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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草案》周五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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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将於本周五(六月十二日)在宪报刊登《燃油污染(法律责任及补偿)条例草案》。草案的目的是在香港实施《二○○一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燃油公约》)。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六月十日)表示,实施《燃油公约》可巩固香港国际航运中心的地位。

  他说:「实施《燃油公约》可为香港就非油船排放燃油或漏油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设立补偿制度,并使之与大部分海外司法管辖区的补偿制度看齐。该补偿制度可确保有关方面须迅速地就燃油污染损害支付足够和有效的补偿。」

  在条例草案中,非油船船东的法律责任将会根据一套划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来裁定,并会设有指明的责任限额。另外,条例草案建议总吨位在1 000以上的船舶须购备强制保险或得到其他担保。

  因应相关国际规定,仅在内河航限作业的本地船只亦须为其所造成的污染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但鉴於涉及本地船只的燃油污染事故极少,且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又相对轻微,政府建议这些船只可获豁免遵从购备强制保险的规定。

  发言人说:「由於行走国际航程的船舶在世界外地均须符合相同的国际规定,这项建议不会增加船东符合法规的成本。」

  政府已就条例草案谘询航运业界,并得到业界支持。

  条例草案将於六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会。



2009年6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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