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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陈伟业议员对《2011年拨款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致辞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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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伟业议员对《2011年拨款条例草案》动议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在回应陈伟业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前,我要重申政府订定政治委任制度的背景及思维。首先,政府所有的副局长和政治助理的职位均是在二○○七年十二月经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后才开设的。一直以来,政府在聘请相关官员时都是十分严谨的,并以用人唯才的原则为基础。政府在推动政治委任制度发展最重要、最关键的考虑之一是要配合香港的政制,迈向普选。一如冯检基议员刚才所说,政治委任班子这制度能与选举制度一起走向普选,是相辅相成的。

  香港在六年后,即在二○一七年便会普选行政长官,经提名委员会提名若干候选人后,全港合资格选民便可以一人一票选出普选产生的行政长官。因此,我意识到在二○一七年前后,各准候选人会组织各自的班子──有些是他们的智囊、有些是他们在地区或界别的「拉票」队伍;有人会为他们撰写政纲,有人会为他们进行宣传活动,争取市民的支持和界别的配合。因此候选人在成功当选为行政长官后,便可以从其竞选班子中挑选政治委任官员出任司长、局长及其他副手等。

  政府现时先设立政治委任制度,目的是让选举制度在成熟时,香港经普选产生的领导人会有自己全面的政治班子。与此同时,从二○○二年开始,政府保留了香港文官制度中最重要、最关键、最优良的部分──常任的公务员制度。常任的公务员制度是专业、常设、政治中立的。每个政策局中都设有常任秘书长的职位,有关的概念是──五年一任的行政长官和他的政治班子的上台、下台,不会影响不同的政策局和部门的恒常运作。香港可以有政治领导人的更替,但公务和政策工作是持续的。

  当年在设立常任秘书长文官制度这层时,政府是参考了其他普通法国家的做法,包括英国、加拿大、澳洲、纽西兰等。因此,自二○○二年设立政治委任的司局长制度,及自二○○八年开始委任政治委任的副局长及政治助理后,现时是有了新的局面──就是政治的评估和分析是由副局长和政治助理主责处理,而政策的分析和提出方案是由常任秘书长和相关的公务员同事处理,而作为每个政策局主脑的局长则需要结合政策的分析、建议和政治的评估两方面,从而厘定政策。因此,现时的制度是比以往更齐备。副局长自二○○八年年中开始上任后,就出席立法会大会和事务委员会等,协助解释政策局的立场;而在局长外访或休假期间,亦有正式的署任安排。政治助理负责与不同的界别、区议会、党派、组织等联系,并提供政治分析和总结报告,对局内厘定政策立场是十分有帮助的。

  主席,不同的智库亦非常留意政治委任制度的实施。例如,新力量网络在去年十二月发表了《二○一○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管治评估报告》。他们的评估是:自二○○八年以来公务员出席立法会会议的总次数下降了百分之五点八,发言的总次数亦约下降了百分之五十;相反,政治委任官员出席会议的总次数显著增加了百分之二十点七,总发言次数亦比各级公务员多逾倍。我一早已意识到会有这样的结果。还记得在二○○七年向立法会提出开设副局长这层职位时,我们有个整体的承诺,就是局长或副局长都应出席立法会事务委员会每月的会议,处理最关键、最具政治性的一、两项议题。至於那些比较技术性和政策性的议题,则可以留待由公务员同事向各位解释。所以,我们现时的制度已开始实行,亦已有了雏型。

  在总结前,我回应一下各位议员。陈伟业议员表示,他原先是支持开设政治委任制度的,但他认为在开设后好像是没有什么效果。事实绝对不是这回事。首先,我们自二○○二年开始,亦自二○○七年第三任行政长官上任,整个政治团队──包括司长、局长、副局长和政治助理──都是认可第三任行政长官在参选期间所提出的政纲的,并会在往后五年贯彻执行落实这政纲的。

  第二,自二○○二年实施政治委任制度以来,相关的政治委任官员,包括个别局长,在出现某些政治事件后需向公众鞠躬致歉,亦有局长因这些事件请辞然后离任。从积极层面看,这制度是由整个团队来配合以落实行政长官的政纲;而从比较消极一点来看,如果有些比较负面的情况出现,亦一定会有人愿意承担政治责任的。

  陈伟业议员亦问,如一个政策局中有局长、副局长和政治助理,三个人是否一个团队、是「一队波」呢?我可以告诉大家,以我所属的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为例,我和我的副局长及局内的高层公务员同事都配合得非常好,在局内的分工亦是非常明确的。我的副局长除了协助署任我的工作和处理有关政制的事宜外,亦主责处理有关人权的事宜。我的常任秘书长则除了协助我处理各方面的政策事宜外,亦主责统筹内地事务。我们这个团队的内部运作是很恒常和顺畅的。

  接黄毓民议员提出了数个问题,包括国籍和外国居留权的问题,我们在各副局长上任之初确实需要处理这事。自二○○八年年中以来,政府的立场非常明确,虽然按照《基本法》,出任副局长的同事不需要放弃外国国籍,但政府会在他们上任前向其表明,不论议会内外,均对副局长层面的政治委任官员拥有外国居留权颇有意见,因此他们应按自行评估而决定是否保留或放弃其外国护照。自二○○八年以来,情况已稳定并已获得处理。

  黄毓民议员又特别提及,行政长官在二○一○年的《施政报告》中再提到「旋转门」的安排是否应要加强。其实当时行政长官只是点出一个大原则,我往后在议会内已向各位议员解释了,我们的整体思维是希望在长远而言,「旋转门」这安排可更为有效。举例说,在美国出任部长、副部长等职位的人士,在四年一任的任期完结后,大多都会回到智库继续作政策研究,然后在过了一任任期后,若成功当选便又可再回到政府担当政治委任官员。我们确实希望这制度在香港可更恒常、更顺畅、更全面,以致我们发掘出来的政治人才有较多的出路,从而不论在「朝」或在「野」期间都可以对香港有贡献。

  谈到这些政治人才,我又要表明:政治委任制度,特别是副局长和政治助理这两层,不是用来培训政治人才。加入政府的政治人才,就要「打真军」、并要处理当下该处理的事宜和政策议题。透过副局长和政治助理制度,我们可以发掘到人才,在过去两、三年,大家也看到有副局长已晋升至局级官员层面,而在有核事故或旅游警示的事故时,大家也会对某些副局长的表现是比较认可和认同。虽然这制度仍在比较初期的阶段,自二○○二年到现在仅只有不足九年,而自二○○八年年中则其实是三年也未够,但政治委任制度中三层的政府委任架构已有雏型。

  到目前为止,整个政府内的政治委任制度只有四十个职位。我们在过去数年制定这水平时,只设四十个职位是有本身的考虑的。虽然行政长官每五年一任,但我们不希望出现像美国总统更替时出现的「大换班」情况。在华盛顿,每四年便有数千人「换班」,但在香港最多只有四十人「换班」,因为我们希望为香港提供相对稳定的政局。我们是有参考外国的总统制和政治委任制度的安排,所以我们有政治委任团体和内阁制度;但我们也保留了普通法区下如英国的常任秘书长制度。所以这两种制度,不论是英国或美国的,我们也是尽量取其长来应用於香港。

  最后说一点。今日这修订,是认为政府既然只有年余的任期,便不要继续就两个副局长和数个政治助理的职位保留财政拨备。主席,大家处理各部门的公务多年,应明白政府职位在经过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开设后,每个部门的总目就要包括这些财政拨备。但我亦承认,因政治委任的职位应是五年一任的,但现在只余年多,要跨越这个「栏」来聘请合适的人选,难度是越来越高的。但原则是原则,我们既然开设了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的职位,便要在预算案内有恰当的拨备,所以,我恳请各位议员反对陈伟业议员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2011年4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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