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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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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二十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共约78,000元。另外,积金局代九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86,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和庭日本料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和庭日本料理,因拖欠其93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8,674.8元。

  此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五名与讼人,包括金龙一经营及KIM PYUNG KWON前经营的三五亭韩国餐厅、赐宏有限公司、天行企业有限公司、黄淑玲经营的嘉裕贸易公司及李继梁经营的先进数码鷠印中心,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424.52元、25,081.25元、5,369.96元、3,832.5元及2,362.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300元、158元、175元、150元及190元。



2008年4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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