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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动议修订《法律援助条例》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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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动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就议案提出的意见。

  正如我在首次发言中提到,今天我所提的议案,目的是提高财务资源上限,以计及消费物价的变动,从而维持有关限额的实际价值。我希望议员支持我提出的议案。

  我们的法律援助政策旨在确保具备充分理据在香港法院提出诉讼的人士,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而无法行事。

  在计算申请人财务资源的时候,法援署会扣除一系列豁免项目,扣除标准个人开支额、租金或按揭付款、薪俸税付款、退休金或退休计划的供款、赡养费及照顾受养人的开支,之后的余款来计算他的财务资源。申请人就其唯一或主要住宅的任何权益的总价值都不会被计入可动用资产的金额之内。现在的豁免项目已经考虑到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的需要。

  我理解有议员认为政府对财务资源上限建议的增加幅度并不足够。但是与其他公共服务一样,我们在扩大法律援助受助人的范围,以及有效运用公帑的原则之间,需要取得适当平衡。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已表示会藉着法律援助五年期检讨的机会,跟进这个问题,我们会继续听取议员的意见,并向事务委员会汇报政府考虑有关问题的结果。

  至於刚才有议员提到在刑事法律上所遇到的问题,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其实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165,700元,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时候,法律援助署署长仍然可以批准给申请人法律援助。

  关於尝试确定检讨期间的讼费变化的问题,法律援助署及司法机构是有它本身获得的确切数字,但这些数字只能够反映市场上大概三分之一民事案件的讼费,而这些数字显示出讼费的增减幅度不大,所以我们认为未必一定能反映私人执业者收取的真正费用。

  刚才议员的发言认为虽然两个法律专业团体未能向政府提供讼费的数字,作为建议调整限额的基础,政府也应该研究有没有其他方法取得有关资料。我们会藉法律援助五年期检讨的机会,认真考虑是否有空间改善现有的检讨机制。
 
  有议员提到希望政府可为涉及雇主破产诉讼案件的雇员提供更多法律援助。目前,雇员向无力偿债的雇主提出清盘或破产诉讼的法援申请时,通常会推选一名他们认为在财务资源方面符合申请法援资格的雇员作为代表。

  事实上在二○○八年,就有关提出清盘或破产诉讼,以追讨因雇主无力偿债而拖欠的薪金及相关的雇佣福利的法援申请有327宗,当中只有7名申请人因未能通过经济能力审查而遭拒绝。

  亦有议员提出法律援助辅助计划的问题。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在财政上自负盈亏,经费来自法援受助人缴付的分担费及向获得赔偿或补偿的受助人扣取的费用。为了保持法律援助辅助计划在财政上的可行性,我们必须集中资源处理那些涉及合理金额、成功率高,以及甚有机会成功追讨赔偿的申索。

  我们亦会藉着法律援助五年期检讨的机会,研究在不削弱或损害辅助计划的财政稳定性的前提下,是否仍有空间扩大辅助计划。

  主席,我谨此陈辞,请各位议员支持议案。



2009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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