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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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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二十一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178,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二十三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八名雇主追讨约174,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盈利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幸运楼酒家因拖欠其7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178,759.4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两名与讼人,包括行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Chan Yim Ching, Irene 及Fong Chi Keung经营东西印刷实业公司,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12,452.43元及9,540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六名与讼人,包括黄日东经营东升玻璃铝实工程、郑国祥经营汇宝工程公司、万士达投资有限公司经营万汇停车场设备及顾问公司、蔡茂雄、江国安及方振兴经营永纶建筑工程公司、计展投资有限公司经营香港仔金满楼海鲜酒家及吉斯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43,318.8元、42,785.15元、42,000元、19,690.64元、3,899.17元及377.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186元、180元、209元、194元、200元、199元、119元及125元。



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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