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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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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十二月十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1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140,000元。另外,积金局亦代表43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8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0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1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鸿升客货车电召中心(香港)有限公司,因拖欠其6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46,373.65元。

  另外,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3名与讼人,包括庆昌玩具有限公司、耀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及Yeung Chi Ho 前经营的PIT House,均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6,046.96元、12,429.93元及4,248.1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5名与讼人,包括景成贸易有限公司、胡锦慧经营的时代通讯贸易公司、林容博前经营的永恒娱乐公司、Marinane Spa II Limited 经营的 Orient Spas By Marianne 及友园拉面小笼包(香港)有限公司经营的大沪人家,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4,290.28元、10,525.83元、5,513.25元、1,515.14元及1,317.8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同时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而审裁处案件则为分别为港币220元、168元、160元、268元、170元、80元、60元及152元。



2007年12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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