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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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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1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今日(十一月十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5,000元。

  余爱民经营建利工程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A)(a)条,控罪指被告没有确保其1名雇员在整个受雇期间持续是注册计划的成员。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5,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3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约371,000元。

   3名与讼人分别为中迪(国际)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荣威运输有限公司及嘉伟食品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8名、6名及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而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170,501.3元、140,297.32元及60,277.82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每名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费用为930元。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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