或其裁

  故此我们提出修正案,相应修订《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6(1)(d)。该条现时规定如原讼法庭根据《立法会条例》第67条裁定当选受质疑的当选人并非妥为选出,并且裁定没有另一人是妥为选出时,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必须安排举行一项补选。在引入越级上诉机制后,第36(1)(d)条须受制於拟议的第70A条,即原讼法庭对选举呈请的裁定在上诉限期前暂缓生效;以及第72(1A)条,即如当选议员被裁定并非妥为选出而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该人继续是议员。

  我们也提出修正案,加入第36(1)(e)条,目的是规定如有人针对原讼法庭的裁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而终审法院根据条例草案第7条(即拟议的《立法会条例》第70B条)裁定当选受质疑的当选人并非妥为选出,并且裁定没有另一人是妥为选出时;又或在上诉程序在其他情况下终止时,选管会必须举行补选。

  此外,第48(7)(a)条关於「有权在选举中投票的人」及第60A(1)条「当选为议员」的定义中的(a)段也因为引入越级上诉机制,而作出相应修订。

  同样地,我们亦提出修正案第9A条、第9B条、第16A条,修订於《区议会条例》的相类条文(即《区议会条例》第26(d)条、第29(7)(a)条及第60A(1)条「当选为民选议员」的定义中的(a)段)。

  我们亦提出修正案第16B条,对《村代表选举条例》第13(3)(a)条作相关修订。

(二)新订的第37A、37B、37C、37D、37E及37F条:有关选举申报书的轻微错漏特定安排

  此外,我们亦建议在《条例草案》加入第37A、37B及37C条,以实施有关选举申报书的轻微错漏特定安排。

  这修订是回应了立法会议员的关注,他们认为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对选举申报书轻微的错漏事项进行的调查,耗费了廉政公署的资源,令该署用以调查其他更重大及严重的罪行的资源受到影响。此外,所牵涉的候选人因该署的调查而感到极不明确,其中部份候选人更须支付大笔法律费用,向原讼法庭申请宽免令。律政司及司法机构亦同样因现行的安排而加重了负担。

  为解决以上问题,同时鉴於本港的选举会有愈来愈多候选人参选,我们建议将选举申报书内有关选举开支的轻微误差或遗漏根据特定安排以简易处理。

  新加入的《条例草案》第37C条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以加入第37A条,订明有关轻微错漏特定安排适用於候选人在选举申报书的开支及捐赠出现的错误或虚假陈述。有关错误或虚假陈述所牵涉的价值不得超过相关选举订明的限额。

  根据新加入的条例第37A条,候选人可在符合下述的情况下,向有关主管当局提交一份选举申报书的修订本,并标示更正该项错误或虚假陈述所需的修改:

*候选人所招致的选举开支总价值不得超过候选人在个别选举中订明的选举开支最高限额;及

*候选人提交的选举申报书的修订本须符合以下规定:

(i) 候选人在接获有关主管当局就有关选举申报书中的错误或虚假陈述的通知当日后的三十天内,提交该修订本;

(ii) 修订本须按有关情况附有(就选举开支而言)发票及收据、(就选举损赠而言)收据的副本或书面解释;及

(iii) 修订本附有一份声明书证明有关内容属实。

  根据过往选举的数据,建议的轻微错漏特定安排能涵盖大部份可能与选举开支有关的错漏个案。

  《条例草案》中新加入的第37B条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0条,订明任何人在提交的选举申报书修订本作出该人明知或理应知道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失实陈述,即属舞弊行为。

  新加入的第37D条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41条,就主管当局须备存选举申报书的规定作出相应的技术修订。

  新加入的条例第37E条加入附表,以订明为施行此新安排就有关选举订明的限额。

  新加入的条例第37F条修订《电子交易(豁免)令》,使根据新加入的第37A(4)及37A(6)条,候选人提交的申报书修订本须以纸张本提交。

  以上修订已六月十三日法案委员会上介绍。委员会对这些修订不持异议。



2011年7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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