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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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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三月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罚款港币8,000元。

  香港海外华侨服务有限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被裁定一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

  此外,今日积金局亦代16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六名雇主追讨约港币91,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六名与讼人,包括启耀(香港)有限公司经营Tequila Mexican Restaurant & Bar、Sinocom Industries Ltd、嘉瑞资讯有限公司、来福珠宝首饰(香港)有限公司、陈志峰(又名陈志)及蓝天企业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3,210.34元、20,992.91元、15,925元、5,639.97元、4,564.05元及708.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200元、236元、99元、145元、80元及113元。



2010年3月8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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